李馨與淩謝氏等因請求給付學費涉訟上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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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726
颗粒名称: 李馨與淩謝氏等因請求給付學費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三七九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当事人在审判上所为之认诺。与自认。固可探为裁判基础。不容其事后翻悔。惟在审判时强令书立自愿书据。则依现行法例。不能视为认诺与自认。上告人李馨即李作虞住四川简阳县三星被上告人凌谢氏住四川简阳县城内马号街凌碧玉住四川简阳县城内马号街右两造因请求给付学费涉讼一案上告人不服四川高等法院中华民国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告本院判决如左。
关键词: 案例 学费 民国法律

内容

认诺;自认;裁判;四川;学费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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