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6 |
颗粒名称: | 李馨與淩謝氏等因請求給付學費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七九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当事人在审判上所为之认诺。与自认。固可探为裁判基础。不容其事后翻悔。惟在审判时强令书立自愿书据。则依现行法例。不能视为认诺与自认。上告人李馨即李作虞住四川简阳县三星被上告人凌谢氏住四川简阳县城内马号街凌碧玉住四川简阳县城内马号街右两造因请求给付学费涉讼一案上告人不服四川高等法院中华民国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告本院判决如左。 |
关键词: | 案例 学费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