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5 |
颗粒名称: | 鄭椿澤與鄭慶源等因給付債欵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四九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民事第一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破产并非债权消灭之原因。在债务人破产时未经加入分配之债权。除该债权人有免除之意思表示外。不得以其未经加入分配。而谓其债权即应消灭。上告人郑椿泽住广州万丽路三百四十七号二楼被上告人郑庆源住恩平县第四区大水村郑忠超住恩平县第四区右两造因给付债欸涉一案上告人不服广东高等法院中华民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第二审判决提起上告本院判决如左。 |
关键词: | 案例 债款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