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3 |
颗粒名称: | 劉寶珩與劉瀛洲因繼承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三五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 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者。仍应依当时之法律办理。参考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条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开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继承编之规定上告人刘宝珩住北平前门外东柳树井德顺店被上告人刘瀛洲指定刘晋德律师为收受送达人右诉讼代理人刘晋德律师右两造因继承涉讼一案上告人不服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中华民国二十年七月六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告经本院检察署检察官王毓崐陈述意见本院判决如左。 |
关键词: | 案例 继承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