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22 |
颗粒名称: | 國華煙草公司與施錫麟因求償貨款涉訟上告案 |
并列题名: | 上字第三三四號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民事第四庭判决 |
分类号: | D910.5 |
页数: | 2 |
摘要: | 判决要旨 习惯法之成立。其外部要素须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为要件。参考法条 民法第一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上告人国华烟草公司殷上河黄浦滩二四号天美烟药公司代理人诉讼沈凝臣住上河黄浦滩二四号天美烟叶公司被上告人施锡麟住上海天津路二零七号诉讼代理人严荫武律师代理人右两造为求偿货款涉讼一案上告人不服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国二十年八月十日第二审更审判决提起上告本院判决如左。 |
关键词: | 案例 货款 民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