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警士教練所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706
颗粒名称: 修正警士教練所章程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五月内政部公布
分类号: D693.65
页数: 3
摘要: 第二条 首部警察应设警士教练所一处各省区民政厅所在地各设教练所一处如有必要情形得合数县或数十县择适中地点分设警士教练分所。第三条具有左列各款资格者得应入所考试。甲 高级小学毕业成有相当程度者。乙 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丙 体力及听视力均健全者。丁 身长在五尺以上者。戊 未受一年以上徒刑宣告者。入所考试方法暨名额期限由主管机关另定之但须分别呈报内政部省政府备案。
关键词: 民国政治 警士教练所 民国法规

内容

警士教练所;民政厅;考试;内政部;省政府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机构

内政部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