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法律彙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20004706 |
颗粒名称: | 修正警士教練所章程 |
其他题名: | 二十一年五月内政部公布 |
分类号: | D693.65 |
页数: | 3 |
摘要: | 第二条 首部警察应设警士教练所一处各省区民政厅所在地各设教练所一处如有必要情形得合数县或数十县择适中地点分设警士教练分所。第三条具有左列各款资格者得应入所考试。甲 高级小学毕业成有相当程度者。乙 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丙 体力及听视力均健全者。丁 身长在五尺以上者。戊 未受一年以上徒刑宣告者。入所考试方法暨名额期限由主管机关另定之但须分别呈报内政部省政府备案。 |
关键词: | 民国政治 警士教练所 民国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