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第五十七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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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54
颗粒名称: 法律解答第五十七則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疑案)我于民国十四年在中学读书。与异性同学王某感情甚恰。遂订立婚约。迄今七年之久。尚未结婚。在此七年期内。经家严家慈。迭次请讬证婚人等。要求结婚。该王某初曰学业未竟。继推体弱待医。再则以展缓二字为对。终无结婚之意。观其情形。
关键词: 案例 法律解释

内容

疑案;民国;中学;婚约;学业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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