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欽峯因自訴李來娃竊盜抗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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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27
颗粒名称: 董欽峯因自訴李來娃竊盜抗告案
并列题名: 抗字第三五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刑事第三審裁定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决要旨判决确定后。为被告不利益起见。提起再审者。以具备刑诉法四四二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可准许。至同法四四一条四款之规定。系为受刑人利益起见。提起再审之条件。为被告不利益起见提起再审时。自无适用之余地。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科刑无罪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确定后。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判例解读

内容

判决;被告;利益;受刑人;利益起见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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