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峯侵占公務上持有物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26
颗粒名称: 宋春峯侵占公務上持有物上訴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二零八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八日刑事第三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决要旨(一)告诉人除刑诉法有特别规定外。系指犯罪之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实曾为告诉者而言。至其他告发人对于县判自无呈诉不服之权。(二)以送县罚办相恐嚇。且有私禁情事。应成立刑法一四零条三一六条一项三七零条一项之罪。依同法七四条从一重处断。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判例解读

内容

告诉人;刑诉法;犯罪;被害人;恐嚇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机构

最高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