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尊記與譚弼士因請求賠償損失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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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21
颗粒名称: 胡尊記與譚弼士因請求賠償損失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二五七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決要旨船主因选任船员所应负之责任。必须被选任船员执行职务时。仍由该船主为其雇主。始能发生。若因租船关系。原雇主之资格。已由船主而移转于租主。即不得本于最初选任认船主仍应负责。参考法条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受雇人因执行职务。
关键词: 民法解释 判例解读

内容

判決;船主;职务;租船;民法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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