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大轉運公司等與大昌皮貨號因請求賠償損害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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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20
颗粒名称: 裕大轉運公司等與大昌皮貨號因請求賠償損害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八七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民事第三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決要旨承揽运送人对于运送物品之丧失。如能证明其于物品之接收保管。运送人之选定。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运送有关之事项。未怠于注意者。固可不负责任。惟承揽运送人以自己之名义。为托运人之计算。使运送人运送物品。对于运送人之遗失物品。
关键词: 民法解释 判例解读

内容

判決;要旨;运送人;运送物品;目的地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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