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劉氏與劉宗盛因回贖房屋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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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617
颗粒名称: 黃劉氏與劉宗盛因回贖房屋涉訟上告案
并列题名: 上字第二三四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八日民事第一庭判決
分类号: D910.5
页数: 1
摘要: 判决要旨民法九二四条但书之规定,不论期间有无加典或绩典情事,均应从出典之日起算,参考法条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上告人黄刘氏住济南对关街十六号。
关键词: 民法解释 判例解读

内容

判决;民法;出典;典价;典物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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