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鳳橋和誘未滿二十歲婦女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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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554
颗粒名称: 陳鳳橋和誘未滿二十歲婦女上訴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刑事第二庭判決(上字第一六九號)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未满二十岁女子。一经结婚。即有行为能力。不得视夫为妻之保佐人。故和诱已结婚之未满二十岁妇女。除和诱有通奸情事。须告诉乃论外。关于单纯和诱部分。应不为罪。参考法条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刑法第一条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刑事案件

内容

结婚;通奸;法条;判决;夫妻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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