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吉卿与黃竹卿因求返還股本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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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548
颗粒名称: 周吉卿与黃竹卿因求返還股本涉訟上告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民事第四庭判決(上字第二二零號)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浙江省沿用之民事诉讼条例第三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上告人周吉卿住永嘉厝库司前。诉讼代理人江楫律师。被上告人黄竹卿住永嘉铁井栏街。右两造因求返还股本涉讼一案上告人不服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国二十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审判决提起上告本院判决如左。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民事案件

内容

判决;当事人;举证;律师;代理人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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