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叔瑜等與宋祖佩因确認冒列股东涉訟抗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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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544
颗粒名称: 熊叔瑜等與宋祖佩因确認冒列股东涉訟抗告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民事第二庭決定(抗字第一一二號)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提起确认冒列股东之诉。以按股负担之债务为其诉讼所主张之利益。应依此标准核定其诉讼物之金额征收审判费。参考法条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二条民事因财产权而起诉者。依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价额按左列等差征收审判费。(下略)抗告人熊叔瑜住南昌省城宫保第二号。胡仲华住南昌省城保赤仓十号。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民事案件

内容

股东;债务;诉讼;利益;起诉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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