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第四十二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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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523
颗粒名称: 法律解答第四十二則
分类号: D920.5
页数: 1
摘要: (疑案)鄙人向在上海一家报馆充任编辑。每月薪水五十元。忽有某报馆总经理。致信鄙人。要求鄙人至伊所开之报馆充任编辑。每月薪水八十元。来信末尾并写明「如同意请二十日内示复」鄙人以利益攸关。即将上海报馆职务辞退。复书应允。鄙人发信后。即继北上。讵科该总理另有他故。及鄙人至时又用他人。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问题解答

内容

上海;报馆;编辑;薪水;辞退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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