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芳殺人等罪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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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97
颗粒名称: 劉子芳殺人等罪上訴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刑事第二庭判決(非字第七号)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杀人后用火焚尸。既系为图湮灭犯罪证据起见。则其损坏尸体。即系杀人之结果。应从一重处断。参考法条。刑法第七十四条。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或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犯他项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上诉人本院检察署检察长。被告人刘子芳。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判例案件

内容

杀人;焚尸;上诉;法条;判决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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