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種仙與藍江氏竊盜上訴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94
颗粒名称: 藍種仙與藍江氏竊盜上訴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刑事第一庭判決(上字第七四號)
分类号: D920.5
页数: 1
摘要: 判决要旨。刑事诉讼以发见真实为目的。故犯罪事实。必须有确实证据证明之。始得加以认定。否则即应谕知无罪。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六条。法院认为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能证明。或其行为不成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上诉人蓝种仙即蓝仲宣父即蓝仲轩。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判例案件

内容

窃盗;刑事;判决;上诉;犯罪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人物

蓝种仙
相关人物
蓝江氏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最高法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