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浦與傅張氏等因返還鋪款涉訟上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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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89
颗粒名称: 傅浦與傅張氏等因返還鋪款涉訟上告案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民事第一庭判決(上字第一四二号)
分类号: D920.5
页数: 2
摘要: 判决要旨。一方出资。一方以劳务为资材之代替。即属合伙营业。参考法条。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称合伙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前项出资得为金钱或他物。或以劳务代之。上告人傅浦住北平前外西湖营八号。被上告人傅张氏住北平德内红善寺胡同甲十四号。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判例案件

内容

劳务;合伙;出资;判决;返还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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