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各省區高等法院院長法官審理刑事案務先搜集證據以為判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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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86
颗粒名称: 通令各省區高等法院院長法官審理刑事案務先搜集證據以為判斷
其他题名: 司法行政部訓令 訓字第八三二号
分类号: D926.4
页数: 1
摘要: 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三分院院长各省区高等法院院长查刑事诉讼以摘发真实为主旨故科刑之判决应以证据为凭虽证据之取舍得由审判官自由判断而必以证据为前提不得任意或凭空而为判断乃近据各法院送核判决书往往不求发见事实上之真相仅凭个人理想之推测。
关键词: 法律 司法制度 刑事案件

内容

法院;院长;法官;审理;刑事案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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