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第三十五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68
颗粒名称: 法律解答第三十五則
分类号: D920.5
页数: 1
摘要: (疑案)甲父为其女于十三岁与乙父之子十四岁订立婚约。但成立预约已经七载。而乙家因债务及他种关系。隐名埋姓。暗居某地。对于结婚自不可能。而甲女因不满旧约以其非当事人自行订定。而据民法总则第十二条满二十岁为成年及最高法院判例。
关键词: 法律 法律解释 问题解答

内容

婚约;债务;关系;法院;判例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阅读

相关人物

洪涛
责任者
静隆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