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商會法第三十九條及商會法司法院公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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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449
颗粒名称: 解釋商會法第三十九條及商會法司法院公函
并列题名: 院字第六七五号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分类号: F715
页数: 1
摘要: 径复者准:贵部上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函(第一五八三四号)开准河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呈请解释商会法第三十九条及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疑议一案函请查照解释见复等由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商会联合会之会员代表,依商会法第四十条,应准用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及补充同条项之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七条。』
关键词: 商业企业组织 商会 商会法

内容

公函;党务整理委员会;商会法;施行细则;会员代表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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