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工商同業工會第九條第四條疑義司法院公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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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393
颗粒名称: 解釋工商同業工會第九條第四條疑義司法院公函
并列题名: 院字第六七〇號
其他题名: 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分类号: D922.56
页数: 1
摘要: 经复者准贵处上年十一月二日公函(第八八二五号)开准中央训练部函为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转请解释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九条及第四条疑义一案函行到院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一)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九条之规定係指执行委员而言。至同法第十条所定商会法关于职员及会议之规定于工商同业公会准用之云者。
关键词: 劳动法 工会法 工商同业工会

内容

公函;中央训练部;执行委员会;工商同业公会法;职员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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