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錢商公會與高俊明因拍賣抵押物涉訟案最高法院民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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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律彙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20004290
颗粒名称: 天津錢商公會與高俊明因拍賣抵押物涉訟案最高法院民事決定
其他题名: 二十年抗字第七七二號
分类号: D910.5
页数: 3
摘要: 要旨取得不动产物权。如在登记条例施行以前。则当时已发生之对抗力。自不因嗣后登记条例之施行而受影响。故未在登记条例施行前。谓为不生对抗之效力。再抗告人天津钱商公会右诉讼代理人刘明阳律师右再抗告人与高俊明因拍卖抵押物涉讼一案不服河北高等法院民国二十年五月三十日决定提起再抗告本院决定
关键词: 案例 法律解释 判例

内容

不动产;物权;登记条例;对抗;效力

知识出处

法律彙刊

《法律彙刊》

出版者:天津河北法学社

出版地:1932年4月1日

自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起出版发行的法律半月刊,每月一日、十五日各出版一期,刊载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律师经验、最高法判例等法律相关内容。天津河北法学社出版,河北广告社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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