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令房山縣縣長奉部令楊振之等私採既經查實自應依法處罰仰遵照辦理具報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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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302
颗粒名称: 訓令房山縣縣長奉部令楊振之等私採既經查實自應依法處罰仰遵照辦理具報由
并列题名: 河北省實業廳訓令第一七二三號
分类号: D922.112
页数: 2
摘要: 河北省实业厅训令,令房山县县长政府案查前据该县呈为杨振之等私采一案,业经调解,可否免罚,请转呈核示一案:业经本厅据情转呈,并指令该县知在案。兹奉实业部指令内开:「呈悉。杨振之私采煤矿,既经查明属实,自应依法处罚,初不得因举发者自请撤销原案遽行免予议处。」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煤矿管理

内容

河北省实业厅;房山县县长;政府;煤矿;处罚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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