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承審員考試暫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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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2083
颗粒名称: 修正承審員考試暫行條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摘要: 第一条、各省之地方法院未经完全成立以前,得呈准考试院依本条例举行承审员考试。第二条、中华民国国民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承审员考试。一、在国立及经教育部立案或承认之国外专门以上学校修法律政治学科一年半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二、高等检定考试第二种及格者。
关键词: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承审员

内容

地方法院;考试院;教育部;学校;法律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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