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礦商小礦商奉部令催征本年上期礦區稅收依限呈繳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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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654
颗粒名称: 令礦商小礦商奉部令催征本年上期礦區稅收依限呈繳由
并列题名: 河北省實業廳通知令第三號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摘要: 令矿商,小矿商,为令行事案奉,实业部矿字第二七〇五号训令内开叉矿业权者应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将本期六个月矿区税缴纳业於矿业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二及七十四等条明白规定省主管官署收到时应随时转解本年上期区税已届缴纳之期其已经遵缴者该厅应即连同所收积欠一并解部至各矿业权者如无正当理由不纳矿税两期以上其矿业权应即撤销。
关键词: 税收 矿税

内容

矿商;实业部;矿业;矿区;矿税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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