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05548 |
颗粒名称: | 訓令本廳江蘇建設廳呈請工商部解釋勞資爭議處理法已轉奉國府指令仰知照文 |
并列题名: | 訓令第一七二二號十一月八日 |
其他题名: | 河北省政府令 |
分类号: | F246 |
页数: | 3 |
摘要: | 令河北省政府建设厅,江苏建设厅呈请工商部解释劳资争议处理法已转奉国府指令仰知照文,兹准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函劳字第一八五号内开迳启者案据江苏省政府建设厅厅长陈世璋呈一件为呈请解释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等情到部当经转呈,国民政府请予解释在案兹奉第一〇〇四号指令内开呈悉查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谓各该行政官署系指同条同项之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而言封于同法第二条第一项即一种例外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名单之核准及仲裁委员会之召集均属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之职权故其委员人数不必按县分配施行。 |
关键词: | 劳资争议 工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