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注釋(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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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4125
颗粒名称: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注釋(四)
分类号: D621.4
页数: 4
摘要: 注八、具体本条情形之一经择定参加一方候选而未当选者不得在职业团体依法举行部分重选时在变更其择定(内政部卅五年一月七日民字第一八一二号代电后复河南省政府)第六条 市参议员选举事务由市政府办理之。注一、各省市设有社会行政机关者关于职业选举事务应由民政机关会同办理。
关键词: 选举制度 参议员

内容

参议员;选举条例;市政府;职业团体;行政机关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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