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3838
颗粒名称: 兵役法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第二条•本法所称兵役,为军官佐役,军队役。第三条•男子自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届满四十五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军官佐之除役另以法律定之。第四条•凡身体畸形残废,或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
关键词: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内容

兵役;义务;军官佐役;军队役;服役者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