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建設費滯納罰锾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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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3805
颗粒名称: 天津市地方建設費滯納罰锾條例
分类号: F291
页数: 1
摘要: 一、本条例依天津市地方建设费征收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二、各户对于应纳地方建设费自各区保公布征收之日起,如超过三个月经催征不遵交纳者,于下期收费时,除追交本季正费外,加收滞纳罚款十分之五。逾期六个月(即两季)仍未交纳者,由警察机关催交之,共滞纳罚锾并应照科。三、凡业户于公布征收之后。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罚锾。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滞纳罚款 建设费

内容

地方建设;建设费;滞纳罚款;警察机关;收费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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