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天津市周刊》 期刊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03526 |
颗粒名称: | 天津市房捐徴收細則 |
分类号: | DF45 |
页数: | 1 |
摘要: | 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十二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房捐条例第十四天之规定订订之。第二条 凡本市区域内之房屋,在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以前,均应征收房捐。第三条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共设有典权者,向典权者徴收之。第四条房捐捐率由市政府提经市参议会议决规定如左:一、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百分之十;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千分之十。二、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百分之五;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千分之五。 |
关键词: | 土地法 房地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