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捐徴收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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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3526
颗粒名称: 天津市房捐徴收細則
分类号: DF45
页数: 1
摘要: 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十二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房捐条例第十四天之规定订订之。第二条 凡本市区域内之房屋,在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以前,均应征收房捐。第三条 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共设有典权者,向典权者徴收之。第四条房捐捐率由市政府提经市参议会议决规定如左:一、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百分之十;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千分之十。二、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百分之五;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千分之五。
关键词: 土地法 房地产法

内容

房捐征收;市政府;土地法;参议会;房屋所有人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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