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處罰收買賊贓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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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3445
颗粒名称: 警察局處罰收買賊贓辦法
分类号: D922.14
页数: 1
摘要: 一、商号收买金银首饰时,除金银外,其首饰珠宝为保留备购,应存留一星期,不得转售。二、治安机关接获盗匪窃劫金饰珠宝案件后,应即询明失物重量式样并列单通报该同业公会转知各商店,一面协同缉匪。一面拒绝收买。三、商店收购赃物经查出后应以原收买价格赎回,办案者不得藉故勒索等。
关键词: 公安管理法 公安工作

内容

商号;金银;首饰珠宝;备购;转售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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