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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政治事件
1957年7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福建省所属港口收费规则》(共6章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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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政治事件
1957年8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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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7年8月福建省农副产品价格调研办公室决定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福安、云霄、仙游、永安、建瓯等11个地区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福安等7个地区编制职工生活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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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7年11月25日福建省商业厅对本省华侨进口的主要商品的收购价格,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后的收购价比原收购价约降低30%~50%。但为限制消费,除个别销价偏高偏低的进行合理调整外,其余销售价格一般不动,仍与广州保持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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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8年2月12日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核准,省物价局、省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省地产工业主要产品1958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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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8年3月13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本省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分工的通知,对本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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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8年4月1日福建省商业厅决定提高一部分主要产区和山区的大麦收购价,解决大麦价格不合理问题。全省25个县大麦收购价每50公斤由5.4元提到6元,提高幅度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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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政治事件
1958年6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归并省商业厅,在省商业厅内设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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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9年3月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调整1959年本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的原则。省定价的产品价格,由省计划委员会具体拟定,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分批下达;各地管理的产品价格由各专署及市县人民委员会进行核定,并报省计划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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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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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59年,福建省商业工作会议,确定恢复物价秩序,稳定市场物价,对各类物资的购销价格分别定为应维持现行调整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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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政治事件
1960年3月1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印发《1960年福建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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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月31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调整油脂、油料购销价格。调整原则:大宗的木本油料多提,小宗的草本的少提,主产区多提,次产区和零星产区少提或不提,购价多提,销价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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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61年5月5日简洁摘要人民委员会通知,提高生猪、蛋品、家禽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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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 类型: 经济事件
1961年5月9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和油脂、油料统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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