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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西南区” 相关
共 1824 条 89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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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各市勞動介紹所每月應將失業技術員工的登記、介紹、調配、就業情形,彙編報告,由勞動局逐級呈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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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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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內者;雙軌綫自綫路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單軌綫自軌道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鐵路大橋頭兩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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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鐵路路基地產未經破毀有案可稽者,仍照原舊地界留除,不適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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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土改時誤將沿繞鐵路有案有圖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換,將鐵路土地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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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被毀綫路在末修復前,及已測定尚未敷軌之綫路在敷綫前,其土地均應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損害原有工程範圍內,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產,鐵路使用時,再行收回。鐵路决定使用該地時,應儘可能於播種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種,因使用急迫收回時,視耕種者之生活狀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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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原有之站、段、場(包括農場、淋場、牧場等)、廠、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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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因建築關係,原有土地不敷應用或有新設施需要土地時,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徵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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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公佈後,前華北人民政府規定之公路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內關於鐵路用地部份,應卽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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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輪船船員管理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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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管理攷核船員、減少海損、保障航行安全起見,除軍艦外,一切公務輪船之船員,悉依本規則規定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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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船員,係指服務於公務輪船之左列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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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實習員外,船員必須依照規定,領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始得擔任所領船員證書载明之職務;但在本規則未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並未领有中央交通部之船員證書者,應於本規則公佈後六個月內,依照船員攷試辦法攷领中央交通部船員證書,過期仍未領有該項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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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 类型: 正文
船員於初次被任用在船舶服務者,應於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認可時,同時聲請發給海員手册;其在本規則施行前已在船舶服務者,應補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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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被任用後,應於到船服務前,檢具海員手冊,船員證書及船舶所有機關任用文件,聲請船舶所有機關所在港航務主管機關為任用之認可;並由航務主管機關在海員手冊填註,以憑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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