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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横河镇” 相关
共 2079 条 134 / 139
1996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 类型: 蔬菜
蘑菇、香菇、平菇、金针菇、草菇、木耳。均在1958年以后引入。
1997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男女双方还在摇篮时,父母即为之缔结婚约,甚至男、女尚未出世,即指腹为婚。一旦婚约订定,终身不得改变。
1998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又称等郎媳。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幼女送交婆家收养,女的年龄一般10岁上下,要长男的7~8岁,甚至1倍,待男方成年后结婚。
1999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妻子典押给富裕人家,以供“传宗接代”。典妻时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期满赎还。
2000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出租一方因生活所困,将妻子租给对方,结成“临时夫妻”生儿育女。租期、租金双方事前议定,无书面契约,租期满仍回原夫家。
2001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家中有女无子者招进女婿,称“入赘”,俗称“上门女婿”,其所生子女一般从母姓,为女家延香火续后代。其所生儿子,往往受到歧视,在宗族修家谱时,不能似嫡出用红线,而只能以庶出用蓝线相连;“拜进”是指妇女丧夫后,再招一男子进家为夫,抚养前夫子女,其...
2002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即寡妇改嫁俗称“二婚头”,为封建宗法所不容,至民国时仍受社会鄙视。寡妇再婚,不准在原夫家或娘家起程,而必须在入夜后,到庵庙或凉亭动身,更不得坐花轿,不准带走前夫家的任何物品,以示一刀两断。改嫁时带去的子女俗称“拖油瓶”。
2003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男子有妻子又娶女子,称为“纳妾”,俗称“小老婆”,也称侧室、偏房,有别于正室。其地位低下,所生子女受歧视。子女称父之妾为“庶母”,妾所生子为“庶子”。续弦,即妻死后再娶,也称“继室”,前妻子女称其为“继母”,俗称“晚娘”,所生子女受歧视。
2004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男女从小定亲,长大后,男方因贫穷,无力送彩礼纳聘金,女方家富有,遂有图谋毁约赖婚之意。男方趁女方不备,设法将女子抢来成亲,谓之“抢亲”。也有寡妇不愿再嫁,被公婆、叔伯卖掉,男方将寡妇强行抢去成亲,也称“抢亲”。
2005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订婚男子病危,女方践约,拜堂成亲,称为“冲喜”,意在用喜气冲走病魔。如男方亡故,妇女即成寡妇。也有男方已亡故,仍要女子按婚约与男子神主牌拜堂,称为“阴婚”,此女子为男家人,终身寡妇。双方家长为已亡故子女配婚,以两块神主牌拜堂,后合穴同墓,此...
2006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俗称“亲上加亲”,即血亲、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以姻亲为多,如姑表亲、姨表亲、舅表亲。但同姓同族不得结婚。
2007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即双方家庭各一对儿子、女儿,年龄大致相仿,甲方的女儿给乙方为媳,乙方的女儿给甲方为媳,虽省去双方纳聘等费用,但这种婚姻造成悲剧较多。
2008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乌山拳与崔陈拳系原姚北两大拳派,起于何时,史料有两种说法,一说在明嘉靖年间,由戚继光驻军传授,流传于世;一说在乾隆年间由“卫军”后裔唐石门传授给儿子与女儿,后儿子迁居崔陈,女儿出嫁到乌山,儿子、女儿分别招徒授业,逐成崔陈派与乌山派。两派拳术...
2009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横河镇一项历史悠久的民间体育活动,每年农历三月十一二开始,从预练到比赛要花四五天时间。参赛龙舟多时有40~50艘。每艘龙舟有舵手1人,划手14人,另有锣鼓手3人。龙舟前饰有“龙头”,后饰有“龙尾”,船身绘有鱼鳞状图案。竞渡地点分别在横河闸...
2010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 类型: 民俗
在农历二月“礼拜”期间。每条舞龙参加的人数不等,一般在13~17人之间,有的甚至更多,这要看龙的长度来确定。舞龙是颇受人们喜欢的活动,清代乌山胡德辉曾写有“多事儿童齐拍手,山坳舞起两条龙”来称赞舞龙时情景。若群龙起舞,则气势更为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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