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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丽水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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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民国24年(1935)5月31日,浙江省政府下达《清理荒地暂行办法浙江省补充办法》和《浙江省督垦荒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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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民国27年(1938)7月17日,为农事生产,抗战济民,浙江省政府颁布 《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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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民国30年(1941)6月27日,公布《修正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公荒垦竣,免缴5年租粮;私荒垦竣,5年内一切收益归承垦人所有;承垦荒地,所需农具、肥料、种子、树苗等,呈请县政府酌量贷给或拨发。是年,丽水县政府制定《督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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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民国29年(1940)1月6日,浙江省建设厅特约丽水县太平经济建设实验区署制定《垦荒队组织暂行办法》,由区长施伯泉呈请建设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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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民国29年1月13日,浙江省建设厅签发指令:“该区垦荒,事属地方经济之开发,应妥慎处理为要。”规定:“凡有志垦殖之农民,组织垦荒队从事垦殖,每队7至15人,推举队长一人综理全队事务,由队长负责职合向县合作金库申请贷款,用于集体垦殖或互相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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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民国35年(1946),丽水县利用休闲地和荒山荒地垦殖播种杂粮233.3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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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民国36年(1947),丽水县政府对承垦荒地又规定:“为开辟地利,增加生产,依照《土地法》荒地使用之规定,县境内公有荒地、荒山、沙涂、营地等,凡自为耕作之农民,编余军官,出征军人家属均得承垦种植或由县招垦之。”因无其他措施,县政府虽迭次令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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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49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开垦地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现有耕作的土地,不得使其荒芜,公私生熟荒地,应一律开垦使用;开垦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五年,开垦熟荒免交佃租、农业税三年。”全县耕地面积15393.3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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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政治事件
1950年,丽水县人民政府提出"不荒一亩地”,同时在白峰、西溪等地组织开荒小组集体垦殖,至年底,全县开垦荒地170.0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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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5年9月,组织100余人,在水阁上赵试办南明垦荒高级社,从事荒山荒地垦殖工作,拓荒2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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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64年3月,丽水县掀起兴修水利、平整土地、造田造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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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56-1966年,水东公社芦埠大队塔下生产队大干两个冬春,修筑防洪堤坝200米,复垦水毁农田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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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69-1976年连续奋战7年,修建大路坑水库1座,引水渠道2条,培填客土改良薄土田20公顷,增加旱涝保收田13.33公顷,劈山造田9.4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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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75年10月至1976年冬,整治太平港柴弄口至苏埠河堤,修建防洪堤9000余米,后扩大耕地112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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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 类型: 社会事件
1977年9月至1978年1月,整治好溪马头山好溪堰至水东大桥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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