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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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路印记:丝绸之路与龟兹中外文化交流》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4854
颗粒名称: 四、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分类号: G112
页数: 4
页码: 40-43
摘要: 根据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国内外的经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全方位地保护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法和西域各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政府制定的法规,确立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首先要进行普查,对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需要依法进行。由于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某西域各少数民族集体创造并共同拥有的知识,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的只能是我国政府。西域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可以授权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组织代为行使权利。
关键词: 新和县 丝绸之路 文化遗产

内容

根据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国内外的经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全方位地保护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法和西域各少数民族地方自治政府制定的法规,确立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定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的法律规范
  首先,对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普查需要依法进行。对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首先要进行普查,对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需要依法进行。
  其次,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重点保护的内容需要依法确认。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西域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为重要西域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包括西域各少数民族语言、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以及西域各少数民族民居、民族服饰、生产生活用具、工艺美术、知识技艺及其传承人,还包括西域各少数民族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及其场所;明确认定重要西域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名录并指定其传承的方法、传承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建筑、可移动实物、传统风俗等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的文化因素)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中,使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化,立法中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者应承担的责任等。
  同时,依法明确政府在西域各少数民族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义务。由于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某西域各少数民族集体创造并共同拥有的知识,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的只能是我国政府。政府可以制定并实施一些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养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在政府部门认定重要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制定和实施重大抢救和保护计划、认定限制传播的西域各少数民族民民间绝技、认定限制卖断著作权的西域各少数民族民间作品、划定生态保护区时提出咨询意见;鼓励以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鼓励个人或团体研究、推广、培训,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赠款物,对需要扶持的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给予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开辟相应栏目介绍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2)制定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法律规范
  我国立法对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保护目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期限、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以及一些操作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保护目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与物质利益,防止对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当利用,促进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利用和发展。
  ——权利主体。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应归产生作品的西域各少数民族人集体所有,但由集体行使著作权有时很难做到,一般只能由其代表机构或政府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另外还有与集体创造的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一些权利主体。在立法时应当明确,主体不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智力成果权应该属于产生它的群体,即西域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西域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可以授权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组织代为行使权利。
  ——权利客体。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应包括西域各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医药、习惯和文艺四个方面。
  ——权利期限。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时间限制。有一些长久以来在我国广为流传、基本定型的民间传说及早已被记录整理并发表的作品,由于进入公有领域而不保护其财产权,但是仍然要保护其精神权利。
  ——权利内容及限制。规定任何人以赢利为目的的信息传播,都要以适当方式注明来源明确的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即指出所使用的有关文化信息出自西域各少数民族;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公开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意歪曲该形式以至损害有关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利益应受制裁;为营利目的在传统或习惯范围之外的出版、公开表演等使用须经授权。相关的问题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地位,收集、记录者的法律地位,整理者的法律地位,改编者的法律地位,再创作者的法律地位。
  ——侵权行为。由于西域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其与传统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在,它是一种具有群体性的利益侵害。在立法中,
  可规定的侵权行为有:歪曲使用、伤害民族感情;以营利为目的,应取得授权而未经授权,不支付报酬;不尊重整理者、素材提供者的权利;不注明作品来源地;不是该民族的作品,而标以该群体的作品;不经该民族许可,随意发表该民族的作品,伤害了该民族的情感信仰;其他侵害行为。

知识出处

丝路印记:丝绸之路与龟兹中外文化交流

《丝路印记:丝绸之路与龟兹中外文化交流》

出版者:甘肃人民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丝绸之路与龟兹中外文化交流”学术研讨会的24篇优秀论文,主要围绕古龟兹文化传统、龟兹文化与丝绸之路、汉唐屯田文化等课题展开论述,探讨了龟兹文化在中外交流中的历史作用和贡献,并为进一步研究和发掘古龟兹文化,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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