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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价格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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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腾飞的阿克苏——经济发展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4810
颗粒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14
页数:
24
页码:
231-2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阿克苏地区价格监督检查的情况。其中包括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思考、检查阿克苏市殡葬服务收费的几点认识等。
关键词:
阿克苏地区
价格
监督
检查
内容
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思考
徐玉权
经过20多年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在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目前,98%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价格调节机制不完善,市场价格行为不够规范,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了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管,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如何加强放开商品价格监管课题谈谈自己一点浮浅看法。
一、当前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价格的大量放开,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不容质疑的事实。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间题和困难,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知情权问题。
保障公民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发展的新趋势。价格知情权是消费者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就当前市场商品价格状况,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虽然经营者大多做到了明码标价,但仍然有诸多悬念不利于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如:商品的进货价格是多少?商品标价与进货价格之间有没有正常的经济关系?为什么一些商品标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存在成倍、数倍、甚至更大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丧失了公平交易的知情条件,利益很难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一款标价数千元的服饰,精明的消费者可能几百元甚至更低能够成交,而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就有可能付出高得多的大价钱。消费者普遍认为,商品标价成了相当多经营者的一种随意行为,消费者琢磨不透,交易活动中无法参照。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
如价格欺诈、暴利、垄断(联盟)、歧视、低价倾销等,近些年来各地都有反应。特别是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在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反映相对较多,问题较突出。而与此同时,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界定,查处起来必然要遇到准确定性的困难,影响顺利办案。在此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对于此类问题也大多投鼠忌器,小心谨慎,主动介入不多也不深。真正遇到此类举报投诉案件,也主要选择协调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解决,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由此,造成这些行为不断扩展和漫延,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对此颇有怨言。如:部分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顾客,模糊标价,搞文字游戏,虚假价格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如城区某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买一送一”或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有的通信经营者打着“手机以旧换新0元”的幌子,诱骗消费者上当,实际上隐藏了“加入××通信网络和预存话费”等价格条件,并非任何一部旧手机都可无条件换得一部新手机。
(三)价格异常波动问题。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市场发生的数次价格异常波动,都主要是由放开商品价格基于一定的条件兴风作浪所致。如2003年初突发非典疫情期间,社会对防非典药品需求猛增,一些经营者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涨价商品又很快从防非典药品波及到一些生活必需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相当程度的恐慌。2003年下半年,全国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直到2004年底才复归平稳。虽然各界大多认为是恢复性上涨,有其合理性,但其幅度之大,态势之猛,已经超出了正常运行范围。还有棉花价格间题,始终没能跳出周期波动的怪圈,致使棉农饱受反复折腾;农资价格特别是化肥价格的波动,相当程度上吞噬了国家惠农政策给农民的好处。所有这些,都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人民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
(四)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几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价格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但是整体效益并不明显。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市场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价格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国家发改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但在价格法律体系上还未作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有法可依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到底用什么标准界定暴利,现行的价格法规都不明确,导致价格监管缺位。另外,《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条例》中对“价格举报”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或鼓励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奖励资金的来源予以明确,无法列入部门预算,这就可能导致物价部门无“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引发“行政不作为”的严重后果。
(五)价格法律意识不强。
当前,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观念上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讲价经济”,价格方面是买卖双方的“私事”,不关政府的事。很多经营者对政府的价格管理有抵触情绪,经营者和消费者很少关注价格政策,依法维权的意识较为淡薄。一些经营者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空子,违反诚信原则,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消费者对现行的价格政策了解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购物时缺乏经验,不是货比三家、选择性的消费,而是认为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商店,价格不一样,是价格部门管理问题。对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标价,甚至采取“明码标假”的方法,既骗价格管理部门,又骗消费者。而消费者当其切身利益受到伤害时,绝大多数没有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以致增加了市场价格监管的难度。学生伙食费放开,有的学校对外承包谋利,有的学校在伙食费上搞名堂借机发奖励,使得学生交的伙食费有一部分未用于学生身上;以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校的名义收取补课费后,聘请原班授课教师上课等,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还有多种表现形式,它已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价格信号失真,既不反映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紊乱,价格扭曲,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二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犯了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四是导致社会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企业和社会成本,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因此,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一环。
二、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从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现状看,既有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监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还不适应的原因,也有市场形成机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认识上存在误区和法律支持不够、监管手段欠缺等原因。据我们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机制本身有局限。
从市场形成价格来看,商品价格是以复杂的市场因素为基础,随瞬息万变的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波动是其固有的属性。异常波动不过是其激烈表现形式。从市场竞争主体来看,任何经营主体都具有显著的趋利性,利益驱动贯穿其经营活动全过程,不正当价格行为则是经营者追逐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种冒险行为。从“无形之手”来看,市场反应始终赶不上市场变化,市场自身调节客观上具有滞后性。对一般商品而言,这种滞后性并无大碍。但对某些存在相当生产周期的商品来讲,这种滞后调节所带来的往往不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某种程度上的恶性循环。如放开后的棉花市场等。
(二)市场发育不完全,水平低。
一是社会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发展不够,传统落后生产和物流方式仍统领大半江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二是地方保护(如市场分割及收费)、行业垄断(如瓶装气等)、不合理政策(如以药补医等)等非市场因素还相当范围和相当程度上存在,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三是某些市场化改革措施,可能超越了客观存在的市场条件,或者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周密,最终结出苦果,使宏观调控陷入被动。如棉花、化肥、部分药品、瓶装液化气、商品房等。
(三)法律规范不健全。
随着大量商品价格放开,经营者价格竞争意识日益增强,竞争(促销)手段日益增多,而且翻新很快。以《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几项原则性规定,很难起到规范和监督的实效。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一些关于制止和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章,但操作性还是不够强,特别是对市场某些实质问题如欺诈、暴利、倾销等,仍缺乏科学明确实用的界定。
(四)调控手段不完备。
随着大量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放开,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品种大幅减少,相应市场份额已不足3%,对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作用已是大大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经济调控手段,特别是已经为《价格法》所确认的、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反而不断地遭受削弱,规模萎缩,有些地方甚至把这一制度取消了,价格调控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重要物资储备制度,也有类似困难。至于行政强制手段,法律规定有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两种,且权力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基于其严格的法律程序,真正用以应对突发价格波动,往往容易错过最佳时机。而且,这种方式对市场经济发展负面影响大,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轻易采用。
(五)价格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是放开后的宣传指导不到位,相当部分经营者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缺乏对价格自主权的正确理解,有的把自主定价与任意定价等同起来,甚至把一些不正当行为也当成是自己的权利;二是放开后的服务措施不到位,主要是帮助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培训价格管理人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不够,指导行业协会遵守价格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不够,推动市场价格诚信建设,促进构建社会价格诚信体系不够等;三是放开后的依法监管不到位,没有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和打击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使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指导和监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对价格部门适应新形势转变职能提高执政能力的新考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必须逐步实现向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转移,对占市场9成以上份额的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必将成为我们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主战场。各级价格部门应当把放开商品价格监管问题放到价格工作全局、物价事业发展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和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构建和完善服务、引导、调控、监督相协调的市场价格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体系,促进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落实专门机构,强化责任措施。
从当前各地价格部门内设机构及职能设置情况来看,极少有专门设置相应机构承担放开商品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的,这与客观上近些年来我国价格放开的进程和经营者自主定价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格局是不够协调的。无形之中,使得放开商品价格的指导和监管工作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做出系统规划和安排,有效作为和建树也比较有限。事实上,价格部门普遍认为,价格放开后,价格工作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不是容易了,而是更难了,要求更高了。基于这一认识,首先从工作机构上提供相应的保障,应当是必要的选择。因此,我们建议各地价格部门尽量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承担放开商品价格指导和监管的系列工作,包括:法律规范的研究制定、政策法规的宣传服务、市场信息的调查发布、社会监督的组织、行业协会的指导、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等。根本改变当前无专职负责、无系统规划、无充分作为的局面。
(二)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经营者自主价格行为的法律约束。
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竞争的法律规范,强化放开价格的法律约束,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当前,一是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新情况的需要,尽快修订《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紧制定出台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匹配的操作性强的系列法规和规章,使价格监管切实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放开商品价格行为规范》,便于经营者系统掌握和正确贯彻执行。二是要推进明码标价制度改革。现行标价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就是只求“标价”,不求“实价”,标多标少完全不限,直接造成相当普遍的“高标价”现象。特别是在服装鞋帽、珠宝首饰、皮革家具等经营领域,“高标价”问题尤为突出,低的可能在进价一倍上下,高的可能为进价的数倍或十几倍,消费者总有一种受蒙骗的感觉,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明码实价,商品按实际标价进行交易,只在规定的季节和时间内允许打折交易,乱标价行为自然无机可乘。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如果突然要求经营者按实际标价交易,可能有些困难,建议采取一种过渡性措施,还消费者一定知情权。就是通过修改明码标价规定,限定标售价格在进货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的加价幅度。超幅度标价的,一经查证核实,以价格欺诈行为论处。这样,乱标价行为会受到约束,消费者知情权也得到某种程度地维护,据以谋求公平交易。三是与规范标价行为相衔接,明确规定:超过明码标价规定的加价幅度进行交易的,即为价格暴利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四是在制定和完善放开商品价格行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价格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经营者的价格自主权,保护和支持正当竞争,防止顾此失彼。
(三)强化系列服务措施,引导经营者依法正当行使价格自主权。
一是要动员和组织物价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社区、个体经营户进行广泛地宣传指导,送政策法规上门,讲解政策法规到位,努力使社会经营者全面掌握相关价格政策法规,了解自身的权利,明白应尽的义务。二是要积极帮助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培训价格工作人员、运用科学的价格策略、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三是进一步完善价格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发布制度,提高信息时效,为经营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产需信息、供求信息、价格趋势分析预测等服务。四是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价格矛盾,促进它们遵守价格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五是加强市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和指出经营者价格行为上的偏差,现场教育和督促改正。
(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优化市场价格环境。
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各地价格诚信工作大都限于一般化,按部就班,起色不大,需要开拓工作思路,采取新的有效措施大力向前推进。当前,一是要建立价格诚信建设社会协调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社会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街道社区等共谋价格诚信建设,共同担负起价格诚信建设的社会责任。二是要建立价格信用信息搜集管理和警示机制。主要是尽快建立健全价格信用信息搜集管理使用等一系列相互关联与匹配的制度和措施,克服价格诚信建设的制度“瓶颈”,确保价格信用信息系列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以系列制度为基础,充分利用市场监测、价格检查、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等渠道,搜集掌握经营者价格信用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分门别类,准确记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价格信用信息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价格信用信息的数据化、网络化、系统化、动态化和社会共享;充分运用警示机制,促使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价格自律。三是建立价格信用社会评价机制,形成价格信用的价值引力和内在动力。包括建立价格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定期开展对社会生产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的评估工作;制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等办法,规定科学的评估程序,确保评估工作民主、科学、公正、透明;公开评估结果,彰显价格信用社会价值。四是建立价格诚信激励机制,鼓励经营者争创价格信用先进。对于模范遵守价格政策法规,在价格信用等级评估、“价格、计量信得过”评选活动、“信用一条街”评选活动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或一定的物资、精神奖励。
(五)完善放开商品价格监管体系,确保市场放而有序,活而不乱。
一是要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工作机制,提高监测分析质量。主要包括: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优化机构、人员配备,提高信息传输现代化水平;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反映市场真实情况;加强分析预测工作,重视多角度分析和研判。特别是对部分重要放开商品价格,不仅要结合商品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去进行分析和预测,还应充分注意新形势下价格传导机制变化、财政货币政策调整等对价格的影响,还要努力参考国际市场供求变化、国际贸易秩序变化等可能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等,做好深度的分析和预测,努力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经营者提供资料翔实、角度全面、分析透彻的决策参考。二是要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增强价格调控能力。主要包括:坚持政府主导、综合调控的工作思路,组织发动有关各方力量做好目标规划、措施协调,合力运作,确保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层层建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确保市场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急机制反应灵敏,启动迅速,各项平抑波动的综合措施到位及时,运作协调;着力健全完善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都是《价格法》已经明确、实践已经证明了的有效调控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和完善。国家发改委要切实加大有关协调工作力度,努力消除当前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和发展上的政策困扰。三是建立重要放开商品价格成本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对部分重要生活消费品(如肉、禽、蛋、油、水产等)、生产资料(如煤炭、钢铁、水泥等)、农副产品(如粮食、棉花、油菜籽等)的成本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引导性价格建议。四是加强市场价格执法,着实凸显违法风险。一方面,各级价格执法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市场执法力量,强化市场日常执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严厉查处和打击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使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要重视发挥社会执法资源的价格监督作用,积极建立与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监督等部门协作的制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合围之势,使不法行为难避惩处。五是构建广泛的社会监督,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主要包括:建立定期市场巡察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对市场重大价格问题进行调查和视察,媒体进行跟踪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发挥行业组织影响作用,指导行业组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价格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决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封杀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多方配合,共同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发挥优势、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方面,可以进行多种服务,承担牵头、综合、协调的责任。
(六)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以来,我局共受理各类价格投诉案件数百件,经济制裁总额近百万元,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扩大人民的合法权利,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费短缺,价格举报网络还存在软硬件配备水平低、人员少、应急机制不便捷、整体联动差等问题。价格举报工作要按照“安民生、保改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在“热、快、严、深”四个方面下功夫,加强全地区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充实力量、强化机构制度和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价格举报工作的管理水平。从价格举报中发现价格变动的苗头性、趋势性、倾向性等价格矛盾,为政府提供价格决策依据。增加价格举报平台的工作经费,使12358价格举报平台成为政府了解民意的“窗口”、联系千家万户的“纽带”、为民排优解难的“热线”、提升价格行政执法形象的“品牌”工程。与此同时,利用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价格法律意识。
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不仅是价格职能部门的事情,更应是全社会关注的事情,这就需要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随着价格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需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督导作用,对各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和经济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曝光,绝不手软,以有效地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要以“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契机,建立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的价格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价格行为、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永恒的课题,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力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在重点行业和重要商品的监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查阿克苏市殡葬服务收费的几点认识
沙江
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传统土葬观念逐步转变为火葬观念的过程,使火葬率呈上升趋势,从而,人们对殡葬服务收费也越来越关注,反映的问题也越来越来集中,为此地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就阿克苏市殡仪馆有限责任公司殡葬服务价格收费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通过检查就如何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浅谈几点认识。
一、殡葬馆基本概况
阿克苏地区目前有二家殡葬服务单位(阿克苏市、库车县),阿克苏市殡仪馆有限责任公司是阿克苏世纪中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单位于2005年由全民公益性单位改制而成,职工30人,属国家二级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的业务收费主要有:公墓销售、丧葬服务收费、丧葬用品出售及极少数面议丧葬服务收费等,近二年来该馆火葬数量每年以20%速度递增,并有扩大的趋势,2009年业务收入624万元,是阿克苏市唯一一家殡葬服务单位。
二、殡葬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殡葬服务收费检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违反自治区原物价局(1999)22号文件规定,以10元/字收取碑文刻字费,分别超标准多收8元/字;以260元/场次、280元/场次、360元/场次收取吊唁厅租赁费(100-300人次豪华),分别超标准30元/场次、50元/场次、130元/场次;自立项目收取18元/具骨灰散费用。
(2)违反自治区原物价局(1999)22号文件的规定,超过的政府规定50%加成率销售灵牌丧葬用品。
(3)该公司为了操作便利,违反自治区原物价局(1999)22号文件的规定:1-3层、7-8层30元/年,4-6层40元/年的标准存放骨灰盒,而是不分层次全部按40元/年的标准收取骨灰盒存放费。
(4)该公司2009年投资近百万元对公墓场所安装围栏及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墓区环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恶意毁坏公墓场所设施事件发生。2009年发布公告,预收了5年、10年、20年不等的公墓看护费(20元/年)和公墓看护工本费(5元/人次),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其行为违背用户缴费(年限)自愿的原则;收取的公墓看护工本费5元/人次违反自治区原物价局(1999)22号文件规定,属自立项目收费。
(5)丧葬服务收费项目公示情况基本良好,但实际存在丧葬用品明码标价不规范或部分不标价,票据、费用清单填写不规范,票据、费用清单上的收费项目名称不统一问题。
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存在垄断思想。殡葬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遗体火化只是独家经营,无竞争对手,而且无特殊情况,这就使殡葬部门产生一种不怕丧户你不来的思想,造成在服务项目收费上“我行我素,多收一点没关系”的错误想法。二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殡仪馆讲起来是事业单位,实质是企业管理形式,政府无资金投入,殡仪馆房屋设施、油炉设备、机械设备维修等依靠本部门自收投入,自我发展,所以为了部门利益,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做一点手脚,造成乱收费。
三、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建议:
(1)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原物价局(1999)22号文件规定。加强公墓成本核算和管理,按照规定对石碑、石碑座、修建坟墓的成本40%和50%以内加价销售,从严从紧掌握;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建议对该单位的公墓进货材料成本实行备案制,以及扩大中、低公墓的比例,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对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给予严肃处理;使殡葬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更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
(2)进一步推进收费公示制,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在公开、醒目的场所对殡葬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依据进行全面公开,票据及费用清单须按规定内容详细列出,对销售的殡葬用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群众监督、选择,防止多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建议该单位加强内部监管,自查自纠,杜绝类似再次发生。
(3)实行安葬形式的多样性。改变现行的单一安葬模式,同时开辟公墓、陵园、骨灰塔、草坪、艺术、植树安葬等多种安葬场所,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和需要,为他们提供满意的服务。
(4)实行安葬场所的园林型。安葬场所的修建,应与周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努力建成集安葬、游览、生态保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园林式场所,既为死者提供一个环境优雅的安息之地,又为生者悼念先辈、寄托哀思提供一个清静之所。
知识出处
《腾飞的阿克苏——经济发展研究》
本文记述了阿克苏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其中包括新型工化、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新农村建设、经贸流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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