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文书所见汉唐“丝绸之路”上的丝织品贸易考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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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路重镇话新和》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4415
颗粒名称: 吐鲁番文书所见汉唐“丝绸之路”上的丝织品贸易考述
分类号: K294.5
页数: 16
页码: 31-46
摘要: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共出文书六件,出土时各件互不连属。因拆自死者的同一纸鞋,所书字迹相同,内容又互相关联,故将其视为同一组文书。重组复原后文书的整体性质属于官方奏文,最终定名为《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经拼接、识读、补足后的全文转录于下(原系直书,今改横排。诸彼此赃罪之赃。
关键词: 龟兹地区 石窟 乐舞艺术

内容

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出土文书中,属于奏行往来公文的原始记录,保留了以下诸项内容:“红锦”、“蒲桃锦”、“提婆锦”等丝品的名称;龙遮之奈、握广延等姓名以及高昌王朝九部之一——都官处理私藏丝织品事宜的公文往来,这些内容为我们研究汉唐时期丝绸之路上的对外贸易,特别是丝织品贸易,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
  吐鲁番阿斯塔那84号墓共出文书六件,出土时各件互不连属。因拆自死者的同一纸鞋,所书字迹相同,内容又互相关联,故将其视为同一组文书。通过辨识、拼接和补足,我们对奏行文书所涉及的例行格式部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奏文的例行格式的顺序为:文件的开端总叙事由;接书“谨案条列”至“记识奏诺奉行”;次具负责通进奏状的门下官员之押衔签署;之后书写奏状的年月日;最后为判行主管官及各级僚属的签署。由于人墓时文书被裁剪成鞋样,又经年久残损裂为数片,《文书》所列顺序已不是它的原貌,须进行重新组合。据奏文例行格式□其重组后的顺序为(自左向右):
  重组复原后文书的整体性质属于官方奏文,最终定名为《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经拼接、识读、补足后的全文转录于下(原系直书,今改横排。原书繁体,今改简体)。
  1.布二匹半,平钱
  2.半文。张申武出臧钱×百文
  3.××某泮、作人秋富二人作从,藏蒲桃中锦赵武尊
  4.匹,平钱一百文。某人所藏绫十三匹,平钱一′d-一文,×
  5.×某泮出臧钱一百一十文半。秋富出臧钱一百一十丈半。
  6.次传张阿苟作从,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一匹,平钱五十文,某人提
  7.婆锦一匹,平钱五十一文,张阿苟出臧钱五十半文。次传商胡
  8.握广延作从,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三匹,平钱一百五十丈
  9.藏某人红锦二匹,平钱九十丈。祁守义提婆锦一匹半,
  10.平钱七十五文,商胡握广延出臧钱一百五十七文半,
  11.×××××××尽。赵武尊×××××××《文书》第二册,第206页)[中缺]
  12××××××钱壹佰×××××××
  13……………………
  14.谨案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
  15.门下校郎阴□
  16.门下□□高□
  17.通事令史索斌
  18.通事令史马□
  19.通事令史杨□
  20.××××张×
  21.延昌十四年甲年岁×月×九日都官奏
  22.长史×将军都官事暄
  23.虎牙将军都官司马巩□
  24.翟武□
  25.王□
  [后缺]
  从复原后的文书得到的初步印象是:高昌九部之一——都官,以官方的名义处理一起“臧钱事件”,事由握广延、张阿苟等人藏匿丝织品而引发,事情的结局是,握广延等人因此受到数目不等的“出臧钱”处罚。至于握广延等人藏匿丝织品的目的是什么,窝赃、逃税或是纳税,为什么又会被“平钱”和“出臧钱”,“臧钱”的
  性质及由此牵涉到的丝织品、胡商等问题,下面将一一讨论。
  二
  因藏匿丝织品而引发的“臧钱事件”由都官出面处理。都官之职最早见于曹魏时期,初置都官尚书郎,以督管军事为主。南朝并有都官尚书,主管刑狱事外,亦兼管军事。北朝亦设都官,只是统领诸部有所增损。至隋朝改都官为刑部,其所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所主事亦与北朝略同。汉代虽无都官设置,与之职权相当的二千石曹与三公曹所掌职事亦在水火、盗贼、词讼、罪法等项之间。高昌统治阶层的成员,皆自河西迁入,由这些出身汉魏遗黎,保持着汉族文化传统之名族大姓主持制定的政治制度,其大部分采自中原汉地。东汉中期以后,中原板荡,西域事务常由敦煌太守掌管,高昌实际上成为敦煌太守,或者是凉州刺史的辖区之一,凉州政权对高昌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故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的使用上互见魏晋中央与凉州政权者。文书及碑铭墓志所见高昌九部为:兵部、库部、民部、祀部、吏部、仓部、主客、屯田和都官①散见于《魏书》诸凉州人物传的北凉诸部有:吏部、兵部、库部、考课、金部等②,不见都官,都官事或与后汉时三公曹、贼曹所主事略同,当为考课所主,且职权“重于诸曹”③,从延昌年间都官主管官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看出,高昌都官的权位亦在其他诸部之上。《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正文押衔签署,延昌年间的都官主管官是麴暄,奏文背面两处骑缝题款证实了麴暄其人的身份。麴暄其名又见于著名的《麴斌造都碑文。由于立碑的时间与入官臧钱文书上奏的时间只相差一年,所以可以认为《麴斌造寺碑》碑文中的麴暄与奏文中的都官主管官麴暄同为一人。佛教盛行时期,凿窟建寺,修庙立碑大多为家族行为戮河西及高昌地区的寺窟普遍可以找到家族建造的背景。麴斌其弟是麴暄,接替建寺工程时,亦接任新兴县令的职务,新兴县令之权位因其地界与突厥接境而特别重要。从吐鲁番碑铭墓志和文书资料得知,高昌的上层社会中,只有麴氏家族及其与之联姻的少数几个家族成员,能够获得绾曹郎中赠官和新兴县令的殊荣⑤,麴斌家族的显赫地位还体现在,即使在同一个等级的职位上,他们掌握的实际权力也在其他官员之上。麴暄在职任都官事的同时,还兼伏波将军领××县令。这与《都官奏文》中麴暄的职任相吻合,只是未列县令一职。估计平时处理公务时,并非所有的场合都亮出全部职务,视所处理事务的性质而定。麴暄在《都官奏文》中所处理的臧钱事宜,与县级事务无涉,故仅列都官长史之职。身兼数职在高昌的职官任用中,并非通例,麴氏之外,只有如张氏等不多的几个家族成员可以享有。
  如前所述,都官主管的事务依各朝职官的设置有所不同,但大致不出刑狱与军事两大项。高昌另设兵部,军事方面的事应归其管辖,当不在都官的职事之内。就《都官奏文》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因当事人合伙“藏锦”而涉嫌窝藏(或逃税)罪,初审其性质属于刑狱范畴,与军事无涉。如此,则高昌国时期,至少延昌年间,即麴暄在任都官期间,高昌都官职掌当以刑狱为主。据此,《都官奏文》处理的臧钱人官事宜,亦应在此刑狱范围之内。
  “臧钱入官”可以从高昌都官的职权范围初步确定为属于刑狱执法之事宜,臧钱的性质仍须作进一步探讨。
  在讨论高昌经济领域活动的研究中,“臧钱”大多被界定为民间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目⑥,或者属于财政分配管理范畴的一种形式⑦,近年,有研究者认为“臧钱”即赃钱,属于法律范畴的用语⑧。个人认为,后者与史实更为接近。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下拟从臧钱的性质、平钱出臧的事由以及都官入臧钱的意义诸方面对臧钱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文书中的“臧”,一字多义。可作“藏”,《集韵》:臧与藏同;《玉篇》:“藏也。”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文书中同时还出现“藏”本字,如“藏绫十三匹”、“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一匹”等,作动词用。一般来讲,一件文书中不应出现二字一义的现象,因此,“臧”不能也作“藏”讲。“臧”又通“赃”,《盐铁论·刑德》:“盗有臧者罚”,又见《汉书》卷九十《尹赏传》:“……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广韵》:“纳贿曰赃。”唐代的法律条文中,赃为罪名之一,《唐律疏议》“诸彼此赃罪之赃”条:
  诸彼此赃罪之赃。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所受监临财物,并坐赃(罪)。(刘俊文点校本《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文书的“臧钱”即因赃罪而来。按唐律,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诸以赃人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疏议曰:
  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若赃物因各种原因或已费损,或已转易,可以绢赎赃。平赃之定则为: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值,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
  比照唐律诸条,《都官奏文》中之所谓“平钱”、“出臧钱”,即唐律之平赃赎赃是也,只是高昌不以上绢之价平其价值,而是以当时西域的流通货银钱取而代之。
  “臧钱”即是赃钱,“平钱”、“出臧钱”即是平赃赎赃,奏文所奏事因张阿苟诸人藏匿提婆锦而引起,本都官文书的性质当关乎刑狱,与军事无涉无疑。
  各类丝织品是事主藏匿的直接对象,乃构成本奏的关键因素。5~7世纪是“丝绸之路”贸易十分活跃的时期,东西方之间的丝绸贸易从早期以中国内地丝绸西传为主,转入兼有西方的丝织品进人中国,开始东西双向贸易的时期。东传的丝织品以中亚、西亚的织锦最为著名。由于频繁的东西方丝织品贸易的刺激,介于其间的高昌等地,往来的丝织品贸易亦十分发达,与之相适应,丝织品生产也随之发展起来,当地人将西域传统的毛织技术运用于丝织,同时借鉴内地先进、复杂的丝织工艺进行家庭式或小作坊式的生产,产品的织造技艺及其质量的起点都很高,成品以织锦为主。产品有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但份额较小,在发达的丝织品贸易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丝织手工业,其产品的大部分用于外销。总体来看,进入高昌双边贸易领域的丝织品有三类:内地(包括中原、川蜀和齐鲁地区)产品、中亚和西亚产品及包括高昌在内的西域产品。
  本件文书出现的丝织品有绫和锦,锦有三种:红锦、葡萄(中)锦、提婆锦,其中以提婆锦出现的次数最多,量也最大。三种锦出自不同的产区,以葡萄为装饰图案是中原及齐鲁地区所产丝织物的传统纹样内容,早在汉代,内地织工已经掌握了娴熟的织造技巧,织出工艺十分复杂的葡萄锦,颇受宫廷内外的欢迎。从使用的情况来看,红锦并不十分流行,不像是当地所产,有可能产自内地。以上两种织锦,在6~7世纪的吐鲁番墓葬中均可见到。提婆锦原产波斯,在古代阿维斯塔语中“提婆”(Daeva)含有“天神”的意思⑨,本件未必波斯原产,其计量单位与中国内地织锦相同,以“匹”或“尺”量,而文书中出现的属于6世纪中叶以前的波斯织锦均以“张”计。据《周书》、《魏书》西域本传,当时宜蚕的地区有高昌、龟兹、疏勒等地,而产锦的地区只有疏勒一地。文书中除“疏勒锦”卜还见“龟兹锦”⑪、“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⑫的记录,且皆以“张”作计量单位,可见不只疏勒一地产锦。高昌民间订立的契券中,龟兹、高昌锦可作货币支付。疏勒锦和波斯锦在某类传供账目中,与毛毯、行〓、赤韦等并列,亦作货币流通。上述内容不仅填补了文献记载之不足、也为辨认锦的产地和时代提供了标识性的依据:(1)公元5世纪以后,高昌、龟兹和疏勒等绿洲诸国开始有了自己的织锦产品。(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西域各地以“张”计量的织锦,服用之外还充当货币的职能。(3)随着织锦作为支付手段功能的逐渐隐退以及西域等地与内地丝织技术的不断接轨,各地所产织锦逐渐归于用“匹”作统一的单位。本件的提婆锦属于这一时期的产品。
  文书中的上述丝织品均被事主藏匿,那么,事主藏匿织锦的目的便不得不追究。一般来讲,藏匿的动机不过为二:留用或再交易。张阿苟等事主藏锦的企图亦不外乎此;留作己用,或留待私下交易。所藏丝织品的数额不算小,又藏锦入中有作人,留作己用的可能性不大。胡商的参与让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藏锦的目的是为了作私下的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避开正当交易至少可以从两个环节上获取非法利润:抬高价格或避开税收。
  高昌在“丝绸之路”上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从地理位置上看,它处在四方辐辏之地;从政治地位上看,它又处于中原政权、北方游牧民族和西域乃至西方世界的十字路□。为了保全自己政权的存在,一方面,它与中原诸政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同时,又不得不臣服于柔然、高车、铁勒、西突厥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北史·高昌传》载:
  ……和平元年(460),为蠕蠕所并。蠕蠕以伯周为高昌王。其称王自此始也。太和初,伯周死,子义成立。岁余,为从兄首归所杀,自立为高昌王。五年,高车王阿至罗杀首归兄弟,以敦煌人张盂明为王。后为国人所杀,立马儒为王,以巩顾礼、嘉为左右长史。二十一年(497),遣司马王体玄奉表朝贡,请师逆接,求举国内徙。孝文纳之,遣明威将军、安保率骑千余赴之,割伊吾五百里,以儒居之……而高昌旧人情恋本土,不愿东迁,相与杀儒而立麴嘉为王。
  从蠕蠕(即柔然)扶持阚伯周为高昌王,至高昌旧人弑杀马儒立麴嘉为王,无不反映出高昌国人,特别是上层人士对北方游牧民族政权的仰仗,此种情势,在内地局势混乱、统一政权趋于崩溃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北方游牧民族政权所以对高昌百般扶持,正是出于看好高昌从丝路贸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并欲借助其“税收站”的特殊地位牟取自身利益的企图。《隋书·高昌传》云:
  麴伯雅先臣铁勒,而铁勒恒遣重臣在高昌国。有商胡往来者,则税之送于铁勒。
  一个“恒”,一个“重”,足见高昌这个税收大户在北方游牧民族政权的经济天平上的份量。既要维持住与北方游牧政权的这种关系,又要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致因“税之送于铁勒”而受到太大的损害,高昌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以平衡两端。
  高昌政府向胡商征税的税目不见史载,吐鲁番文书中所见保留下来的税目有“称价钱”,这是胡商向高昌政府交纳的一种商税。古代向商人所收税种有过境税和住税之别⑬。所谓过境税,《隋书·食货志》有云,晋室渡江以后:
  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十分税一以入官。
  所谓住税: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关于住税税率:
  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丈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无论输估、散估,住税税率皆为“百分收四”。据《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账》“二人边得钱”语,有文章疑二人中一人为买者,另一人为卖者,内藏从买者和卖者两人处收税,与上述“输估”、“散估”的收取方式相同;交易中又见有买进卖出的活动进行。根据上述两点,本文以为,内藏所收称价钱为住市交易税无疑。高昌市易税及其征收办法,史籍无载。高昌的统治阶层及大部分国民来自河西,决定了高昌的各项制度大多采自河西,而河西制度实则魏晋系统本土化的产物,易言之,高昌之制度采于河西而本于魏晋南北朝。就市易之税而言,高昌当地的状况与东晋南朝的情况应相去不远,这是因为,高昌的社会经济形势类似于南朝之状况。南朝与北朝之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陈寅恪先生有云:“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关市之税……魏书六十八甄琛传所云:(于世宗时)上表曰:‘今伪弊相承,仍崇关廛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南北朝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之数语足以尽之矣。”⑭高昌本车师旧地,地窄人稀。自河西汉民陆续移居以后,人口密度不断增加,可供农桑的土地十分有限,则其国家财政税收必倚重于关市之税。从称价钱的收取上,可以看出高昌的商业税税率不低。高昌政府采用高税收办法,一方面取悦了铁勒,本国的财政收入也不致因“税之送于铁勒”而受到太大的影响。
  至于税收的征收办法,据《周书·高昌传》,高昌“赋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包括田地租税在内的各种税收大部分以银钱支付,在商贸活动中,更是以银钱作为清偿工具支付商业贸易的税收,上述“称价钱”等文书所反映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据《隋书·食货志》:“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所谓“西域金银之钱”是指在西域流通的钱币,而所谓“西域”,应当是广义上的,其范围包括葱岭以外的地区,诸如中亚粟特等地。高昌为“丝绸之路”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贸易港,促使丝路贸易更加活跃;反过来,这种活跃的国际贸易往还又激发了高昌本地手工业、商业的活力,从而一方面为高昌的商业及其他领域的高额税收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纳税商人逃避高额税收的行为铺就了温床。
  高额税收的结果势必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臧钱不是税钱,却与税钱有关,它是由高额税收派生出的一种结果。臧钱文书的当事人中,龙遮之奈与握广延出现多次。龙姓为焉耆王姓,焉耆人多龙姓,来高昌的焉耆龙姓人大多出现在高昌国时期,其中有延昌年间在高昌当地主持修建石窟的画匠或工匠,有高昌延和至义和年间租种桃(葡萄)田的种田人,高昌国后期的龙姓人,其身分已经与高昌的乡里百姓一样,负担”刺薪”的义务。臧钱文书中张阿苟和握广延所藏提婆锦均来自龙遮之奈,龙遮之奈是锦的提供者,还是“藏锦”的同谋。焉耆、高昌都当丝路要冲,为获取丝路贸易利益,高昌、焉耆成为竞争对手,《旧唐书·焉耆传》将双方产生摩擦的原因归结于”大碛路”和高昌道的开通、关闭与否:
  贞观六年(632)突骑支遣使贡方物,复请开大碛路以便行李,太宗许之。自隋末罹乱,碛路遂闭,西域朝贡者皆由高昌。及是,高昌大怒,遂与焉耆结怨,遣兵袭焉耆,大掠而去。
  “丝绸之路”经河西走廊出敦煌后,西去有两条道可循:一般来讲,向西过白龙堆后入焉耆(即大碛路),或直上高昌皆便捷,但要过大片沙碛,路途多艰险;故大多数情况下,商客往来,多绕开“大碛路”,北上伊吾,折而入高昌;或者直接进入高昌,图的是旅途安全。“丝绸之路”是否经过其地界,决定了通过该地区人流和物流流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地区从“丝绸之路”贸易中获利份额的多少。北朝末年“大碛路”未闭,丝路贸易正当盛时,焉耆和高昌双边的贸易往来会很频繁,摩擦亦相应增多。龙遮之奈作为提婆锦的提供者,逃不脱“藏锦”同谋,即非法交易者的干系。不过,有疑点在:若是同谋,龙遮之奈何以未被罚以“出臧钱”。
  握广延,其名字前冠以“商胡”,这等于贴上了二个“粟特人”的标签。“延”是粟特男姓人名的典型词尾,有荣典、礼物之意,古波斯语作yana—⑰。握广延从龙遮之奈处得到提婆锦,以“作从”参与“藏锦”,被都官罚以“出臧钱”。从锦的流向上看,粟特人握广延处在末端,因直接触犯了相关法律则受到惩处。如按正常交易,握广延在得到提婆锦后或直接进入市场,或通过关境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而在这个环节上,高昌国及其政府可以获得的最大利益就是税收——市易税或过境税,握广延所要逃避的也正是税收,这是笔数额不小的税收。然而他触犯了法律,所以受到都官“平钱”、“出臧”的处罚。在这里,龙遮之奈虽然为握广延提供了货物,但并未触犯逃避税收的律条,故免于受到都官的惩处。
  三
  通过对高昌都官臧钱文书的上述分析,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公元5~7世纪“丝绸之路”上进行的丝织品贸易及其粟特胡商在其中担当的角色得出以下的印象。
  第一,通过对住市交易的讨论,则很自然地联系到“丝绸之路”贸易的各种形式问题。西域缘洲诸国不仅参与商品从生产国向消费国运送的转口贸易,以转口贸易为主,同时还兼营直接、间接的进出口贸易。
  西域诸国居“丝绸之路”的中段,是东西方之间进行交往的必经之地。汉代以前,中国与西方各国的经济交往大多采取相互朝贡方式,诸国并未参与其中。晋代以后,东西方交往进一步扩大,中国与西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已经突破了原来那种单一的模式,随着实质性的国际贸易内容的注入,高昌也逐步参与这种东西方之间的贸易往来。从臧钱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高昌所进行的对外贸易中,即包括将高昌以外地区加工的丝织品(如提婆锦和龟兹锦)输入本地市场销售的进口贸易,也包括将本国生产加工的丝织品运往他国市场销售的出口贸易,这其中包括高昌本地加工的产品(如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和外国工匠在高昌加工后外销的产品。这两种形式的贸易有时是同时通过一方、一次完成的,例如《称价钱》中的商人,既是卖方,又是买方。不过估计在高昌,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三种贸易形式中,第三种贸易,即过境贸易的额度要相对大一些。由于受地小人多因素的制约,高昌的出口贸易以加工产品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形商品的贸易也带动了诸如储运、译语、驿馆接待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兴起,随着有形贸易的逐渐成熟,高昌的无形贸易也随之发展起来。6世纪中后期,高昌的对外贸易日臻成熟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有形贸易或是无形贸易中,我们更多的见到的是中亚粟特人的身影。
  第二,我们发现,丝织品贸易中也多以银钱作为清偿工具,臧钱文书中的“平(银)钱出臧”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并不排除各种交易中其他支付手段的存在,如叠、锦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货币至少是高昌商贸活动中主要的支付手段,充分体现高昌社会高度商业化的特征。从粟特胡商在“丝绸之路‘上的活跃程度以及高昌、敦煌等地粟特聚落的存在来看,流通西域的通货以粟特地区流行的银币为主⑩,当然也会有一部分为高昌当地所铸。“丝绸之路”贸易中流通的银币,显然已经超出了地方货币的职能,它作为种国际货币在丝绸之路贸易网中流通。高昌作为该贸易网中的一个站点,因其流通货同整个贸易网络的一致,为“丝绸之路”的大贸易圈所兼容。5世纪以后,高昌本体社会的商业化趋势已很明显,又处在一个西连西域诸部、中亚西亚地区,东接河西走廊,直通内地的大商业贸易圈中,这种趋势又带着明显的国际商业化的色彩。
  第三,巨大的商业利益吸引各地的商人贩客云集高昌,使高昌的商贸活动日趋繁荣和活跃,与此同时,可观的商业利润也驱动着商业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臧钱文书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高昌政府对这种商业不法行为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相应的制裁措施。无疑,建立规范的商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可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从而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更加丰厚的商业利益。
  第四,中亚粟特人以其素擅经商的优势活跃了丝织品贸易市场,将“丝绸之路”上诸如高昌、敦煌等贸易平台链接起来,形成网络。他们涉足进口、出口、过境贸易等高昌的有形贸易门类外,还参与了高昌无形贸易,诸如客馆服务业、译语等行业的活动。他们以其特有的语言天赋为操持不同语言的商人充当翻译——作专职“译语人”,被政府指派作客馆管理或招待工作。同时,粟特人还是传授手工技艺的工匠。高昌本地除专务丝织手工业的工匠外,还见韦匠(皮革的熟化加工)、画师等,在高昌后期至唐贞观年间的一份工匠名籍中,有缝匠、韦匠、木匠、画匠、油匠等,其中大部分是何、康、曹等粟特胡姓人。粟特人活跃了高昌地区的商业活动,同时也带动了高昌国内手工业的整体发展。当地手工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丝绸之路”贸易的更加繁荣。
  第五,在高昌所进行的丝织品贸易中,北方游牧民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尚待详考⑲,但其对塔里木盆地北缘绿洲国家国地位无疑也从一个方面刺激了丝路贸易的活跃与繁荣。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高昌建昌元年(555)斌施产造寺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4.54~55.
  ②魏书卷五十二.宋繇传.张湛传.宗钦传.阚骃传.赵柔传.
  ③通内典卷二十三职官.北京:中华书局,1988.
  ④(清)陆增祥.八琼室金石志补正.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85.
  ⑤荣膺绾曹郎中的还有张氏家族成员,如张雄及其父端、祖务。见《唐垂拱四年(688)张雄妻麴氏墓志铭》。侯灿.解放后新出吐鲁番墓志录.郭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605.
  ⑥朱雷.麴氏高昌王国的称价钱——麴朝税制拾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9~10期合刊,已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69~81.郑学檬.十六国至氏王朝时期高昌使用银钱的情况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293~318.
  ⑦杨际平.氏高昌赋役制度管见.北京: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2).79~94.
  ⑧卢向前.论氏高昌臧钱.北京大学学报,1991(5).
  ⑨元文琪.二元神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85.
  ⑩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17.
  ⑪北京承平八年翟绍远买婢券.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7.
  ⑫北凉承平五年道人法安弟阿妈举锦券.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1.
  ⑬谢重光认为高昌征收的“称价钱”属于市内住税,且征收对象不独限于胡南,见谢重光.氏高昌赋役制度考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1).
  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144145.
  ⑮⑯前引朱雷文第79页。
  ⑰蔡鸿生.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北京:中华书局,1998.39~40.
  ⑱姜伯勒.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200~201.
  ⑲宋晓梅.论高昌服饰“丈夫从胡法,妇女略同华夏”.待刊.

知识出处

丝路重镇话新和

《丝路重镇话新和》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新和,享有“汉唐重镇、龟兹故里、班超府治”之美誉。以“一关三城二窟一舞”为代表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无不彰显新和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六件国家一级文物,两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库存500多件文物……印证了昔日新和的繁荣,见证了“丝绸之路”的变迁。 本书收集了《科克阿斯曼古道前期考察报告》、《龟兹乐舞探幽》、《新和县历史文化介绍》、《寻访鸠摩罗什出生地》等论述新和县文化历史、建设等论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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