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乾隆的屯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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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36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乾隆的屯垦政策
分类号: K249.3
页数: 9
页码: 166-1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乾隆的屯垦政策,包括了军屯(兵屯)、旗屯、遣屯(犯屯)、民屯(户屯)等。
关键词: 乾隆时期 嘉庆 屯垦政策

内容

第二节 乾隆的屯垦政策
  清廷统一新疆后,边疆如何巩固?对准部如何统辖?都成为首要之事,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清政府对边疆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清初期,新疆屯田主要是为了“裕军需,省转输”,服务于军事行动,是作为保障军粮供应的一个临时性措施。表现在当清与准噶尔矛盾尖锐了,就进军征伐,就组织屯田;待关系一缓和,就撤军,逐渐裁撤屯田。
  这个时期,对准部是采取“叛则伐,服则舍”的方针。叛乱平定后,除在西路巴里坤,北路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屯兵以监督外,在准部腹地伊犁只留少量军队。主要靠封准部首领为王、为汗、为台吉而统驭诸部。乾隆帝最初的想法是:“亦惟欲按其四部,分封四汗,众建而分其势,俾之各自为守。”同时,“每年自京遣派大臣一员,前往巡查该处情形”①。但两路大军刚撤,辉特部台吉阿睦尔撒纳即不满清廷的分封,“必欲为四部总台吉,专制西域,起兵反叛,各部上层喇嘛、宰桑蜂起应之”。定北将军班第所率500人在伊犁全军覆没。1755年冬阿再叛,定边右副将军兆惠率1500名士卒,从伊犁苦战到乌鲁木齐的特纳格(阜康),伤亡惨重,几乎覆没。两次惨痛教训,使乾隆痛感:“准部诸酋,甫受封赏,归辄叛。”②体会到这个办法不能安邦定边。于是,平定准部后,决定变间接统驭为直接统辖,对新疆实行军府制。建军府于伊犁,设将军,集军政大权于一身,节制南北两路驻防官兵,抚绥属部,监督外藩,为统治新疆之最高长官。此外,乌鲁木齐设都统,伊犁、塔城、喀什噶尔各设一参赞大臣;其他诸城,各设办事大臣、协办大臣或领队大臣,分管各地的军政事务。自都统、参赞以下皆节制于伊犁将军。各地的伯克、扎萨克、州县长官及驻防官兵,都必须在军事上和政治上服从伊犁将军的管辖。同时在新疆驻屯大军,这一时期,全疆各地的军队经常保持在1.9万人至2.3万人之间。驻兵重点是天山北路,驻军多且为携眷永驻之驻防军。为了巩固边防,稳定新疆,采取“边防与屯政相维”③的方针。于是大兴屯田,屯垦戍边。清政府多次命令统军将领:“无分进剿、屯田兵丁,随到即令开垦地亩”,“以省兵粮运费”④。把屯田作为长治久安的安边定国之策。随着平准战争的进展,每平定一处,随即屯田一处,巩固一处,从巴里坤起,逐步向乌鲁木齐,向伊犁发展。屯随兵兴,兵依屯饷,形成了一条屯垦区组成的边防带。
  乾嘉时期是清代在新疆屯垦的兴盛时期,屯田发展很快。主要以军屯为主,以后陆续兴办旗屯、遣屯和民屯、回屯。
  军屯(兵屯)
  即以汉族士兵组成的绿营兵丁屯田,这是新疆清代屯田的主要力量。绿营虽是清代的正规军,但其地位远在八旗之下。因此,屯田、运输等庞杂艰苦的军事任务,主要由绿营兵丁承担。军屯是清代屯田的主要力量。每卒一般授田20亩,每屯士兵百名,种田2000亩上下。《清史稿·食货志一》卷120记载: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定章百兵一屯,地亩人二十,分小麦十一,谷七,青稞豌豆各一”。乾隆三十二年(1766年)木垒“额定屯兵五百名,种地一万亩”①。实际上有的超过20亩。由官给种子、耕牛、农具。每卒纳粮12~18石,视地肥瘠有差。屯田士兵,开始三年一轮,以后改为五年。“新疆各处屯防兵,均由陕甘两省绿营兵派往,向例三年更换,嗣改五年一换。”②每人每月发饷银一两,而内地所发粮饷,家属支请如故。实际上,换班屯兵支领双份粮饷。所以许多士卒“故多乐往”③。换班兵屯田弊病颇多,“初到时俱不能熟悉屯种,迨指教方熟,又届换班之期。其新换班之官兵到屯,一时不能有效”④。以后又逐步改为携眷永驻,屯田戍边。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乌鲁木齐等处屯田连获丰收,余粮甚多。清廷谕令:“此项屯田,有情愿携带家口者,即行准其带往,伊等即有家口,则分地垦种,各安其业。”⑤为了鼓励驻防屯兵携眷,清政府规定:凡屯兵搬眷到屯,费用官给,“每口每百里给盘费一钱二分,小口减半,每三名给车一辆”⑥。于是携眷驻防屯兵就迅速增加,从乌鲁木齐逐渐扩展到巴里坤、木垒、古城、精河、伊犁、哈密等地。据《钦定新疆识略》等书载,道光年间各屯区携眷兵已达6100余名。为了加强对军屯的组织领导,“调派武职以专其成,特置重臣以董其事”⑦。新疆设有屯田总兵,负责屯田的管理;还有管屯副将、管屯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各员等,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据《新疆图志》所载,到乾隆四十二年新疆屯兵达13904人,种地283108亩,岁获粮14.3万余石,成为新疆军粮的主要来源。
  还岁支粮料折银、本色口粮、马料等项。而索伦四营除轮驻卡伦空蓝翎支本色粮外,其余官兵只有俸饷银两。如四营佐领岁支俸饷银105两。满蒙八旗佐领岁支俸饷银105两以外,尚有粮料折银146.3两,本色粮19.6石,马料12.3石。比索伦四营佐领的俸饷优裕得多。再一个区别是索伦四营的兵丁参加屯田生产,这和满蒙八旗参加屯田生产的仅是“闲散余丁”是不一样的。
  遣屯(犯屯)
  是对囚犯发配新疆进行强制生产的一种形式。遣屯依附于军屯。将罪犯发配边塞,最早可追溯到秦代。秦并六国之后,派将军蒙恬北击匈奴,占河南地,徙民实边。《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阴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西汉文帝时,太子家令晁错考虑到戍边士卒,轮番更换,难收北御匈奴,巩固边防之效。建议:“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①。这是最早利用罪犯充实边地,进行屯田的文献。自西汉以来,历代相传,直到清朝,都用大批“弛刑士”、“免刑罪人”、“罪人”、“死罪囚”、“犯流死亡匿者”、“杂犯死罪”,及清代按律应拟“死、军、流”的罪犯,定为遣罪。发遣西北边地,进行屯田。乾隆帝弘历谕旨:“此等发遣人犯,本属去死一间,投畀远方,既不至渐染(内地)民俗,而新疆屯垦方兴,又可力耕自给,实为一举两得。”②在谈到对遣犯的政策时说:“将应遣人犯,悉令携眷遣发该处。其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予地亩,准入民籍。”③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起,陆续向新疆发配犯人进行屯田,主要分布在巴里坤、哈密、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晶河、伊犁等八处。每人拨田12亩,官给种子、耕畜和农具,每年交细粮6石。
  遣犯屯田后的出路有三。一是充当绿营兵丁,这是在战时有特殊贡献者。乾隆三十年(1765年),乌什维吾尔人起义反清,“乌什贼众,负固死守”,清军围城,
  旗屯即伊犁惠远、惠宁两城驻防之满、蒙、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等八旗兵所垦种之田。
  清太祖努尔哈赤创建的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八旗兵,南征北战,驰骋疆场,统一中原,定鼎北京,为满清政府立下了赫赫功勋。顺治帝设置“禁旅八旗”,警备京师,保卫宫廷。又派八旗劲旅分驻各地要冲与边疆重镇,设将军、都统督率镇守,称“驻防八旗”。
  新疆驻防八旗是平定准噶尔之后,从陕甘及热河调来的。
  清政府对八旗官兵十分宠信,生活上给予优厚的待遇,“大抵八旗皆以国力豢养之”①。八旗兵丁以其优厚的粮饷及其他优待收入,生活富裕,养活一家数口而有余。由于政治地位的变化,生活的优裕,八旗兵丁,骄横奢侈,日益腐化起来。“以致兵丁怠惰偷安,俱归无用”②。乾隆帝弘历对此深感忧虑,他对伊犁将军明瑞说:“满洲八旗从来敦尚本业,以技勇为务。原无奢侈靡费之事,近来各处驻防,渐染汉人习气,是以令其远移,俾习于劳苦,庶还淳朴之旧。”③特别是由于八旗兵丁人口的急剧增长,而兵有定额,饷有定数,于是八旗的生计日益困难起来。为了解决八旗兵丁的生计问题,除增加兵额,设立满营官铺等措施外,便是举办屯田。旗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办起来的。八旗军队屯田和绿营兵屯田,虽同属军屯,但因八旗与绿营地位不同,所以,屯田的各项制度及待遇,也有很大区别。
  首先,绿营屯田的劳动者是士卒。而旗屯的劳动者不是八旗士卒,而是八旗闲散余丁。清政府要求兴办旗屯“即使旗人有田可耕,而与新疆重镇设兵防守事宜无少窒碍方为尽善”。故规定旗屯地亩“只可交闲散余丁代为耕种,不当令官兵亲身力作,有妨操练”④。
  其次,耕畜由官牧厂赏借,实际是无偿授给。与绿营军屯不同之处是:军屯有一定比例的消耗,损耗额由官牧厂补拨。旗屯耕畜倒毙“均着落各旗自行买补”。军屯的农具、种子由官方无偿拨给。旗屯农具则从八旗组织的“公设官铺息银”中贷款购置,种子从“仓存余粮中赏借”。这是因为军屯收获粮食,上缴国家,而旗屯收获是用于补贴本旗人口的生活。因此出现国家在拨给生产资料时出现了差别。
  再次,一般学者,将驻新疆伊犁的索伦、锡伯、察哈尔、厄鲁特四营也列为八旗。但他们与满蒙八旗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待遇不同,满蒙八旗官兵除俸饷银外,久攻不克。将军明瑞“调伊犁遣犯12人,携云梯前列。冒死登城,进占城垣”。乾隆帝下令加恩“即令充补绿营兵丁”①。又如镶蓝旗蒙古兵丁绰勒■等191名“出旗为民后,复钻营入旗食粮”,被遣发乌鲁木齐屯田。在屯田期间“各奋勉耕种,甚属安分”②。乾隆二十八年获准“补充绿营兵丁”③屯田。第二条出路是返籍为民。这也必须是对清廷有特殊贡献者。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伊犁“遣犯史二、莫绍仁在崆郭尔鄂博山后,拿获逃犯除四”,乾隆帝弘历得知后,下令史、莫二人“如愿回原籍,即各遣回原籍。再有似此者,即著为例④。道光七年(1827年),阿克苏遣犯68名“”随同官兵防堵出力..释回遣犯二千户⑤。第三条出路是落户边地。大多数遣犯到新疆屯田后,落户边疆为民。清政府举办犯屯的目的是:“以新辟之土疆,佐中原之耕凿,而又化凶顽之败类,为务本之良民。”⑥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军机大臣等议定:乌鲁木齐遣犯能改过者,准入民籍。“当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将原拟死罪者,作为五年军流罪,轻者作为三年。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后经伊犁将军伊勒图奏准,此规定适用于伊犁遣犯。一些罪情重大的为奴遣犯“定为十年期限”⑦。遣犯为民后,官费佥送遣犯眷口到屯区,由政府拨贷生产生活资料。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奏准:“遣犯为民,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⑧
  民屯(户屯)
  主要是招募关内的农民来疆耕种。也有一部分是商民承屯,还有的是绿营兵丁的子弟、眷属。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准噶尔部叛乱后,天山以北原是准噶尔部牧地,经过长期掠夺和战争的破坏,田园荒芜。人口流失,牲畜死亡殆尽。为了开发边疆,巩固统一的局面,清政府在大兴军队屯田的同时,着力发展民屯。招募关内农民来疆,屯田实边。乾隆帝弘历谕旨:“新疆底定以来,缘边一带如安西、辟展、乌鲁木齐等处,地多膏沃,屯政中兴,原议招募内地人民前往耕种,既可实边储,并令腹地无业贫民得资生养繁息。”⑨其好处是“则腹地资生既广,而边隅旷土日开,实为一举两得”⑩。在这一政策的鼓励下,关内人民,特别是甘肃、陕西的农民,争先恐后来疆屯田耕种。民屯发展很快。从哈密、巴里坤起,西向木垒、乌鲁木齐、乌苏、精河发展;还有一路是西向鄯善、焉耆、阿克苏等地,民屯蓬勃地发展起来。
  到1775年(乾隆四十年),垦地已达70余万亩。致使大片荒漠之地得以开发,“沙碛之区,绝无弃地,■卤之土,尽变膏腴”。
  民屯户的构成主要有五种:乾隆年间学士纪昀谪戍乌鲁木齐时写道:“户籍题名五种分,虽然同位不同群。”注释中云:“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户;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户;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户;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①
  民户,分内地招募和当地认垦两种。
  从内地招募的主要是清政府在甘肃等地组织招募的贫苦农民。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四十五年(1780年)应募到天山北路的有8000户,他们分别来自甘肃的安西、高台、肃州、敦煌、张掖、武威、镇番、平番、中卫、静宁及内地。对于招募民户,乾隆帝谕:要地方官员“悉心体察,随民情所愿,设法开导,善为经理”の。使应募户“自知新疆一带有自然美丽,到彼耕作,即可共享丰饶”。凡应募赴疆屯田民户,官给路费、车辆。据《地丁题本》甘肃四节231~235页记载:应募户上路。十岁以上为大口,九岁以下为小口。大口每百里给银1钱2分,小口给银6分,各按路程远近发给。车费每三人给车一辆,进疆前,每百里给车价银4钱5分,入疆后每百里给车价银1两6钱。御寒皮衣每大口一件,折银9钱6分。每户给铁锅一口,折银4钱5分。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到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清政府“办供招往乌鲁木齐、木垒等处垦田户民”的路费,共用银281700余两。
  对原在新疆屯田的单身民户,愿接眷属进疆者“其眷口在内地者,一体官为咨送”④。
  后因应募赴疆者日众,清廷将资送费用“酌给一半”;稍后又令“向给一半之数,再减一半赏给”;后因“闻风愿往户民日多,即此等再行减半之数,亦毋庸发给,不过官为查照存案,听其自行前往而已⑤。
  ”民户到屯区后,由政府授予官地,一般每户三十亩,据记载:“每户给地三十亩,愿多者听。”⑥
  民户使用农具和种子,由政府赏给;耕畜、建房银和收获前的口粮,由政府借给;三年偿还。《乌鲁木齐政略》记载:民户到屯,官府“赏给农具一副、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外,借给房银二两、马一匹作价银八两”。“自开垦之次年,分作三年,每亩带征借项银五分,每年每户征银一两五钱,三年共征银四两五钱,作为偿还费。”①
  商户。在清军进军新疆,平定准部叛乱后,内地商贾源源出关经商。不少人搬迁家眷,招引乡亲子弟到垦区应募认垦。仅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乌鲁木齐就有“搬眷到屯商户一千一百三十六户,分别在迪化、阜康、济木萨、昌吉、玛纳斯、呼图壁认垦”②。《新疆识略·伊犁屯垦》卷6记载:“商民张子仪等三十二户,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起,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平均每户承垦土地1280亩。
  商民认垦,一般每户拨土地30亩,但鼓励多种。“凡商贾呈垦者,每户给地三十亩,并给予农具、籽种、马匹。六年升科。如力能多垦,取结给照,永远营业。”③商民在新疆屯田,每亩纳银5分到1钱,各地不同④。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
  塔尔巴哈台地区““”商民认垦菜园地”每亩每年额征银一钱⑤。辟展、吐鲁番商民种菜地征3钱5分,喀喇沙尔征1钱6分。,兵户。即绿营兵脱离军籍的子弟屯田。军屯实行携眷制以后,屯兵子弟随父兄迁居新疆屯区。清制,绿营兵缺额从兵丁子弟中挑补。因兵额有限,有的绿营子弟,按民屯例认垦地亩。乾隆四十二三年间乌鲁木齐所属玛纳斯屯区有眷兵分户子弟380户。古城有46户⑥。乾隆四十五年伊犁有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十四户入民屯承种地亩”⑦。
  遣户。即发遣新疆屯田的罪犯,屯田期满落户于边地者。
  遣犯为民后,由政府拨贷生产、生活资料。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奏准,“遣犯为民,每户拨地三十亩、籽种小麦八斗、粟谷一斗、青稞三斗、房价银一两,每六人给农具一副,马二匹,每匹作银八两,拨地之次年升科,房价、马价分作三年带征”⑧。
  清政府为了使遣户安心边疆屯田,鼓励带眷进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清廷对发遣乌鲁木齐等处遣犯规定:“不分例应携眷与否,凡携眷者,一并给予口粮、车辆。”对已赴疆而未带眷者,清政府又补充规定:“有请愿在彼入籍者,即行文该省督抚,将伊等家属,照送遣例,办给口粮、车辆送往。”⑨后伊犁亦照此办理。
  由于清政府鼓励遣犯期满在疆落户屯田的政策,许多遣犯后来就地为民。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乌鲁木齐遣户有1243户。纪昀在《乌鲁木齐杂诗》中写道:“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戍边处处聚流人,百艺争妍各自陈”。此诗记述了流人在疆者众,百工略备。对边疆的开发与建设,不仅在农业生产上,而且在“百艺”上也是作出了贡献的。
  安插户。法律中,遣罪内有边外为民例。安插户就是被清政府定为边外为民者,由政府强行起解徙边屯田。其
  来源有:
  1)因地方发案被株连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甘肃固原州徐帽儿庄发生窃案,经查明:“该庄回民五十八户,为匪犯案者三十八户,所剩户口..实未伙同行窃”,“均系赤贫”。但清政府仍决定,将未伙同行窃的二十户贫苦农民,“分作三起,遴员护解”,安置在巴里坤、木垒、乌鲁木齐三处照民屯例“酌给房地、籽种、牛具,以裨耕屯”①。
  2)地方豪强大族。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湖北武昌府属马迹岭地方有吴姓大族:“盘踞为匪,怙恶不悛..久为地方之害”。“该族三十余户,男妇大小近百人,其鼠窃狗偷,习惯已成自然”②。政府为使其“败类析居,羽党四散”,“以绝根株”。分三批递发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收管..于近水荒地内酌给房地牛种,令其垦种升科”③。
  3)西南各省赴安南开矿的民人在安南境内发生械斗,后回国者达二千余人。清廷认为“大都皆游手无赖,不安本分之人,若使仍留本地,日久必潜越夷境,仍滋事端”。令地方官员将“滋事悍黠者六十三名”,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迹涉犷悍者九百余名,发往乌鲁木齐、阜康、济木萨、呼图壁、芦草沟、塔西河、宜禾、奇台等处拨地屯种”④。
  回屯(就是维吾尔族农民的屯田)
  清政府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命阿克苏办事大臣阿桂组织迁移阿克苏等地500户农民到伊犁垦荒种地,这是最早的回屯。后不断从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地迁移维吾尔入到伊犁屯田。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丝绸之路屯垦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阿克苏丝绸之路西汉时期到明代的西域屯田包括了清代和民国新疆屯垦、新中国屯垦事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屯田、 隋代西北屯田、 唐代西域屯田的兴盛、五代和宋西域屯田的中断、 元代西域屯田、明代西域屯田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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