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十大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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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阿克苏年鉴.2011》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2867
颗粒名称: 地区十大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分类号: G322.745
页数: 2
页码: 3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0年阿克苏地区十大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情况。其中包括“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专利群体侵权案、“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空心管成型工具”专利侵权案、新和县XX大药房销售妇炎洁洗液假冒专利案等。
关键词: 阿克苏地区 科技扶贫

内容

“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专利群体侵权案2010年10月,阿克苏XX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兵团农一师3团场、7团场、8团场、阿拉尔市等地的7家农机修造厂、农机修理部,擅自生产、销售与阿克苏XX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地区知识产权局经调查取证,依法认定两起案件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
  “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空心管成型工具”专利侵权案2009年11~12月期间,新疆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宿县实验林场八队,发现一家建材加工厂擅自使用新疆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技术、专利模具生产侵权产品“钢筋砼用空心管”,并销售至阿克苏市、阿拉尔市、拜城县等施工工地。地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停止制造、使用与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空心管成型工具”的专利侵权行为。
  新和县XX大药房销售妇炎洁洗液假冒专利案2010年12月,新和县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XX大药房销售的妇炎洁洗液外包装上标有“ZL00314911.0”、“Z100218085.5”这两个专利号。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药房销售的妇炎洁洗液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两个专利号的专利权已于2010年8月25日有效期届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药房销售专利权终止的妇炎洁洗液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这两种妇炎洁洗液商品。
  新和县XX农机配件销售店销售1假冒专利商品案 2010年12月,新和县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该县XX农机配件销售店销售的“春明牌3WG—4”型农田管理机外包装上标有032716630X、ZL200430031023.6两个专利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两个专利的专利权已于2008年7月2日终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该店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新和县XX农机配件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标有两个专利号的“春明牌”3WG—4型农田管理机。
  阿克苏市XX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阿克苏市XX超市销售的“K能牌”红茶枣、绿茶枣、“巧厨”系列面、嘉添时尚动物(吉祥狗、报喜鸡)小夜灯、夏盟牌护眼灯、银河星牌文具小算盘、英力佳笔记本、凯达系列纸品等10种商品外包装上标有“专利所有,仿冒必究”、“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等标注不规范的专利标识。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认定该超市销售标注不规范的专利商品的行为属假冒专利行为。责令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商品,并消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标识。
  焦某贴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0年3月14日,阿克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实验林场六队某院内在仿造名牌太阳能水箱,经查,焦某在无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分别生产加工“熊猫盼盼”、“奥普”、“樱花”、“菲利普”等多个品牌的太阳能水箱,并进行组装。截至案发,已加工各类品牌太阳能614台案值达18万余元。由于该案案情重,大,阿克苏市工商局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阿克苏市公安局。翁某销售假冒“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硒鼓案2010年10月26日当事人翁某从乌鲁木齐红旗路电脑,城购进惠普打印硒鼓6个、墨盒11个。经惠普公司鉴定属假冒硒鼓、假冒墨盒,涉案总案值1346元。阿克苏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46元,没收假冒“惠普”打印硒鼓6个、墨盒11个。
  新疆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中国农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0年10月25日,库车县工商局接投诉称库车辖区农资经营网点及农资经营单位仓库,有部分外包装标注“中国农资”文字及“图形”的磷酸二铵是仿冒注册商标产品。经查举报属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库车县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没收仿冒中国农资商标磷酸二铵化肥外包装2398个。
  王某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0年2月18日,库车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在王某的库房内发现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9瓶,经四川省五粮液集团打假办鉴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库车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白酒39瓶,罚款26340元。
  阿某销售侵犯“雅玛哈” “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10年1月17日,乌什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乌什县热斯太街的阿某摩托车销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瓶车“雅玛哈”“YAMAHA”其生产厂家常州市伊地吉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从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属于冒牌违法使用。乌什县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对10辆电瓶车上“雅玛哈”“YAMAHA” 侵权商标标识予以拆除。

知识出处

阿克苏年鉴.2011

《阿克苏年鉴.2011》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特载、概况、大事要闻、领导干部名录、中共阿克苏地区委员会、政权·政治协商、群众团体、地方军事、法治、农业、工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扶贫开发、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新闻等30个类目,反映了2010年度阿克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阿克苏年鉴》(2011年卷)分为30个部类:特载;概况;大事要闻;领导干部名录;中共阿克苏地区委员会;政权·政治协商;群众团体;地方军事;法治;农业;工业;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环境保护·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经济监督与管理;贸易流通;银行·保险·证券;旅游业;财政·税务·审计;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社会民生;县市概况;农一师阿拉尔市;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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