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献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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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14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文献辑录
分类号: D221.45
页数: 5
页码: 219-222
摘要: 本文收录了关于阿克苏地区柯柯牙绿化工程发展文献辑录。
关键词: 文献 柯柯牙

内容

阿克苏地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为推动阿克苏地区义务植树运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推动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应于阿克苏地区城乡各单位(包括外地驻阿单位及农一师单位)
  二、今后在全地区范围内的一切义务植树活动,都要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三、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从事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区域内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者进行其他绿化劳动。(单位内部和个人在房屋前后和不指定地点栽植的树木不属于义务植树范围)。
  四、在我地区境内居住半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男11~60岁,女11~55岁,都要参加义务植树劳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当于3~5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丧失劳动力能力者除外。
  对11~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五、要以单位认真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义务植树登记卡注册单位的人数,是绿委办依法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的依据,由地区各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数字。各学校人数,由教育部门提供统计数字,个体劳动者的人数,由工商部门提供统计数字。
  六、各单位要在每年六月前持上年度义务植树登记卡到所在地绿委办注册,对实际完成义务植树情况进行核算,不足部门折算成劳动日,按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七、驻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情况由地区绿委办验收,各县(市)义务植树情况由各县(市)绿委办验收。
  八、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取由地、县级绿委办收。其他单位一律无权收取,收费凭证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地直及外地驻阿克苏市单位(包括农一师)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地区绿委办收缴。
  九、收取绿化保证金。地、县(市)一切新建、扩建和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绿化标准,搞好绿化建设,绿化经费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基建总投资的1.5%纳入基建预算。绿化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保证绿化与基建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预交绿化保证金的50%,在规定完成的期限内达到绿化标准,绿委办将绿化保证金(包括利息)全部返还原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绿化保证金不再退回,转作绿化基金,由绿委办统筹安排使用。并同时再限期绿化。绿化基金的支付:企业单位应转由预算外资金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开支,没有预交绿化保证金的单位,城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取
  1.对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除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再处以应交义务植树绿化费2~3倍的罚款,可建议上级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凡属十八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确实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者,可向当地绿委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除按规定标准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处以义务植树绿化费1~3倍的罚款。
  3.个体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个体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户可直接参加义务植树,也可以资代劳,由个体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代收义务植树绿化费,转当地绿委办。无业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和统一组织参加当地绿委办安排的义务植树劳动。
  4.需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六月底以前缴纳所欠工日的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纳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义务植树绿化费2‰滞纳金(从单位银行账户上直接划拨)。
  十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行政事业单位由包干经费或预算外收入列支,企业单位由税收后留利中列支。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十二、各级绿化委员会收缴的绿化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绿化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绿化建设、绿化宣传、表彰奖励、扶持中小学的绿化建设等直接与绿化有关的开支。
  十三、各地绿化部门收缴的绿化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四、义务植树折算标准:将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折合三个工日,每个劳动工日以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株数计算方法:乔木、灌木和藤本植树,植一株算一株,绿篱种植一米算一株。草皮和草本花卉种植一平方米算一株。
  十五、义务植树登记卡,由阿克苏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发售。卡片由各地绿委办验收后填写,一式两份。注册后的卡片,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留各级绿化办存档。
  十六、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十七、本实施办法由地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阿克苏地区绿化委员会1996年1月5日
  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责任追究协议书
  为加强义务植树质量,巩固造林成果,确保造林成活率,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柯柯牙三期绿化工程年度计划经地区绿化委员会和林业局批准,由地区实验林场(以下简称甲方)和土地承包户(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柯柯牙绿化工程2002年义务植树造林成活率责任追究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柯柯牙绿化工程造林绿化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承包土地进行开发,按当年造林能力,绘制造林规划施工图,报甲方审核。
  第二条:甲方收到乙方上报的造林规划报告及施工图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查落实乙方造林的可行性,并在原规划基础上,完成规划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实施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甲方在当年造林季节,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协助乙方完成植树造林任务。任务完成,由监督单位和甲方检查合格后,交乙方管理。第四条:乙方要加强造林管护,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的管护工作,乙方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造林质量事故行政现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的造林管护情况进行分次检查验收,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第六条:育林标准应达到:林地整洁无杂草,林相整齐,生长旺盛,及时处理歪倒,病腐,枯死树木。要求当年所造林成活率达到75%以上。
  第七条:甲方检查乙方当年造林成活率,如平均成活率达不到75%,由甲方收取乙方每亩20元损失费,作为保证金。在下一个造林季节由乙方自行进行补植。第二年由甲方检查乙方造林保存率达到85%后,保证金如数归还(本金),如仍达不到要求,保证金不予归还,由甲方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在造林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造林成活率达不到标准,由甲方检查认定后,可推迟到下一年重新认定验收标准。
  第九条:以上条款望甲、乙双方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在第二年检查乙方造林保存率后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和监督单位各持二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地区实验林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监督单位:地区绿化委员会
  地区林业局2002年3月14日

知识出处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记述柯柯牙绿化工程发展的历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近10年来柯柯牙绿化工程。柯牙绿化工程是以工程方式推进林业建设的典范,是全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基地化、规范化的典范。柯柯牙绿化工程总规划面积20.5万亩,彻底改变了柯柯牙原始荒漠地貌,发挥了防风固沙、降低污染、调节气候、保护水土、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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