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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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14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生产管理
分类号: S757.9
页数: 5
页码: 133-1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年~2006年阿克苏地区柯柯牙绿化工程生产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生产管理 绿化工程 柯柯牙

内容

一、林业管理
  (一)二期工程管理
  柯柯牙二期工程从1991年春开始至1998年结束,共完成造林面积1.5万亩。其中防护林为1800亩;经济林为13200亩,经济林中以香梨为主,香梨面积为1.2万亩,另外有少量的红枣、苹果等树种。二期工程实验林场管理林地6280亩;河管处中心水管站管理5000亩;地委、行署、人大等后勤基地管理1700亩;地区农业局治沙节水示范基地管理1000亩;地区林科所、技术推广站共管理100亩。
  二期工程各管理单位共招收承包户1180户,各管理单位与承包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对果农按其管理的树种和土壤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果树修剪、病虫害防治及丰产栽培技术培训。统一规划居民点,给承包户提供建房宅基地。
  各管理单位严格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长期坚持合理的配水制度,严格按《香梨丰产栽培模式》规范管理,有效地促进林果业的发展。广大承包户通过3~5年实践,比较熟练地掌握香梨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实用管理技术。在渡过前五年低收入的经济困难期后,大部分承包户有一定的经济积累,加大果树投入。许多承包户都有耕作、打药的农用机械,体力劳动强度下降,吸收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增强。
  (二)三期工程管理
  柯柯牙三期工程从1999年春开始到2005年结束,计划开发2万亩,实际完成2.3万亩。其中1.8万亩在实验林场,5000亩在农业节水治沙示范基地(此地是2003年地区批准由实验林场划拨给地区农业局使用)。
  三期工程的三大特点是除农业节水示范基地外,1.8万亩荒地全部由民营企业主开发经营;二是柯柯牙流域,台兰河流域水源不足,加上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不能增加地表水源,全部是拉电打井利用地下水灌溉;三是农业节水治沙示范基地建设,一口120米的深水井,采用滴灌技术,管理面积800~1000亩。节水效果明显,管理人员减少,生产成本降低。
  三期工程以经济效益较高的红枣、香梨、核桃为主,在2.1万亩经济林中,红枣为1.3万亩,香梨为5000亩,核桃2400亩,其余为少量葡萄、苹果等树种。三期工程各业主招收承包户1620户,大部分是内地到新疆的务农人员。按照规划,给承包户划0.5亩宅基地,承包户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行建房,一般为砖木结构。
  三期工程建设以来,实验林场按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要求,主要抓幼林抚育,按照《丰产园栽培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确保当年果树成活率在85%以上,次年补植保存率达98%。
  二、林农间作,以短养长
  柯柯牙一、二期工程所管理的经济林已进入盛果期,间作面积很少。
  2005年,三期工程管理的2.3万亩土地有50%的经济林已挂果,但因主栽经济林是红枣,且红枣长势比较慢,因此,70%的土地承包户都进行间作套种,这样既增加收入,又能改良土壤。间作套种的林地树木长势普遍好于不间作套种的土地,且经济林结果时间提前。
  三、承包经营合同
  柯柯牙绿化工程的经营管理,其基本的管理制度就是严格执行承包合同。柯柯牙一、二期工程的承包合同,是在借鉴地区红旗坡农场、实验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形成的。而红旗坡农场和实验林场的承包合同是在切实掌握经济林年产量的基础上,由各单位职代会通过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依据合同法制订的。实验林场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上缴产品;二是在一般的水土条件、一般的管理水平、一般年景的情况下,经济林结果产量的三分之一由承包户作为经济林管理的物化投入,三分之一交给林场,三分之一留给承包户。
  这里收录的是柯柯牙三期工程建设中实验林场与民营业主所签订定的《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合同条款比林场与承包户直接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产品上缴时间推迟2~3年,上缴产品数量指标减少10%。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
  实验林场(甲方)拟将××××亩,宜林荒地发包给乙方,用于规划种植××规划面积中:10%~12%为防护林,8%为路渠,5%为办公住宅区,果园面积必须,占75%~77%。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3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指标。
  1.实验林场(甲方)给予乙方4年的开荒期,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开荒期内,乙方每年必须完成×××亩以上的开荒面积。甲方于年月日对开发全部面积检查、核实,按实际规划面积75%确定上缴面积。年月日作为经济指标核准日,前八年不交承包费,第九年按《实验林场承包责任制》核定的第七年指标的90%执行,其他年份以此类推,(上缴指标见附表)。
  2.在开荒期内,乙方必须按地势走向,每500亩为一期工程进行开荒、土地平整、道路、渠系修建,打建灌溉机井。待以上定植准备工作完成经甲方检查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期开荒工程。(验收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乙方必须在4年的开荒期内,自行完成规划面积上的经济林、防护林的定植及园艺生产必需的相关设施的建设,苗木定植当年成活率达85%以上,第三年补植存活率达95%以上。
  4.上缴果品为市场统一规定的一级果品,以上缴产品为准,按成熟期上缴,各种税费须在当年11月10日前交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承包土地,统一规划土地及规范承包经营活动,按照《实验林场经营承包责任制》行使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保护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沙石、地面水资源、林木、公用设施等,对经批准采伐的木材,按销售收入或实物的30%和70%分成(甲方30%,乙方70%)。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户籍等社会职能上依法行使管理权。
  乙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承包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对承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受益权。自行解决灌溉用水,在承包范围内应保护和合理利用公用设施,做到地块平整(要求200亩地内坡度不超过千分之五),田埂完好,道路通畅,渠系规范完整。乙方每年按亩应向甲方出一定的义务工,用于防洪及公益事业。并遵守执行《实验林场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变更解除合同,违约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乙方补偿。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内容或将承包合同转包、转让其他人。
  2.在4年开荒期内不能按生产技术要求、规划设计,完成果园定植数量的部分,甲方可无偿收回,并按实际面积确定经济指标核准日,或在规定时间内拖欠上缴任务超过半年。拖欠上交数量半年以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3.超面积开发或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办公区用地的。
  4.对承包土地上的沙石、水资源、自然资源,自行开采买卖或对承包土地及其设施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荒废土地的。
  第六条,合同期满,甲方无偿收回承包土地,定植林木(存活率达定植数的80%)及生产必需的相关设施,其他设施甲方同意利用的可折价收回。乙方在续签合同上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遇政策调整或政府规划征用的,按国家政策予以相应补偿。第八条,在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乙方可与甲方协商享受与甲方国营生产单位同等政策,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如需公证存公证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知识出处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柯柯牙绿化工程志(续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记述柯柯牙绿化工程发展的历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近10年来柯柯牙绿化工程。柯牙绿化工程是以工程方式推进林业建设的典范,是全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基地化、规范化的典范。柯柯牙绿化工程总规划面积20.5万亩,彻底改变了柯柯牙原始荒漠地貌,发挥了防风固沙、降低污染、调节气候、保护水土、涵养水源、美化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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