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哈萨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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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7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哈萨克文化
分类号: K294.52
页数: 6
页码: 190-19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伊犁地区的文化若按生产生活方式分类,可分为以汉族、满族、锡伯族为主的屯垦文化型和以卫拉特蒙古、哈萨克为主的草原游牧文化型,即使在现代伊犁多民族文化格局中,这两种传统文化仍在起作用。
关键词: 伊犁 哈萨克文化

内容

清代伊犁地区的文化若按生产生活方式分类,可分为以汉族、满族、锡伯族为主的屯垦文化型和以卫拉特蒙古、哈萨克为主的草原游牧文化型,即使在现代伊犁多民族文化格局中,这两种传统文化仍在起作用。
  哈萨克族曾广泛分布于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自清后期起,哈萨克族的黑宰、阿勒班等部落迁居“伊犁东路”。由此,哈萨克文化同卫拉特蒙古文化一同成为伊犁地区最主要的草原游牧文化。但清代游牧于伊犁、塔城、阿勒泰的哈萨克族则来自不同的部落,伊犁属大玉兹部落,而塔城、阿勒泰地区则源于中玉兹部落。所有的哈萨克部落在文化上都有共同特征,也存在地域性的细微差异。
  清代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的哈萨克部落实行的是封建宗法制度,是典型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并形成一整套适应游牧生活的习俗。伊犁地区原属大玉兹的部落主要有黑宰、阿勒班、杜拉特、乌孙等,塔城、阿勒泰原属中玉兹的部落有克烈、乃蛮、曼毕特、赛布拉特、吐尔图吾力等。统治各部落的首领曾被称为汗、苏丹等,为世袭制度。一个部落又往往包括若干氏族,这种以较亲近的血缘关系居住在一起的基本单位称为“阿吾勒”,管理阿吾勒者称为“阿吾勒巴斯”。为加强对哈萨克各部落的管理,清政府对其部落头领封官授爵,这套王公制度按等级分为王、公、贝子、毕(比)、台吉、乌库尔台、札兰、藏根等。这种封官授爵制度一方面肯定了哈萨克各部落各级头领按财产多少划分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赋税缴纳,但税赋又往往由各级封建主转嫁给了贫困牧民。
  清代哈萨克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阿吾勒,一般由10多户组成。从血缘关系的远近和有无血缘关系看,哈萨克族的阿吾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同一祖父的近亲组成。如20世纪50年代初在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的调查,阔利巴依氏族的穆哈什阿吾勒共6户,其中4户皆是穆哈什一父所生的亲兄弟,血缘关系亲近。二是由本氏族成员组成的阿吾勒。这种阿吾勒近亲比较少,血缘关系较远,但均属同一氏族的成员。三是由外氏族、外氏族成员组成的阿吾勒。在这样的阿吾勒中,一些成员与阿吾勒巴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过是一种游牧经济共同体。这三种阿吾勒中以第二类最多,第一类较少,而第三类最少。
  阿吾勒作为畜牧业生产的经济共同体,在迁徙、放牧、接羔、剪毛、割草、挤奶、擀毡以及酿制酸奶、酥油等生产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共同的文化表征,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化称为阿吾勒文化现象。阿吾勒文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习惯法成了规范阿吾勒内每个氏族、家庭和个人道德、行为的民间制度文化系统
  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并不具备法律文本的意义,但在强大的习惯势力和舆论压力面前,人人都必须遵守。清代哈萨克族中的父系家长制、财产继承制度、婚姻丧葬制度等都是每个氏族内部共同的公约式的习惯和制度文化。所谓父系家长制是以家族中以男性长者享有最高权力的封建男权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在哈萨克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如财产继承制度、婚姻制度均受它制约。在哈萨克族阿吾勒之上有若干阿吾勒组成的“阿塔”(祖父、祖宗之意),阿塔头目称为“阿克萨卡尔”,意为“元老”,负责处理阿塔内部事务,调解阿吾勒之间关系。因同一阿塔内的阿吾勒均有较亲的血缘关系,他同由长者担任的阿吾勒巴斯一样,构成了父系社会的父权制。阿吾勒内的每个家庭并不是独立的社会单位,所有家庭都依附于阿吾勒,因此阿吾勒巴斯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成了最基本的父权制社会的代表。在父系家长制家庭,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儿女服从父亲,丈夫为一家之长,有权威地位,而且只有儿子可以继承父辈的财产,女儿则没有这个权利。还有一种“幼子继承”,即父母的最后部分遗产由最小的儿子继承。在父系制封建宗法社会,妻子也成了其丈夫氏族继承的财产。如果丈夫死了,丈夫的兄弟便可娶她为妻,若没有兄弟,她必须嫁给死者近血缘兄弟。丈夫死后妻子也没有财产继承权,有儿子的由其子继承,无子由其兄弟继承,若无兄弟,则由本家族男性继承,若家族无人继承,则由本氏族男性成员分有。
  除父系家长制外,还有些制度,如婚姻制度、丧葬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哈萨克族民间习惯法规定,同一氏族内不得通婚。如通婚也必须超出七代(即比喻七条河相隔)。他们认为,七代以内都是兄弟。在封建宗法社会中,还规定黑白骨头间(即贵族与平民间)不能通婚,讲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相等,一般是地位低者不向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求婚。哈萨克族婚姻制度是终身制,结婚之后一般不允许离婚。清代哈萨克族由于已信仰伊斯兰教,丧葬制度也有了伊斯兰文化的色彩。
  二、以血缘关系组成的阿吾勒成了密切氏族、家庭关系的纽带
  由于阿吾勒主要是由本氏族成员组成的,所以均存在一种以男性为主的血缘关系。维系这种关系的是阿吾勒长和家庭中的男性长辈。阿吾勒长决定着阿吾勒在各季牧场迁移的时间,所需人力、畜力以及阿吾勒内成员去留、纠纷、差役等。每个家庭的男性家长是整个家庭的垂直管理者。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莫不以家长马首是瞻。牧业生产、财产继承制、家庭教育、一个人一生的诞生礼、满月礼、骑马礼、割礼、婚礼和葬礼等完全由男性家长决定。在一个家庭中,父亲有决定性的权利,妻子、子女要绝对服从父亲的意志。阿吾勒内的各家庭之间由于血缘关系密切,感情上也就更亲近。于是某一家庭或成员遇到困难时,其他成员和家庭也就主动相助。在一定限度内,互通有无,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是阿吾勒内所有成员的共识。由于部落、氏族、家庭观念浓厚,且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形成的,阿吾勒内的成员常服不计报酬的劳役,特别是贫苦牧民。若谁要索取报酬反而被认为是有违习惯和道德的。阿吾勒内由于贫富悬殊,于是贫苦牧民对富有牧户在生产、生活上依附关系增强了。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阿吾勒内成员间的关系是不可能平等的。清代哈萨克族的许多禁忌也有“尊者讳”的意味。如,做客时客人忌从火炉右边入座或坐于火炉右边,因为右边是主人的座位;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更不能在长辈面前喝酒、吸烟等;盛饭、上茶先给长辈等。禁忌也成了维系血缘关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由最基本的牧业生产单位——阿吾勒形成共同的习俗文化
  一般由七八户至数十户组成的阿吾勒在一年中逐水草而居的大的转场有四次,于是一切生活习俗也与这种迁徙游牧相适应。哈萨克族的毡房就是适应转场搬迁应运而生的活动房屋。毡房作为居屋,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变。最初可能就是哈萨克语所称的“霍斯”式毡房,俗称“一撮毛”。它没有房墙,房杆是直的,木圈顶为正方形或圆形,房杆四周不围芨芨墙篱,只围拼毡。早期征战、狩猎时常用“霍斯”。以后一家一户家庭普遍出现后,有了四块毡墙的毡房。它有房杆65根,木圈顶有65个洞眼。四块毡的毡房按功能分为厨房、卧室、客室、儿媳床位等四个部分。六块、八块毡墙的毡房出现更晚,往往成了富人和达官贵族的标志。这类毡房房墙、房杆、圆圈顶油漆、雕花、镶嵌等工艺常被采用。因盖毡毛色纯正,呈白色,也就成了“白色的宫殿”。毡房内部是有四方八隅指向和二十四时辰顺时运行方位的,把宇宙世界想象成圆形的“人化自然界”。这与哈萨克族的天文、节气、方位知识相关。毡房这种小乾坤实际上是一种完整的宇宙模式的缩影。由于游牧生产生活需要,哈萨克族的金属加工、木器加工、编织、制革、缝纫等手工艺莫不沿习成俗。仅以制作马鞍工艺为例,就分为木制雕刻漆画鞍、木制包皮铆钉鞍、木制包皮铐花鞍三类。马鞍形制一般为前鞍桥窄而高,后鞍桥平宽,配有鞍垫、马鞯和马镫。鞍桥两端普通型包畜皮,并镶嵌鞍条、鞍花和泡丁等,鞍面油漆。豪华型往往在鞍桥上包铜、包银,图案装饰也是不能少的。哈萨克族的木制工艺也体现在制作生活器皿中,如制作各种木碗、木勺、木盘、装炊具木盒、捣马奶杆等。木制工艺、皮革工艺、毛织工艺可称为哈萨克族的三大工艺。他们的生活习俗及由此衍生的习俗歌舞也与这些工艺劳动有关,如《擀毡舞》、《劳动舞》、《绣巾舞》等。
  哈萨克族作为马背民族,他们视马为人的翅膀。在长期的牧马、骑马实践中,哈萨克人对马的毛色、品种、禀性、体态、姿势等了如指掌,形成丰富的相马经验,由此构成丰富多彩的马文化。在哈萨克语中,有关马的毛色的词汇竟多达350多个,如吉祥毛色的马就有黑耳朵马、白鼻子马、花白腿马、白腿马等,非吉祥的有灰眼睛马、白头马、月形白鼻梁马、白嘴马等等;形容骏马的词汇多达100多个;说明马的属性的词汇有100多个;有关马的性别、年龄、形体、禀性、姿势等方面的词汇多达600多个。甚至一些氏族、部落、地名、人名也与马有关。
  清代哈萨克族观念形态文化主要是指他们的宗教信仰、思维模式、审美趣味和文学艺术等。清代的哈萨克族虽然已信仰伊斯兰教,由一神教导致的礼拜仪式、婚葬、节庆习俗弥漫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早期的萨满教、拜火教信仰并未完全销声匿迹。在萨满教信仰系统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萨满,他既是天神的代言人,又是精灵的化身;他既是人,也是神;他既能代表人们向神许下心愿,又能用巫术为人们消病解灾。萨满教的三界为:诸神所在的天界为上界,人、动物栖息的人间为中界,魔鬼所居的地狱为下界。萨满教的观念体系是灵魂观、神灵观和神性观,其核心是对神的信仰。萨满作为沟通天地的中介者,就是运用通神手段——巫术进行脱魂与显灵,禳解与祭祀,治病与占卜。萨满教的宗教活动主要是作为“行巫术”的仪式性表演,它类似于戏剧表演,有道具、服饰、动作、声音,它们都是用于通神的,因此有较强的功能性。哈萨克族将萨满称为“巴克思”,把女萨满称为“库什娜西”。这些萨满的道具有神鼓、神杖、铜镜等,萨满服饰分萨满服、帽、裙等;萨满在仪式表演中的形体动作,后被称为萨满舞;在库布兹琴和鼓声伴奏下唱念祝祷词的有声系统则被赋予萨满歌的称谓。对哈萨克人信仰萨满教情况向外界披露的是俄国学者拉德洛夫于19世纪60年代在今阿勒泰地区的调查报告。报告较完整地记录了萨满举行祭祀仪式的场景,并记下了萨满祝祷时吟唱的神歌的主要内容。这是哈萨克人祭祀天神——开拉汗的神圣仪式。这种仪式分三个阶段分别在三个晚上举行。第一个晚上是准备祭祀阶段,选择祭祀地点,挑选牺牲并宰杀。第二个阶段是大祭,是祭祀的中心,实际上是一种通神仪式。萨满在跳神中收入众多神灵,从一层天开始到达七层、十一层乃至更高的天层。开拉汗住在天穹十七层,而萨满在攀登自己力量所及的最高层时就开始呼唤第十六层的乌尔肯汗,向他探问祭祀是否顺利并提出要求。第三阶段是一种祭酒和狂饮仪式。在这种结束仪式中饮库姆孜(马奶酒)。拉德洛夫还记录了阿勒泰哈萨克族萨满举行净房仪式、巴克思跳神治病仪式。这些仪式都属攘解仪式,有驱魔祛病求吉祈福的动机。在所有这些仪式中,萨满着神服,敲击神鼓,全身左右摆动,口中念唱神歌,以求通神奏效。①
  哈萨克族曾在历史上信仰过拜火教,信仰伊斯兰教后,拜火习俗仍然保留下来了。火祆教是最早传入伊犁地区的外来宗教,由于火祆教崇拜的至善神阿胡拉·马兹达是火与光(日)的代表,故对先后活动于伊犁地区的塞人、乌孙、突厥、蒙古、哈萨克等游牧民族来说,极容易与他们的自然崇拜、萨满教信仰一拍即合,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拜火习俗。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拜天、拜火习俗并不因为改宗其他宗教而消解。清代已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仍视火为神圣之物,对它敬重,特别重视火的赐福避邪功能,以至形成一套完整的拜火仪式。如婚礼上往火上浇油的仪式,象征新娘将给夫家带来好运;转场时,牲畜从两堆火中间穿行仪式,以示治病驱邪,这实际上是一种净火仪式;用打火镰的方式为孩子命名的仪式,是出于相信打着火时叫出来的名字吉祥的动机。哈萨克族的许多禁忌习俗也与火有关,如不准用脚踩火,不许向火吐唾沫,不准围着火堆乱跑,更不能往火上撒尿等等。他们深信,若谁亵渎火就会遭到火神的惩罚,会招致厄运。
  哈萨克族因地理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迥异于绿洲农耕定居民,形成了独特的审美趣味和审美判断。在以山、草原、水、动物为主体的地理生态环境中,以自然为审美客体出现最多的有马、鹰、高山、草原、青松、山羊、蓝天、鹿、天鹅、绵羊、虎、熊、林海、隼、湖、猎犬、牧羊犬等,从具象到意象,出现在哈萨克族的文学艺术中。而毡房、服饰、食物、性格、习俗、观念等人文环境诸因素也反映着草原游牧民族特有的审美心理。纯粹以自然为审美对象产生的审美心理有较长的稳定性;而人文地理环境属文化特征,是决定审美情趣的历史因素,会因时因地而发生变异。哈萨克族在与自然的对应关系中,在长期的游牧生产生活中形成对事物重整体性的整体思维和观物取象的象征思维。整体思维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直观思维,哈萨克族的“四素说”就是从直观的、可感知事物入手以解释物质世界的相互关系,有时还用于解释人际关系。哈萨克族的“四素说”是由水、火、土、气构成的,认为这四种要素是构成自然界的基础,也是游牧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四素说”引申到人际关系,往往指两个性格、脾气各异的人像水和火一样。象征思维丰富了哈萨克人意会、体悟的能力,他们的民间口头文学均充满激情,具有情感性特征,显示了对自然美的领悟能力。
  伊犁等地哈萨克族的传统文化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全国抗战运动的推动,在新文化思潮影响下,发生了文化转型,有了一批进行新式教育的学校和新型知识分子,也有了哈萨克文的报刊以及话剧、歌剧等舞台艺术。虽然时间短,但对现代哈萨克文化诞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汉朝伊犁、魏晋南北朝唐伊犁、两辽蒙元明伊犁、清代伊犁、民国伊犁、伊犁民族文化、伊犁历代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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