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伊犁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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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766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伊犁民族文化
分类号: K294.52
页数: 21
页码: 181-201
摘要: 本章记述了伊犁的民族文化内容包括了,早期游牧文化、突厥与蒙古文化、哈萨克文化、屯垦文化等情况。
关键词: 伊犁 民族 文化

内容

第一节早期游牧文化
  欧亚草原中段的伊犁、阿尔泰大草原历来是众多游牧民族活动的大舞台。欧亚大草原依山脉的分隔形成三大块,即东起大兴安岭至阿尔泰山、阿尔泰山至乌拉尔山和乌拉尔山至喀尔巴阡山三大区域。处于中段的伊犁、阿尔泰山地草原地带成了自东向西,自西向东迁徙的众多游牧民族的历史走廊和汇聚之地。公元前和公元初的几个世纪,塞人、大月氏、乌孙、乌揭、匈奴等早期游牧民族都驻足于此,跃马扬鞭自由驰骋。他们揖别了茹毛饮血的狩猎时代,走进了游牧文明时代,成了真正的马背上的民族。他们铸就了早期的游牧文明,孕育了灿烂的草原文化。
  生活在伊犁、阿尔泰草原的早期游牧民族因地理生态、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相同,形成了一些共同的文化表征。从一定意义上讲,所有游牧民族的文化也可以称之为马背民族的文化,因为他们逐水草而居、而牧、而行都离不开马。盘马弯弓的游牧生活,使他们熟谙养马之术,精于骑射,养成骁勇善战、豪放不羁的品格。马鞍、马镫都是游牧民族发明的。早在战国时期,西域的游牧民族就有了马鞍,而最早的马镫是塞人用皮带环系在马肚带上的。公元前3世纪,匈奴人也开始使用这种马镫。到了阿尔泰的突厥时代,则出现了铜制、铁制马镫,至此马镫也基本定型。马鞍、马镫的出现是马具的一次革命,无论是对放牧的牧民,还是对骑兵,都意味着如虎添翼,在马背上获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活动在伊犁、阿勒泰地区的早期游牧民族在丧葬习俗上也有许多共性:塞人、乌孙人的墓葬同为石(土)封堆,圆形,墓室均为竖穴,东西向,有殉动物的习俗。青铜牌饰、草原岩画、石人、鹿石上也有许多惊人相似之处。共同的地理生态环境,共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很容易产生共同的思维定式和审美意识,于是在文化上的同质同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但是每个民族的文化个性是不会淹没在共性之中的,伊犁、阿勒泰地区早期游牧民族文化个性的张扬也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民族特色的文化了。
  塞人操东伊朗语,在伊犁河流域和西部天山一带活动的时间为公元前5~前3世纪,曾在这些地方建立游牧氏族部落政权,部落首领号称“塞王”,后在西迁的大月氏人的攻击下,塞人被迫南迁至天山以南地区和帕米尔高原。据希罗多德的描绘,塞人是头戴高尖顶帽的游牧部落。在新源县和巩留县均出土有戴尖顶帽的塞人青铜武士俑,均属公元前5~前3世纪文物,这与塞人在伊犁活动的时间相吻合。塞人妇女着长袍、披风,婚姻由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塞人在诸神中只崇拜太阳,他们把马作为祭品奉献给太阳神,其理由是,只有人间最快的马才配得上诸神中最快的太阳。①塞人的这种信仰实际上就是火祆教。这从塞人活动的地名考证和考古发现也能得到证实。塞人把他们在中亚活动的花剌子模地区称之为“太阳的土地”,把索格底亚那称为“火地”。伊犁新源县曾出土过一件大型兽首吞蹄式足双耳青铜方盘,被学者们认为是塞人的祭祀台。在帕米尔高原发现的南迁后的塞人墓葬,有近一半是火葬墓,墓表也以太阳辐射状为标志。这些都表明,塞人有祭祀太阳神的习俗,献给太阳神的最重要祭品是马。献祭马和头戴尖顶帽,都旨在与天上的太阳神沟通。那么,太阳神和火神是否为同一神祇呢?答案是肯定的。在于阗出土的塞语文书中,表示“太阳”的词就是指祆教主神阿胡拉·马兹达,可见是同一神祇。因此,塞人信仰的巫教也就是火祆教。塞人还在他们的带饰、牌饰、衣饰、刀柄上塑造有啮咬状动物纹样,国外学者称之为“斯基泰”动物纹样艺术。这些纹样多是动物四肢被毁伤的形象,时常是一只野猫、熊、鹫,或一只鹰咬住了马或反刍动物的身子当作一副完全扭曲的内容。但是,这些动物纹样并不是作为艺术品出现的,它们具有巫术的目的。②牌饰上的一些凶兽猛禽是作为部落的保护神出现的,其作用也是功能性的。特别是一些有翼雪豹造型和狮子形象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用凸出的涡卷形象表示双翼,显然是通太阳神的动物保护神的形象,因为塞人早期的保护神就是狮身鹰头兽格立芬的形象。塞人迁徙到天山以西后,因常见雪豹之类猛兽,保护神也以雪豹为主了,当然也保留着狮身鹰头兽格立芬保护神的形象。新源县巩乃斯河南岸就出土过一件对翼兽铜项圈,就属塞人的翼兽保护神形象。塞人风俗中保留着原始骷髅崇拜,他们往往把死去亲人的头颅保存起来,并把头皮剥光,擦净之后镀上金,在盛大的祭祀仪式上对祖先的头颅进行祭奠。③他们出于灵魂不灭的信仰,坚信死者灵魂就在头部,专心崇拜骷髅,就能通过巫术操作使祖先有生命的灵魂永续。
  大月氏人被匈奴人打败后,西迁至伊犁河一带,赶跑了塞人,立足于伊犁草原。大月氏人西迁建立贵霜王朝后被称吐火罗人,而大月氏人建立贵霜帝国信奉佛教前是信仰多神教的氏族部落。但在多神教向一神教演化中,吐火罗人开始独尊双马神。双马神就是吐火罗人的龙神,因此,汉文文献也将吐火罗人称为龙家,亦即龙部落。中亚吐火罗人墓地——“黄金之丘”出土的雕有龙神形象的耳坠、脚镯、短剑等物品表明,它就是吐火罗人早期信仰的双马神。吐火罗人在中亚建立贵霜帝国前曾广泛活动于天山南北地区,于是在这些地区也留下双马神信仰的踪迹。在巴里坤县八墙子村附近以及在呼图壁县康家石门子的岩画中均发现有对马岩刻图。如康家石门子岩画中的两组对马图案,其中一组对马的头、前腿和后腿,彼此联结,形成一个封闭的图案,马长头长颈,身材细瘦,尾垂于下,通体涂红。在吐鲁番艾丁湖畔也出土一件透雕对马青铜饰牌,是一对卧马,马背相连,头尾相衔。那么,双马神何以成了吐火罗人的龙神呢?《史记·大宛列传》载,大月氏人强盛时“控弦者可一二十万”,无论是游牧还是征战,吐火罗人非有良马不可,马是他们最重要的生产、征战工具和最为珍视的财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马都可称为龙马。西域的汗血马应为龙马。由于吐火罗人与马的亲密关系,奉良马为龙神(即马神)就毫不奇怪了。《周礼》也认为:“马八尺以上为龙”。显然,那种疾跑如飞的骏马才能被称为“龙马”。吐火罗人早期就是以龙神(即马神)为图腾的氏族部落。吐火罗人用婆罗谜字母拼写的吐火罗语文书在西域曾流行过。吐火罗人还形成本民族特有的生活习俗,如在棺木上彩绘龙头,这与他们的龙神信仰是完全一致的。信仰佛教的吐火罗人在传播佛教文化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乌孙是在赶走大月氏人后立足于伊犁河流域的。从汉代文献记载看,乌孙有深目高鼻、赤发碧眼的印欧人种特征,但也混杂了蒙古人种的成分。乌孙人西迁到伊犁河流域后其人口由10万余众增加到60余万,成为天山以北地区强大的游牧部落。作为游牧部落,乌孙人过着“穹庐为室毡为墙,以肉为食酪为浆”的生活,因此文化上也打上了游牧生活习俗的烙印。乌孙人的物质文化从伊犁河流域乌孙墓出土文物中可见一斑。出土文物有铁刀、铁铧、陶罐、陶盆、铜刀、铜碗以及各类金箔。这些出土的文物透露了这样一些信息:一是他们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能铸冶、制造陶器和从事毛纺织等,也有酿马奶酒的技术。二是乌孙人在逐水草而居的同时还有了一定的定居生活。昭苏县乌孙墓曾出土一件铁铧犁,就是有力的物证,但农耕定居文化并不占重要地位。对于乌孙人的制度文化所知甚少,但从一些文献的简略记载看,乌孙人在两汉时期是建立在游牧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宗法社会。在政治上实行政治、军事一体的专制体制。乌孙王是最高统治者,称大昆莫(或昆弥),下设相、大禄、左右大将、侯、大将、都尉、大监、大吏、舍中大吏、骑君等各级官职。从丧葬习俗看,乌孙有严格的丧葬等级制度。现发现的乌孙墓葬封丘有大、中、小之分,而且随葬物也有厚薄之别。新源县巩乃斯草原上的乌孙特大墓冢高达20米,底周长350米,似为王一级的大墓。已发掘的乌孙墓中还见有狗骨架,昭苏县夏特墓葬中就曾有出土。因狗在游牧生活中的特殊作用以及与主人的亲密关系,封土殉狗是乌孙人的丧葬习俗之一。有学者认为:“墓室内葬狗,封土中殉狗(应该是祭祀的体现),也自然就是为死者作出的切合牧业生产需要的周到安排”①。由于乌孙与汉王朝和匈奴人的特殊关系,文化上也多受汉文化和匈奴文化的影响。对乌孙人的精神文化,几乎一无所知,这还有待于更多的考古发现,但他们如同匈奴入一样,似也应有祭天、地、祖先、鬼神的习俗。
  与塞人、大月氏人、乌孙人先后活动于伊犁河流域的同时,另一支游牧部落乌揭人则驰骋于阿尔泰山一带。乌揭人除在阿尔泰山一带游牧外,又南下抵今奇台、吉木萨尔、乌鲁木齐、吐鲁番盆地一带活动。南下的这一支乌揭人被古代汉文文献称之为“姑师”或“车师”。吐鲁番盆地的车师人适应环境开始在绿洲农耕定居生活,称为车师前部,而奇台、吉木萨尔一带的车师人仍从事游牧业,称之为车师后部。阿尔泰山克尔木齐早期文化应是乌揭人的文化。从克尔木齐早期墓葬出土文物看,乌揭人有屈肢葬和殉葬制度,人殉、动物殉构成他们的丧葬文化。除殉葬奴隶外,主要是马殉。在阿尔泰山中部地区,原苏联考古学家曾进行过大规模的考古发掘,结果发现在墓葬中都有马殉的遗迹,同时随葬的马匹都有马勒和马鞍。这些墓葬被确认为是公元前500年左右,恰与乌揭人在阿尔泰山的活动时间相吻合。与此相应的是,在阿拉沟车师贵族墓葬中出土有大量马骨,最多的一座贵族墓中殉马就多达29匹,殉马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墓葬中的马骨如此之多和集中,那么只有一种解释:钟爱自己坐骑和以马匹多少衡量财富多寡的乌揭人希望在另一个世界也有与爱骑相伴,并以殉马作为主人身份和拥有财富的象征。乌揭人及其南迁的车师人均是信仰虎神的部落,这可能与他们活动的阿尔泰地区多虎有关,故在车师人的墓葬中常见到金质、青铜质虎纹饰牌。吐鲁番腹地的苏贝希文化曾出土两件包金卧虎铜牌和一件虎纹金箔。包金卧虎铜牌外围边框饰一周圆点纹,中间铸成透雕状卧虎,虎右前腿高高扬起,回首张口,尾巴上翘,正面模压一层金箔。吐鲁番艾丁湖车师人墓葬中也出土有虎噬羊纹铜牌、虎纹圆金牌。吐鲁番地区并不产虎,将虎作为部落保护神,并在随身佩戴的饰牌等物件上圆雕虎纹,应是猎牧部落的乌揭人的遗俗。车师前部虽然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农耕生产生活了,但早期的虎神信仰并未消失。虎神还可能是乌揭人萨满的动物精灵形象。作为通天的工具,每一个萨满都有若干动物神灵相助佑。萨满祭祀仪式中,虎纹饰牌也往往赋予巫术功能,借以沟通天、地、人。乌揭人的虎纹饰牌和塞人的狮纹饰牌、吐火罗人的双马纹饰牌在功能上都是相同的,均被赋予部落保护神的意义。
  在伊犁、阿勒泰草原早期民族文化中匈奴文化占有一席地位。因为匈奴在西域的活动并不似匆匆过客,而是在较长时间内在较大范围内活动过。从文献记载看,匈奴有祭天习俗。《史记》记载,匈奴“大会龙城,祭其先、天、地、鬼神”,而且有定期的春、秋两祭,祭祀仪式由萨满主持,献祭的祭品主要是肉和酒,祭祀完毕还举行大型飨宴,食其酒肉。祭祀的动机主要是祈盼牲畜繁衍,猎获丰多。匈奴右部曾在天山南北广大地区活动,伊犁、阿勒泰、巴里坤、吐鲁番、乌鲁木齐南郊、木垒等地都出土过匈奴人的铜鍑。新源县出土铜鍑为立耳、双附耳、镂空圈足。乌鲁木齐南郊出土铜鍑造型较特殊,在口沿处呈方形两竖上各附三个蘑菇形装饰。但所有的铜鍑都是深腹、双耳、喇叭形圈足。铜鍑并不是一般的煮食器皿,而是用于祭祀的礼器,祭祀祖先、天、地、鬼神无不用铜鍑。铜鍑的造型也是刻意象征“天圆”的,因为在匈奴人的神系中,天神——“撑犁”是最主要的神祇,祭天就是祭天神,天神在匈奴人的万神殿中处于主神的地位。匈奴人也在刀、匕、剑、饰牌、带钩、扣饰、头饰、佩饰上雕有动物纹样。学者们通常把以匈奴动物纹样为主的北方草原动物纹样通称为鄂尔多斯式动物纹样。①在匈奴人曾活动过的伊犁河流域、巴里坤、吐鲁番盆地和乌鲁木齐南郊都曾出土过鄂尔多斯式野猪纹透雕铜牌、几何形透雕饰牌等,这与内蒙古匈奴墓出土的此类物件几乎无殊。鄂尔多斯式动物纹样大多是鸟形、兽头形、伫立形、蹲踞形、弯曲兽形、群兽形以及人与动物组合型等,后期还出现以花草纹、自然景物纹衬托动物的纹样。与塞人动物纹样相较,鄂尔多斯动物纹样中像塞人的咬斗形动物纹样并不多。如果从造型特征看,鄂尔多斯式动物纹样早期是饰在刀、剑柄的写实性的动物头纹样,到中期则出现图案化的双鸟纹,主要装饰在腰带上,特别强调鸟啄钩状特征。到了晚期,动物形象少了写实手法,家畜与自然景物相间成为流行纹样。工艺技法也由早期的圆雕逐渐向浮雕过渡,制作工艺也有镶嵌、抽丝等多种。②
  伊犁河流域、阿尔泰草原这些早期游牧文化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文化现象,在部落间的征战与和平交往中,文化间的互动十分频繁,这是推动早期草原民族文化发展的动力。
  第二节突厥与蒙古文化
  突厥是6世纪中叶崛起于阿尔泰山南部的游牧部落,曾建有突厥汗国,在6~8世纪统治过从漠北草原到中亚的广大地区。6世纪末分裂为东、西突厥汗国后,活动在西域广大地区的是室点密的西突厥,他们将伊犁—阿尔泰草原地带视为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突厥文化是中古时期较为发达的游牧文化。突厥人有文字,为38~40个字母的拼音文字,被称为鄂尔浑鲁尼文,或鄂尔浑—叶尼塞文。这是因为自18世纪上半叶起陆续在突厥人的兴起地今鄂尔浑河和叶尼塞河流域发现古代突厥文碑铭而命名的。19世纪末,丹麦学者汤姆森首先解读了突厥文,发现有23个字母来自阿拉美文,这正是操东伊朗语的粟特人的文字系统。突厥人占据中亚七河流域后,尝试着用粟特文字母拼写突厥语。突厥文属一种音素、音节混合型文字,突厥人自6世纪起开始使用这种文字。不过,古代突厥人在有文字之前曾经历了一段传说时代。这个时代的文化特征是以口承方式世代相传本部族的历史文化。所追忆的这个时代也可以称为先祖传说时代,所幸的是一些汉文典籍中记载了突厥人的先祖传说。最著名的是突厥先祖“狼生”的传说。《周书·突厥传》云:“突厥之先,出于索国,在匈奴之北。其部落大人曰阿谤步,兄弟十七人,其中一曰伊质泥斯都,狼所生也。谤步等性并痴愚,国遂被灭。泥斯都既别感异气,能征召风雨,娶一妻,云是夏神、冬神之女也。一孕而生四男:其一变为白鸿;其一国于阿辅水、剑水之间,号为契骨;其一国于处折水;其一居践斯处折施山,即其大儿也。山上仍有阿谤步种类,并多寒露,大儿为出火温养之,咸得全济,遂共奉大儿为主,号为突厥,即讷都六设也。讷都六有十妻,所生子皆以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小妻之子也”。从传说中不难看出,突厥始祖是以狼为图腾的氏族部落,狼作为图腾物神由母系世代相传,并同婚姻制度相关。《旧唐书》等唐代文献还记载,突厥人的旗帜是“狼头纛”,这表明突厥立国后仍以他们的图腾动物形象作为旗帜的标志。
  突厥人建立的突厥汗国是一个由各游牧部落组成的联合体,形成较完备的制度文化。一方面,自古沿袭的不成文法(即习惯法)仍在突厥社会起作用,如“地分”、“畜印”以及婚丧嫁娶等习俗。另一方面,随着突厥文的出现,也有了一定的成文法。但是就突厥汗国的制度文化而言,很难在习惯法和成文法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界定。突厥汗国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最高统治者称可汗,可汗的子弟称特勤,领兵马的将领称设。在可汗与设之间的称为叶护,相当于副可汗。大臣称梅录,而高级官吏先是分为十等,后又发展到二十等,名称有俟斤、吐屯、阿波、颉利发、达干、阎洪达等。贵族会议由可汗、高级官吏和部落首领组成,决定汗位继承和战和等重大问题。但贵族会议由于从分权的“封建”制过渡到“集权”的“封建”制而削弱了。突厥兵制是一种本部兵民合一制与属部征兵制相结合的军事制度,它源自突厥人的围猎制度。围猎时的分翼标帜是十入一组,用于军制就演变成以“设”为首,分成左、中、右的配置,按十进法进行编制。①突厥人的军队以骑兵为主,兼有步兵,唐太宗评价突厥人作战是“突厥所长,惟恃骑射”。阿勒泰地区突厥墓中都伴有马具出现,特别是铜制、铁制马镫,这对变砍击为切击,提高杀伤力无疑有重大意义。突厥人在接触汉文化后,还曾使用汉族的十二生肖纪年的历法。这种纪年法见于突厥碑铭中,这比原先“以青草为记”的物候历先进和准确得多。突厥人的婚姻和丧葬制度是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形成的,但同时也受到周边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突厥人在婚姻上实行自择配偶制和收继婚制,同时也存在兄弟共妻现象。突厥人丧葬习俗为土葬和火葬两种,火葬是随着信仰火祆教而兴起的。突厥贵族墓中的随葬品都较丰厚。除马作为陪葬外,还随葬大量的金银器。曾在昭苏县境内西突厥贵族墓中出土了一批包括嵌红宝石金面具、带盖金罐、包金剑鞘、嵌红玛瑙虎柄杯、错金单耳银瓶和织锦等文物,可见奢华程度。还在一些突厥墓中发现瓮罐葬的骨瓮,骨瓮是仿照毡房花纹镂空,象征帐幕骨架。突厥人的瓮罐葬是将死者火化后收入瓮罐中埋葬的。突厥的丧葬文化有四个特征:一是以马、羊为祭品,厚葬;二是为对死去亲人表示痛悼,亲属往往■面而泣;三是实行火葬;四是墓表立石。突厥火葬习俗恰恰与“突厥事火”的记载相吻合。突厥制度文化中还有成文的刑法。其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四种;刑罚亦分死刑、体罚、罚款及赔偿、苦役流刑及“禁锢随军”四类。突厥刑法是以维护私有权和贵族特权,尊重父权、夫权为特征。
  突厥人的信仰系统包括原始宗教信仰和人为宗教信仰。突厥人的敬天事火是他们的原始信仰,这种信仰后又发展成为萨满教信仰。西突厥统治中亚期间又信奉了祆教和佛教。这样,突厥的信仰系统就出现了原始信仰和人为宗教杂糅共存的局面。突厥人的敬天事火均起源于他们的自然崇拜。古突厥语中的“登凝梨”,不仅指实在的天,还可转义为“献牲”、“崇奉”、“尊敬”等,因此也就有了天神的意义。从汉文文献记载看,突厥人的祭天仪式分季节性和常年性两种。季节性的祭天仪式在五月中旬举行,常杀羊、马祭祀,以求降福消灾。由敬天,突厥人还形成汗权天授、兵事天佑、畏惧天谴等观念。①“突厥事火”屡见文献记载,可能是自然崇拜和祆教信仰融合的结果。西突厥曾在伊犁河流域建有“弓月城”,其名称也反映出突厥人曾存在拜火习俗,其意为“日火”或“太阳之为”。伊犁河流域出土的一件外壁饰以忍冬纹的陶瓮(瓮盖已佚失)也是祆教徒使用的盛骨瓮。“突厥”一名也是由单词“妻”和“炉灶要地”合成的,后者还指“原始神灵”。可见突厥人的拜火习俗源自母系氏族社会的灶神(即火神)信仰,突厥人信仰祆教后更强化了拜火信仰。由于突厥人常游移迁徙,并无祆祠,而是将祆神形象“刻毡为形,盛于皮袋”,随时祭祀而已。《隋书·突厥传》曾说突厥人“敬鬼神,信巫觋”,又结合突厥人在迎接东罗马使者蔡马库斯时由祭司举行的净火仪式等史实看,所谓“巫觋”、“指天画地者”都应是沟通天地的中介者——萨满,他们是突厥部落中的职业祭司。萨满教信仰在突厥人中有特殊的地位。突厥人信仰佛教的是西突厥,他们是在西域、中亚盛行佛教的情况下皈依了佛教,当然,首先是突厥的统治阶层先信奉了佛教。一些汉文佛教文献都曾记载突厥“极敬三宝”,特别是犍陀罗地区的西突厥汗庭完全佛教化。
  突厥人的生活习俗对西域各民族影响甚大。突厥“被发左衽”,男子着长身小袖袍,缦裆,女子发辫不垂,着锦缬、缨珞、环钏,突厥的这种服饰和头饰也为西域其他民族所接受。突厥人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对活动中伊犁草原的突厥语族的文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种痕迹至今还能在一些突厥语族民族中寻觅到。
  自13世纪后,随着成吉思汗的西征,西域进入了蒙元统治时期,而到了明末清初,随着瓦剌的兴起,准噶尔、和硕特、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四部组成的卫拉特蒙古又立足于西域广大地区。自此,伊犁河流域、阿尔泰草原都留下了卫拉特蒙古四部的足迹。伊犁地区的部分蒙古文化也可以分为蒙元时期的蒙古文化和卫拉特蒙古时期的蒙古文化,虽然均为蒙古文化,但因地因时发生的文化变迁,使不同时期的蒙古文化呈现出各异的文化特征。
  蒙元统治西域初期,成吉思汗及其后裔曾为在西域推行蒙古制度文化、习惯法及生活习俗进行了不懈努力,但在东西文化汇聚的西域地区,蒙古文化抵挡不住西域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强大吸引力,本身的文化发生了重大转型。信仰萨满教的部分蒙古人先后信仰了聂思脱里派基督教(即景教)、佛教和伊斯兰教。阿力麻里(今伊犁霍城县西)曾为察合台斡耳朵驻地,后有阿里不哥、海都等蒙古宗室活动,东察合台汗国时期又成为其统治中心。考古工作者在阿力麻里遗址发掘时曾出土过景教镌有叙利亚文字和十字架纹的石刻。七河流域出土的景教墓石铭文中,至少有7个墓主是阿力麻里人,大约从13世纪80年代到14世纪初。从文献记载分析,阿力麻里是景教在西域传播的6个地区之一。蒙古人对佛教的了解始于漠北蒙古兴起之初,他们从高昌回鹘人那里知道了佛教,而与藏传佛教发生关系则到了13世纪初。而自元世祖忽必烈起,蒙古贵族开始信仰藏传佛教,自八思巴受封“帝师”起,元朝皇帝先后封了14个帝师。帝师的职责是宣传佛法,弘扬佛教,传授佛法,授给法戒,并举行灌顶仪式。但是蒙古皇室自成吉思汗西征起就信仰不同的宗教,成吉思汗和窝阔台信奉萨满教,阔端之母、忽必烈之母和蒙哥则信奉景教,而忽必烈及其以后的继位者又信仰佛教。成吉思汗西征前,西域居民的宗教信仰格局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天山以南的农耕绿洲区居民大多皈依伊斯兰教,天山以东的高昌回鹘仍信奉佛教。但是自13世纪中叶起,天山以北地区阿力麻里的哈喇鲁王族已经信奉了伊斯兰教,不过,哈喇鲁入中也有不少景教徒。西域的蒙古人皈依伊斯兰教是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是统治天山以南绿洲农耕地区的蒙古人改变游牧生产生活方式接受农耕生产生活方式变成了定居民,然后又接受了伊斯兰教,就连文字也变成了阿拉伯字母拼写的察合台文。待到东察合台汗国的秃黑鲁帖木儿皈依伊斯兰教后,又强迫其汗国东部的16万蒙古人皈依了伊斯兰教。14世纪80年代,秃黑鲁帖木儿之子黑地儿火者继位,又强行在高昌畏兀儿地区推行伊斯兰教,他们毁坏佛寺、佛像,焚烧佛教经典,高昌佛教遭受灭顶之灾。秃黑鲁帖木儿的东察合台汗国皈依伊斯兰教直接导致西域蒙古人突厥语族化和伊斯兰化的进程。在强大的操突厥语民族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冲击下,这时的蒙古人失去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就连秃黑鲁帖木儿这位盛极一时的东察合台汗王坐落在霍城县西北克干河附近的陵墓也完全成了伊斯兰教建筑风格的麻扎,亦不似他祖先“其墓无冢,以马践蹂,使如平地”(《黑鞑事略》)的葬法了。
  蒙古文化再一次在西域复兴时则到了明末清初。游牧于天山以北、阿尔泰山以南、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广大地区的卫拉特(即厄鲁特,明时称瓦剌)蒙古四部以伊犁为会宗地。准噶尔部统一卫拉特诸部后,伊犁成了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中心。清前期天山以北草原地区的文化形态主要是卫拉特蒙古文化,这种文化格局一直到18世纪中叶清乾隆朝统一西域才有所改变。卫拉特蒙古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因此,其文化也是典型的草原游牧文化。对卫拉特蒙古文化来说,盛事莫过于1640年《卫拉特法典》的诞生,它是卫拉特和喀尔喀首领会盟于塔尔巴哈台的结果。《卫拉特法典》规定喇嘛教为蒙古各部共同信仰的宗教;规定了土地、牧场归领主占有和支配;对社会各阶级、阶层等级进行严格区分,规定了王公贵族的特权;在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立法,旨在巩固封建制度;协调各部关系,并规定必须联合抵御外敌;对民事、刑事诉讼、诉讼程序和量刑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卫拉特法典》对卫拉特蒙古诸部的制度文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卫拉特蒙古各部最高首领为珲台吉,次为宰桑,下设各级官员,清统一西域后实行扎萨克制。卫拉特诸部蒙古人之间的传统社会生活习俗并无多大区别,饮食上以肉、酪为主,一日三餐不离奶茶;生活器皿用木、皮、铜、铁制成,王公贵族喜用金、银器皿;清代蒙古王公贵族喜穿锦缎缝制的长袍,丝绸制品也见于帽、带、被褥等方面;他们的居室主要是那种易于搬迁、拆卸的蒙古包。
  卫拉特蒙古诸部信仰喇嘛教后,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宗教建筑和婚丧习俗。他们兴建了一批喇嘛庙,婚丧嫁娶也多受喇嘛教影响。卫拉特四部之一的准噶尔蒙古自1717年起先后在伊犁河南北岸修建了固尔扎庙(俗称金顶寺)和海努克庙(俗称银顶寺)。金顶寺庙顶因以盘羊角形状装饰,蒙古语称“固尔扎都纲”(意为盘羊庙);银顶寺庙顶形似巨大的牦牛角,蒙古语称“海努克都纲”(意为牦牛庙)。到了光绪十五年(1889)历时四年又在昭苏修建圣佑庙。现存八座建筑以中轴线建有照壁、山门、前殿、大殿、后殿,左右还有配殿和八角形双层檐亭阁。大殿殿廊绘有猛虎雄狮、金鹿麒麟、凤凰猕猴等;大殿正壁绘有二龙戏珠、凤凰比翼、子牙钓鱼、苏武牧羊等汉族传统壁画。佛殿内置蒙古包庙宇,内设佛像和金银祖鲁杯等。卫拉特蒙古的喇嘛庙实际上是融蒙古、藏、汉族建筑风格为一体的建筑。(①喇嘛教影响也渗透到婚葬习俗中。在传统的蒙古族婚礼上,除新郎新婚持羊胛骨拜天地日月遗俗还保留外,又增添了喇嘛诵经的内容。准噶尔蒙古人在丧葬仪式上除传统的五行葬法(即金葬、木葬、火葬、水葬、土葬)外,又加进了喇嘛诵经的内容,如从人死亡之日起诵经49日超度。
  卫拉特蒙古著名学者咱雅班第达于1648年在回鹘忒蒙古文的基础上创制托忒蒙古文后出现了一批文化典籍,代表性的有《卫拉特法典》、《咱雅班第达传》、《四卫拉特史》以及佛教译经《金光明经》、《长寿经》等。卫拉特蒙古民间文学艺术以口传英雄史诗、民歌、传说故事著称。定型于明清之际的《江格尔》是长篇英雄史诗,塑造了以江格尔为首的12名“雄狮”的英雄形象。《江格尔》是经历代“江格尔齐”(民间演唱艺人)演唱流传下来的,后有了用托忒蒙古文书写的文本。卫拉特蒙古四部的民歌有咏叹性的抒情长调和活泼、明快的短调之分。流行于土尔扈特部的民歌《西部可汗》、《伊犁河金色草原之歌》、《可爱的暗褐色小马》、《我可爱的小雄鹿》、《额林哈毕尔噶山》等民歌都产生于他们在伊犁河流域的游牧生活,其中《伊犁河金色草原之歌》显然是歌手即兴演唱的抒情长调,是歌手对伊犁河谷迷人秋天的幸福回忆。
  清统一新疆后,伊犁河流域的文化进入了满汉文化、蒙古文化、哈萨克文化、锡伯族文化并存的多元文化时期。
  第三节哈萨克文化
  清代伊犁地区的文化若按生产生活方式分类,可分为以汉族、满族、锡伯族为主的屯垦文化型和以卫拉特蒙古、哈萨克为主的草原游牧文化型,即使在现代伊犁多民族文化格局中,这两种传统文化仍在起作用。
  哈萨克族曾广泛分布于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自清后期起,哈萨克族的黑宰、阿勒班等部落迁居“伊犁东路”。由此,哈萨克文化同卫拉特蒙古文化一同成为伊犁地区最主要的草原游牧文化。但清代游牧于伊犁、塔城、阿勒泰的哈萨克族则来自不同的部落,伊犁属大玉兹部落,而塔城、阿勒泰地区则源于中玉兹部落。所有的哈萨克部落在文化上都有共同特征,也存在地域性的细微差异。
  清代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的哈萨克部落实行的是封建宗法制度,是典型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并形成一整套适应游牧生活的习俗。伊犁地区原属大玉兹的部落主要有黑宰、阿勒班、杜拉特、乌孙等,塔城、阿勒泰原属中玉兹的部落有克烈、乃蛮、曼毕特、赛布拉特、吐尔图吾力等。统治各部落的首领曾被称为汗、苏丹等,为世袭制度。一个部落又往往包括若干氏族,这种以较亲近的血缘关系居住在一起的基本单位称为“阿吾勒”,管理阿吾勒者称为“阿吾勒巴斯”。为加强对哈萨克各部落的管理,清政府对其部落头领封官授爵,这套王公制度按等级分为王、公、贝子、毕(比)、台吉、乌库尔台、札兰、藏根等。这种封官授爵制度一方面肯定了哈萨克各部落各级头领按财产多少划分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赋税缴纳,但税赋又往往由各级封建主转嫁给了贫困牧民。
  清代哈萨克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阿吾勒,一般由10多户组成。从血缘关系的远近和有无血缘关系看,哈萨克族的阿吾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同一祖父的近亲组成。如20世纪50年代初在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的调查,阔利巴依氏族的穆哈什阿吾勒共6户,其中4户皆是穆哈什一父所生的亲兄弟,血缘关系亲近。二是由本氏族成员组成的阿吾勒。这种阿吾勒近亲比较少,血缘关系较远,但均属同一氏族的成员。三是由外氏族、外氏族成员组成的阿吾勒。在这样的阿吾勒中,一些成员与阿吾勒巴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过是一种游牧经济共同体。这三种阿吾勒中以第二类最多,第一类较少,而第三类最少。
  阿吾勒作为畜牧业生产的经济共同体,在迁徙、放牧、接羔、剪毛、割草、挤奶、擀毡以及酿制酸奶、酥油等生产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共同的文化表征,我们可以把这种文化称为阿吾勒文化现象。阿吾勒文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习惯法成了规范阿吾勒内每个氏族、家庭和个人道德、行为的民间制度文化系统
  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并不具备法律文本的意义,但在强大的习惯势力和舆论压力面前,人人都必须遵守。清代哈萨克族中的父系家长制、财产继承制度、婚姻丧葬制度等都是每个氏族内部共同的公约式的习惯和制度文化。所谓父系家长制是以家族中以男性长者享有最高权力的封建男权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在哈萨克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如财产继承制度、婚姻制度均受它制约。在哈萨克族阿吾勒之上有若干阿吾勒组成的“阿塔”(祖父、祖宗之意),阿塔头目称为“阿克萨卡尔”,意为“元老”,负责处理阿塔内部事务,调解阿吾勒之间关系。因同一阿塔内的阿吾勒均有较亲的血缘关系,他同由长者担任的阿吾勒巴斯一样,构成了父系社会的父权制。阿吾勒内的每个家庭并不是独立的社会单位,所有家庭都依附于阿吾勒,因此阿吾勒巴斯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成了最基本的父权制社会的代表。在父系家长制家庭,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儿女服从父亲,丈夫为一家之长,有权威地位,而且只有儿子可以继承父辈的财产,女儿则没有这个权利。还有一种“幼子继承”,即父母的最后部分遗产由最小的儿子继承。在父系制封建宗法社会,妻子也成了其丈夫氏族继承的财产。如果丈夫死了,丈夫的兄弟便可娶她为妻,若没有兄弟,她必须嫁给死者近血缘兄弟。丈夫死后妻子也没有财产继承权,有儿子的由其子继承,无子由其兄弟继承,若无兄弟,则由本家族男性继承,若家族无人继承,则由本氏族男性成员分有。
  除父系家长制外,还有些制度,如婚姻制度、丧葬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哈萨克族民间习惯法规定,同一氏族内不得通婚。如通婚也必须超出七代(即比喻七条河相隔)。他们认为,七代以内都是兄弟。在封建宗法社会中,还规定黑白骨头间(即贵族与平民间)不能通婚,讲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相等,一般是地位低者不向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求婚。哈萨克族婚姻制度是终身制,结婚之后一般不允许离婚。清代哈萨克族由于已信仰伊斯兰教,丧葬制度也有了伊斯兰文化的色彩。
  二、以血缘关系组成的阿吾勒成了密切氏族、家庭关系的纽带
  由于阿吾勒主要是由本氏族成员组成的,所以均存在一种以男性为主的血缘关系。维系这种关系的是阿吾勒长和家庭中的男性长辈。阿吾勒长决定着阿吾勒在各季牧场迁移的时间,所需人力、畜力以及阿吾勒内成员去留、纠纷、差役等。每个家庭的男性家长是整个家庭的垂直管理者。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莫不以家长马首是瞻。牧业生产、财产继承制、家庭教育、一个人一生的诞生礼、满月礼、骑马礼、割礼、婚礼和葬礼等完全由男性家长决定。在一个家庭中,父亲有决定性的权利,妻子、子女要绝对服从父亲的意志。阿吾勒内的各家庭之间由于血缘关系密切,感情上也就更亲近。于是某一家庭或成员遇到困难时,其他成员和家庭也就主动相助。在一定限度内,互通有无,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是阿吾勒内所有成员的共识。由于部落、氏族、家庭观念浓厚,且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形成的,阿吾勒内的成员常服不计报酬的劳役,特别是贫苦牧民。若谁要索取报酬反而被认为是有违习惯和道德的。阿吾勒内由于贫富悬殊,于是贫苦牧民对富有牧户在生产、生活上依附关系增强了。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阿吾勒内成员间的关系是不可能平等的。清代哈萨克族的许多禁忌也有“尊者讳”的意味。如,做客时客人忌从火炉右边入座或坐于火炉右边,因为右边是主人的座位;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更不能在长辈面前喝酒、吸烟等;盛饭、上茶先给长辈等。禁忌也成了维系血缘关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由最基本的牧业生产单位——阿吾勒形成共同的习俗文化
  一般由七八户至数十户组成的阿吾勒在一年中逐水草而居的大的转场有四次,于是一切生活习俗也与这种迁徙游牧相适应。哈萨克族的毡房就是适应转场搬迁应运而生的活动房屋。毡房作为居屋,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变。最初可能就是哈萨克语所称的“霍斯”式毡房,俗称“一撮毛”。它没有房墙,房杆是直的,木圈顶为正方形或圆形,房杆四周不围芨芨墙篱,只围拼毡。早期征战、狩猎时常用“霍斯”。以后一家一户家庭普遍出现后,有了四块毡墙的毡房。它有房杆65根,木圈顶有65个洞眼。四块毡的毡房按功能分为厨房、卧室、客室、儿媳床位等四个部分。六块、八块毡墙的毡房出现更晚,往往成了富人和达官贵族的标志。这类毡房房墙、房杆、圆圈顶油漆、雕花、镶嵌等工艺常被采用。因盖毡毛色纯正,呈白色,也就成了“白色的宫殿”。毡房内部是有四方八隅指向和二十四时辰顺时运行方位的,把宇宙世界想象成圆形的“人化自然界”。这与哈萨克族的天文、节气、方位知识相关。毡房这种小乾坤实际上是一种完整的宇宙模式的缩影。由于游牧生产生活需要,哈萨克族的金属加工、木器加工、编织、制革、缝纫等手工艺莫不沿习成俗。仅以制作马鞍工艺为例,就分为木制雕刻漆画鞍、木制包皮铆钉鞍、木制包皮铐花鞍三类。马鞍形制一般为前鞍桥窄而高,后鞍桥平宽,配有鞍垫、马鞯和马镫。鞍桥两端普通型包畜皮,并镶嵌鞍条、鞍花和泡丁等,鞍面油漆。豪华型往往在鞍桥上包铜、包银,图案装饰也是不能少的。哈萨克族的木制工艺也体现在制作生活器皿中,如制作各种木碗、木勺、木盘、装炊具木盒、捣马奶杆等。木制工艺、皮革工艺、毛织工艺可称为哈萨克族的三大工艺。他们的生活习俗及由此衍生的习俗歌舞也与这些工艺劳动有关,如《擀毡舞》、《劳动舞》、《绣巾舞》等。
  哈萨克族作为马背民族,他们视马为人的翅膀。在长期的牧马、骑马实践中,哈萨克人对马的毛色、品种、禀性、体态、姿势等了如指掌,形成丰富的相马经验,由此构成丰富多彩的马文化。在哈萨克语中,有关马的毛色的词汇竟多达350多个,如吉祥毛色的马就有黑耳朵马、白鼻子马、花白腿马、白腿马等,非吉祥的有灰眼睛马、白头马、月形白鼻梁马、白嘴马等等;形容骏马的词汇多达100多个;说明马的属性的词汇有100多个;有关马的性别、年龄、形体、禀性、姿势等方面的词汇多达600多个。甚至一些氏族、部落、地名、人名也与马有关。
  清代哈萨克族观念形态文化主要是指他们的宗教信仰、思维模式、审美趣味和文学艺术等。清代的哈萨克族虽然已信仰伊斯兰教,由一神教导致的礼拜仪式、婚葬、节庆习俗弥漫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早期的萨满教、拜火教信仰并未完全销声匿迹。在萨满教信仰系统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萨满,他既是天神的代言人,又是精灵的化身;他既是人,也是神;他既能代表人们向神许下心愿,又能用巫术为人们消病解灾。萨满教的三界为:诸神所在的天界为上界,人、动物栖息的人间为中界,魔鬼所居的地狱为下界。萨满教的观念体系是灵魂观、神灵观和神性观,其核心是对神的信仰。萨满作为沟通天地的中介者,就是运用通神手段——巫术进行脱魂与显灵,禳解与祭祀,治病与占卜。萨满教的宗教活动主要是作为“行巫术”的仪式性表演,它类似于戏剧表演,有道具、服饰、动作、声音,它们都是用于通神的,因此有较强的功能性。哈萨克族将萨满称为“巴克思”,把女萨满称为“库什娜西”。这些萨满的道具有神鼓、神杖、铜镜等,萨满服饰分萨满服、帽、裙等;萨满在仪式表演中的形体动作,后被称为萨满舞;在库布兹琴和鼓声伴奏下唱念祝祷词的有声系统则被赋予萨满歌的称谓。对哈萨克人信仰萨满教情况向外界披露的是俄国学者拉德洛夫于19世纪60年代在今阿勒泰地区的调查报告。报告较完整地记录了萨满举行祭祀仪式的场景,并记下了萨满祝祷时吟唱的神歌的主要内容。这是哈萨克人祭祀天神——开拉汗的神圣仪式。这种仪式分三个阶段分别在三个晚上举行。第一个晚上是准备祭祀阶段,选择祭祀地点,挑选牺牲并宰杀。第二个阶段是大祭,是祭祀的中心,实际上是一种通神仪式。萨满在跳神中收入众多神灵,从一层天开始到达七层、十一层乃至更高的天层。开拉汗住在天穹十七层,而萨满在攀登自己力量所及的最高层时就开始呼唤第十六层的乌尔肯汗,向他探问祭祀是否顺利并提出要求。第三阶段是一种祭酒和狂饮仪式。在这种结束仪式中饮库姆孜(马奶酒)。拉德洛夫还记录了阿勒泰哈萨克族萨满举行净房仪式、巴克思跳神治病仪式。这些仪式都属攘解仪式,有驱魔祛病求吉祈福的动机。在所有这些仪式中,萨满着神服,敲击神鼓,全身左右摆动,口中念唱神歌,以求通神奏效。①
  哈萨克族曾在历史上信仰过拜火教,信仰伊斯兰教后,拜火习俗仍然保留下来了。火祆教是最早传入伊犁地区的外来宗教,由于火祆教崇拜的至善神阿胡拉·马兹达是火与光(日)的代表,故对先后活动于伊犁地区的塞人、乌孙、突厥、蒙古、哈萨克等游牧民族来说,极容易与他们的自然崇拜、萨满教信仰一拍即合,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拜火习俗。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拜天、拜火习俗并不因为改宗其他宗教而消解。清代已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仍视火为神圣之物,对它敬重,特别重视火的赐福避邪功能,以至形成一套完整的拜火仪式。如婚礼上往火上浇油的仪式,象征新娘将给夫家带来好运;转场时,牲畜从两堆火中间穿行仪式,以示治病驱邪,这实际上是一种净火仪式;用打火镰的方式为孩子命名的仪式,是出于相信打着火时叫出来的名字吉祥的动机。哈萨克族的许多禁忌习俗也与火有关,如不准用脚踩火,不许向火吐唾沫,不准围着火堆乱跑,更不能往火上撒尿等等。他们深信,若谁亵渎火就会遭到火神的惩罚,会招致厄运。
  哈萨克族因地理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迥异于绿洲农耕定居民,形成了独特的审美趣味和审美判断。在以山、草原、水、动物为主体的地理生态环境中,以自然为审美客体出现最多的有马、鹰、高山、草原、青松、山羊、蓝天、鹿、天鹅、绵羊、虎、熊、林海、隼、湖、猎犬、牧羊犬等,从具象到意象,出现在哈萨克族的文学艺术中。而毡房、服饰、食物、性格、习俗、观念等人文环境诸因素也反映着草原游牧民族特有的审美心理。纯粹以自然为审美对象产生的审美心理有较长的稳定性;而人文地理环境属文化特征,是决定审美情趣的历史因素,会因时因地而发生变异。哈萨克族在与自然的对应关系中,在长期的游牧生产生活中形成对事物重整体性的整体思维和观物取象的象征思维。整体思维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直观思维,哈萨克族的“四素说”就是从直观的、可感知事物入手以解释物质世界的相互关系,有时还用于解释人际关系。哈萨克族的“四素说”是由水、火、土、气构成的,认为这四种要素是构成自然界的基础,也是游牧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四素说”引申到人际关系,往往指两个性格、脾气各异的人像水和火一样。象征思维丰富了哈萨克人意会、体悟的能力,他们的民间口头文学均充满激情,具有情感性特征,显示了对自然美的领悟能力。
  伊犁等地哈萨克族的传统文化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全国抗战运动的推动,在新文化思潮影响下,发生了文化转型,有了一批进行新式教育的学校和新型知识分子,也有了哈萨克文的报刊以及话剧、歌剧等舞台艺术。虽然时间短,但对现代哈萨克文化诞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四节屯垦文化
  所谓屯垦文化是指历代中央政府在边疆地区进行屯田戍边时期的农耕文化。新疆的屯垦戍边源自汉代,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屯垦戍边,从政治上讲是为了安边定边;从经济上讲是为了兴边实边;从文化上讲是一种文化交融和整合。伊犁地区屯垦戍边的历史也延续了2000多年,从西汉时期的伊塞克湖地区的赤谷屯田到清代的屯垦戍边、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兵团军垦,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屯垦文化。屯垦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交相辉映,是伊犁地区最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景观。
  屯垦文化当然是一种农耕文化类型,但由于与戍边有密切关系,它也就成了一种独特的农耕文化类型。屯垦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上层官方文化和下层民间文化共存、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并列、城镇文化与乡村文化同在、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互显的多元文化形态。历史上的伊犁地区屯垦文化兴于汉唐,盛于清代,并且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
  历史上,天山以北地区屯垦戍边从西汉在伊犁河谷的筑塞屯田为最早,它也是西汉王朝在西域的最早屯田点。西汉在伊塞克湖东南的赤谷屯田也是较早的。唐代在天山以北地区的屯田范围更广,文献记载的就有轮台、清海、庭州、碎叶屯田等,伊犁及其周边地区也是重要的屯田区域。在整个清代屯田无论从分布区域、屯垦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是20世纪50年代之前屯垦的鼎盛期。清乾隆年间在天山南北地区平定大小和卓和准噶尔叛乱后,就在伊犁设置了统辖西域军政事务的伊犁将军。伊犁、塔城、阿勒泰都成为主要屯垦区,屯垦也分为军屯、旗屯、犯屯、民屯、回屯多种形式,屯垦的民族除满族、汉族、锡伯族外,还有蒙古族、维吾尔族、回族、达斡尔族等。伊犁地区屯垦文化进入了一个交融、整合的新时期。
  如果说西汉时的赤谷屯田以及汉细君、解忧公主远嫁乌孙是汉文化初渐天山以北地区的话,而西汉在西域设都护府和唐代安西、北庭两大都护府的设立,则标志着中原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在天山南北广泛传播开来。唐代的清海屯田、碎叶屯田(碎叶为安西四镇之一)是天山以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屯田,如碎叶屯田人数达万人以上,屯田10余万亩,地域也从碎叶城扩大到塔拉斯河流域。汉唐中央政府统一西域后推行中原制度文化,册封和授印地方头目,推广汉语文制度等,均是文化上的重大举措。屯田地也成为向四周辐射汉文化的中心。据文献记载,唐代碎叶屯田时就在塔拉斯河流域修筑了巨丽城,发挥着屯田城市的文化功能。
  清代伊犁等地兴起的屯田戍边,不仅是汉唐遗风的继承,而且把屯垦文化推向新的高度。清统一西域并设伊犁将军,清政府的官方文化就成了西域的主流文化,这种主流文化在新疆建省后得到了强化。当然,清朝的官方上层文化并非是纯粹的满族文化,而是满汉合璧的文化,推行到新疆这样的多民族地区,更有了多民族融合的特征。伊犁军府制时,清政府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为最高军政长官,下设都统、参赞、办事、领队等各级大臣,分驻各地,管理军政事务。而对土尔扈特、哈萨克等游牧部落则实行封王赐爵的扎萨克制进行管理。满洲、蒙古、锡伯等仍实行八旗制。到1884年新疆建省后统一实行州、县制,这完全是汉族的行政管理制度。在语文制度方面,清政府的官方语文也由起初的满文满语变成满汉语文同行。新疆建省后,各种文告一律使用汉、维两种文字,并在各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双语人才。当然,推行双语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政令畅通和各民族间的沟通。
  清代伊犁等地的屯垦文化还有一个显著标志是城市文化的出现。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在伊犁将军府所在地建惠远城后,又陆续修筑绥定、宁远、拱宸、广仁、瞻德、塔勒奇、惠宁、熙春诸城,合称伊犁九城。惠远旧城毁于河水冲溃和兵火,1883年又易北修建惠远新城。惠远新城是中国传统城堡式城市的格局:城周长5公里,城垣高约5米。城内以钟鼓楼为中心,以直通四大城门的四条大街构成城市基本布局。四条大街上还有48条小巷,组成商业区和居民区。钟鼓楼是一座中国传统风格的三层三檐歇山顶的砖木结构建筑,层檐铺有琉璃瓦,每层12根檐柱绘有花卉等图案,每层檐角均吊有小铜铃。钟鼓楼正东不远处是伊犁将军府旧址,现存府门、石狮、金库、厢房、凉亭等建筑,花园内古木参天,亭台布于其间。花园是典型的仿江南园林式建筑。在伊犁九城中以惠远、绥定、宁远诸城规模较大,曾是天山以北地区商贾云集、物流、人流频繁之地。像绥定城,新疆建省后,成为津商、维吾尔族商人集中的城镇,城内以津商居多,南大街及南关一带皆是维吾尔族商人。
  在屯垦建筑中,筑城而居的还有西迁后的锡伯营驻地,这是按清朝八旗制组成的军民兼用型城堡,八个牛录均是中国传统的能防易守的城堡式建筑。每个牛录的城堡均由高大夯实的正方形城墙组成。城墙上有垛口,并在东西南北砖砌四个城门,城墙周长七八里至十里不等。城内是“牛录”办事机构、巷道式民居以及粮库、兵器库和监牢等。城内还建有关帝庙、娘娘庙等,供祭祀用。无论是官署还是民居,较典型者均为“人”字形大屋顶房,是传统的汉式建筑,不过像靖远寺这样的庙宇更宏伟、气魄而已,装饰上更注重雕梁画栋。
  与官方文化形态相对应的是民间文化形态,这是屯垦文化中最具魅力的部分。清代伊犁屯垦民间文化是多元的,它涵盖了满、汉、锡伯、维吾尔等民族的民间文化。满、汉、锡伯等民族的民间文化是随军屯、旗屯、民屯的逐步发展扎根于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的民间文化则始于清乾隆年间的回屯,整个有清一代未断绝过这种移民,因此,维吾尔族民间文化也开始在伊犁地区传播。在这些民间文化中,因锡伯族基本上是聚族筑城而居,形成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较多保留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锡伯族原为打猎部落,但到了明末,已成为定居的农耕民族。乾隆二十九年(1764)锡伯族西迁到伊犁后,如鱼得水,开荒修渠开始了新的农耕定居生活。因此,锡伯族文化是典型的农耕文化。清代伊犁地区锡伯族的文化相当完整地保留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传统民居、服饰、食品、婚葬习俗、习惯法、信仰无一不与东北时期的传统文化有渊源关系。锡伯族的马架子屋(平顶房)是其早期的民居,后又出现来兰皮房,即房屋内墙抹细泥上光的民居,以后又有了“人”字形大屋顶房,这是受满汉民居影响的住房。锡伯族民居一般为一明两暗式。为取暖,锡伯族民居内均有三环炕,即由烟道相通的南、北、西相连的土炕,锡伯语称为“安巴纳罕”。三炕用处各不相同,西炕设置立柜等,西墙有立龛,供祖先牌位;南炕靠门处有屏壁,向炕一侧有挂衣帽的挂钩,南炕为长辈睡卧处;北炕为来客睡卧处。锡伯族传统服饰主要是长袍,男女老幼有所不同。一般都为右衽,高领,长及脚面,但年轻女子长袍色泽鲜艳,较紧身,即女式旗袍。长袍有单、夹、棉之分。锡伯族男女还喜穿一种无袖的坎肩,一般为圆领、对襟。锡伯族妇女常穿的鞋主要是绣花鞋,分双梁绣花鞋,单梁绣花鞋等。伊犁地区锡伯族还保留着东北时的饮食传统,如喜食发面饼、鱼炖子、干豆角炖肉、猪血拌肉等。但在与新疆各民族长期杂居中,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传统饮食,像哈萨克族、蒙古族的清炖羊肉和奶茶,维吾尔族的抓饭,回族的拉面,乃至俄罗斯族的西式糕点等也都被融进自己的饮食文化中。
  锡伯族在清代虽然被纳入满清八旗制度下进行管理,但还存在以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社会制度,其习惯法、婚丧制度以及信仰均受氏族社会制度左右。锡伯族的氏族社会是一个以哈拉莫昆为核心的社会。哈拉,锡伯语意为姓,哈拉是从同一祖先繁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而哈拉发展至五六代后便分化出若干个莫昆。一般来说,每个牛录都有二十几个哈拉和几十个莫昆。哈拉莫昆往往选举辈份高且德高望重者担任哈拉达、莫昆达(达,即为长)。哈拉达、莫昆达主持制定本哈拉莫昆内的不成文规章制度,处理民间纠纷,惩罚恶人坏事,设立公共墓地,祭祀祖先,修宗谱以及本哈拉和莫昆内成员的道德自律等。如清代佟姓莫昆的习惯法就规定:在莫昆中任何一个抛弃父母、不敬养父母、不养活妻儿、长期在外流浪不归家者,召集莫昆会议惩处,宗谱每五年大祭一次,并增添一次新生子孙等,这是惩罚一切不良行为和莫昆必做大事的条款式规定。甚至萨满教信仰也与哈拉莫昆制度有关。锡伯族的萨满本身就是氏族社会的产物,一般一个哈拉都有若干个萨满,男女均有,萨满都不是世袭的,不允许子承父业。如果在一个家族内有人要学萨满也只能隔代学。除一些先天条件外,成为萨满者并非天启神授,而是后天经师父授法苦行修炼的结果。在一个哈拉内,萨满职责颇为宽泛,脱魂与显灵、禳解与祭礼、治病与占卜、婚丧与节庆都离不开萨满。但是发展到后来,锡伯族萨满的职能也仅剩跳神治病了,这是萨满职能内部分化的结果。
  锡伯族的萨满教信仰一直保留到20世纪上半叶。西迁伊犁之前后,锡伯族均曾信仰过喇嘛教,但居主导地位的还是萨满教信仰。萨满是一位身着萨满神服,身佩神铃、神镜,手持萨满神鼓、神鞭、神矛,癫狂地唱着萨满神歌,舞之蹈之的通神者。现在的人们已无从窥知锡伯族萨满的神服、铜镜、神鼓、神歌的原始形态了,而能见到的只有萨满神歌的文本了。抄写于清光绪十年(1884)十一月的《萨满歌》发现于伊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萨满后代中。手抄本《萨满歌》分两册,第一册为《祈告、祝赞、祷告神歌》;第二册是《治病时送巫尔虎之神歌》。第一册中神歌由《学萨满时的祷告神歌》、《祈请托里神歌》、《祈请金刀梯神歌》等九部分组成,从内容看是萨满徒弟学萨满时的范本,包括上刀梯等仪式。第二册是萨满跳神治病时唱的神歌。①萨满神歌非一时一世之作,是众多萨满在长期的积累中不断加工的结果。虽然神歌内容都有不同时代的烙印,但原始文化积淀是十分丰富的。锡伯族的萨满教信仰往往与他们的自然神崇拜、祖先崇拜、鬼神信仰相契合,形成博大复杂的民间信仰体系。“喜利妈妈”(氏族及家庭保护神)、“海尔堪玛法”(牲畜保护神)、“顾兴阿玛法”(男祖先神)、“玛法妈妈”(痘神)等构成锡伯族的神祇世界。在清代锡伯族的信仰中,受汉文化影响,出现了关帝、娘娘神崇拜,几乎每个牛录都有关帝庙、娘娘庙。每年农历五月十三日举行“磨刀节”活动,替关羽磨刀,纪念其忠君爱国精神。
  逢年过节时,那些无子嗣的男女去娘娘庙烧香磕头,祈求子嗣。伊犁地区的屯垦文化无论是清政府的官方文化还是锡伯等民族的民间文化,
  均深受汉文化影响,除清政府接受和推行汉文化等因素外,还与汉族屯垦移民带来的汉文化不无关系。据撰写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至宣统二年(1910)间的《伊犁府乡土志》统计,在53000余屯垦人员中,汉族人口约占15000余人,这里包括屯田的农民、经商的商人、各类手工业者。他们不仅带来了内地先进的建筑、犁耕技术,各种商品和手工艺,还有信仰、民间娱乐等民俗文化。《伊犁府乡土志》所列举的伊犁地区汉族寺庙就有文庙、武庙、文昌庙、社稷坛、先农坛、祈谷坛、龙神祠、昭忠祠等,遍布于伊犁九城。汉族的年节习俗、社火庙会、戏剧小曲、小说诗词也广泛流传开来。像锡伯族的《三国之歌》等民间文学形式就是在汉文学影响下产生的。同时像汉族的曲子戏博采众长,是吸收融合各种音乐成分最杂最多的汉族剧种。在多民族文化氛围中,锡伯族的秧歌调、维吾尔族汉族合璧的民歌都与汉文化有不解之缘。
  19世纪中叶,随着《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等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沙俄在政治军事扩张、经济掠夺的同时,又加紧了向包括伊犁、塔城在内的整个中国新疆的文化渗透。俄式建筑、东正教堂、俄国日常用品、俄式服饰等都成了文化渗透中的奇特景观。虽然至清宣统元年(1909)的统计,伊犁、塔城两地的俄国人不过6000人左右,但中西文化杂糅的非有机结合已显端倪。清代宁远城(今伊宁市)北关一带俄领事馆,东正教堂、洋行等俄式建筑鳞次栉比,洋布、洋糖、洋油、洋火等日常用品也充斥到各民族日常生活中。到民国时期俄式连衣裙、手风琴、踢踏舞也首先在伊犁等俄侨集中的地区流行起来。到盛世才实行“六大政策”时,由于起初的强烈亲苏倾向,俄罗斯文化从各个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风俗、思想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价值观等许多方面。
  清代伊犁等地的屯垦文化中除上层官方文化形态和下层民间文化形态外,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流入文化现象。除一般平民遣犯外,获罪流放新疆的主要是王公贵族、文武官员、学人等,被称为遣员。从乾隆朝起至清末流放到伊犁的遣员应有数百人之多。这些人从高位上陡然下落,又非一般的平民,因此很难把他们划入上层文化或下层文化。由于多数人属进士出身,学识修养不凡,可划入士的阶层,流放偏僻之地——犁后有了体察民情的机会,对边疆各民族文化有了切深体会。发配伊犁的洪亮吉、林则徐、祁韵士、吴熊光、徐松、陈孚恩等都是流放伊犁的名人。这些人被流放伊犁后的心情是复杂的,有失意彷徨者,有矢志不渝者,也有躬身于边疆屯垦事业者。无论心境如何,都留下了谪戍边地的诗文,成为屯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洪亮吉在伊犁仅滞留百日,但留下的诗文集就有《伊犁日记》、《万里荷戈集》、《天山客话》、《百日赐环集》四部,其中《天山客话》属伊犁见闻录,记述伊犁风土人情、风物特产、遣员情况等,在清代有很大影响。林则徐流放伊犁两年多,留有日记、诗词、书信等,其中不少诗文反映了林则徐屯田戍边的思想,他本人就积极参加了伊犁垦荒和南八城勘查。被称为西北史地学奠基人的祁韵士流放伊犁三年期间,笔耕不辍,除《万里行程记》、《濛地行稿》等行记、诗词外,主要帮助伊犁将军松筠完成了《伊犁总统事略》这样大型志书,此外自己还著有《西陲要略》、《西域释地》等史地著作。十二卷的《伊犁总统事略》对伊犁地区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各民族习俗等都有翔实记载,有很高的文献价值。徐松获罪流放伊犁期间有机会在新疆实地考察并披阅古籍文献,撰成五卷并附水道图的《西域水道记》。《西域水道记》对西域河流湖泊、地理历史、名胜古迹、驻军屯垦、风物特产均有详细介绍,是流放九年倾其全部精力的著作,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在此主要要提一下格琫额撰写的《伊江汇览》这部有关伊犁的方志。这是清代伊犁地区的第一部方志,成书于乾隆四十年(1775)。在清代伊犁屯垦文化中,这些流放名人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是清代行记、方志、史地著作、边塞诗的开拓者。

附注

①希罗多德著,王嘉隽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455页。 ②〔法〕格鲁塞著,魏英邦译:《草原帝国》,青海人民出版社,1991,31页。 ③希罗多德著,王嘉隽译:《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275~276页。 ①王炳华著:《乌孙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15页。 ①田广金、郭素新编著:《鄂尔多斯式青铜器》,文物出版社,1986年,185页。 ②田广金、郭素新编著:《鄂尔多斯式青铜器》,文物出版社,1986年,162页。 ①蔡鸿生著:《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年,117页。 ①蔡鸿生著:《唐代九姓胡与突厥文化》,中华书局,1998年,137~138页。 ①魏长洪等著:《西域佛教史》,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8年,234页。 ①《哈萨克族历史与文化》附录《哈萨克族的萨满教遗迹》,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①佟克力:《锡伯族历史与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226~227页。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汉朝伊犁、魏晋南北朝唐伊犁、两辽蒙元明伊犁、清代伊犁、民国伊犁、伊犁民族文化、伊犁历代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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