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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清代伊犁犯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7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清代伊犁犯屯
分类号:
K294.52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伊犁犯屯。犯屯,即被清政府遣送、流放的犯人在伊犁屯田种地的一种屯垦形式等情况。
关键词:
伊犁
清代
犯屯
内容
一、伊犁犯屯。犯屯,即被清政府遣送、流放的犯人在伊犁屯田种地的一种屯垦形式。新疆统一以后,兵屯连年丰收,而新疆劳力又极度缺乏,从1762年起,清政府便将乌鲁木齐定为军流入犯的遣返地,将内地大批罪犯遣送乌鲁木齐,发送伊犁地区参加屯田。此后,随着大批清军进驻伊犁,大规模地兴办屯田,遣犯也逐年增多。
1764年,清政府按犯人的罪行等级将犯人遣发伊犁。伊犁遣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罪行较轻的,依附于兵屯进行屯田;另一种是罪行较重的,给屯田兵丁为奴。还将内地罪犯家属发配伊犁为奴。嘉庆帝时,内地信天主教的遣犯也发送伊犁,均给厄鲁特为奴。
被遣发到伊犁的犯人主要从事屯田种地。因这些赏给屯田绿营兵丁为奴的人犯,积恶成习,屡惩屡犯,难以约束,使得绿营兵不愿意役使为奴的遣犯屯田,于是,伊犁将军明瑞下令,将绿营不愿意留用的遣犯赏给满兵为奴。
伊犁遣犯系内地人居多,劳动热情不高。伊犁将军阿桂于1767年奏准:给遣发为奴的人犯及携家属者,每人拨地15亩,让其单独屯种,如果有收成,次年拨地15亩,每亩纳细粮8升,按岁征,鼓励生产自给。伊犁本地的人犯,也有单独屯垦的。但遣犯单独屯种收效不大。1804年,伊犁将军松筠下令取消伊犁铜铅厂喀什河南遣犯屯田,改拨给回户耕种。
伊犁遣犯不仅参加屯田,而且还参加伊犁塔兰奇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拉船运输之劳役。在伊犁河各渡口,常有遣犯开船,运输过往行人、运送军粮。这些遣犯均隶属兵屯,期满改过者,给具为民,每户给地30亩,令其耕种,交伊犁同知管辖。
伊犁犯屯人数最多时达3000多人,清政府把各地兵犯也发送伊犁屯田,致使伊犁地区人口渐增,生产发展,军粮充裕。嘉庆年间,被流放伊犁的学者洪亮吉写诗描绘伊犁的盛况:“谁跨明驼天半回,付呼布鲁特人来,牛羊十万鞭驱至,三日域西路不开。”
清代犯屯是一个特殊阶层从事的屯垦形式,由于其人员结构复杂,据有关官方资料记载,他们之中有的恶习难改,有些人重新犯罪,给当地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1864年伊犁农民起义后,一些起义者把矛头又对准他们,到起义后期,一些民族主义分子在民族仇杀心理的驱使下,与这些犯屯者作对,不少人死于起义军的枪炮和棍棒之下,而大多数人则四处逃散,不知去向。新疆建省后,清政府对陆续回伊犁的遣犯,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视其如民,重招垦荒,种地为生。
二、遣犯为民。在兵屯向民屯转化的过程中,原来附属于兵屯的遣屯发生相应变化,以不同形式向民间屯种方式发展。
遣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屯地生产者的身份改变,也即“遣犯到期为民”上。清政府规定:流遣人犯“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予地亩,准入民籍”。①遣犯一经入籍为民,即脱离原属阶层,成为民屯的劳动人手,所种土地也成为民屯的一部分。遣犯为民的条例始定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当时只限于乌鲁木齐一地的携眷种地遣犯,适用范围较小。乾隆三十五年(1770)修订前例,改为“凡有过及耕作懒惰者,虽有眷属不准为民,实有悔过迁善,尽心屯种。照前定年限,与有眷者一体为民”②,以屯种表现为衡量标准,使到期为民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遣犯。在年满期限上,分三年、五年、十年三等,视罪情轻重定其长短。纪昀在其诗中写到“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③,记述了遣户屯居务农的景象。另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当地共有为民遣犯1200余户④。
三、改变过去对犯屯的安置办法。
清政府在同治朝以前对屯田遣犯的安置,一般是人给地十二亩,当局提供牛具籽种,年缴粮六石,平时一切活动由士兵监督,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都比一般农民和士兵低。新疆建省后,大批遣犯发送新疆服役。刘锦棠根据新疆变化了的形势,认为这时发送新疆屯田的遣犯,不应该再把他们看成是“实犯外遣”而应该以“助垦人犯”对待,“非照民屯难收实效”。⑤他不顾刑部的反对,按照《新疆屯垦章程》中的规定,把屯田遣犯与民屯中的农民一样进行安置,并且要求内地发送遣犯时,把其家眷同时发送新疆,使遣犯安心生产。他还规定:“原犯为奴罪名,定限五年,原犯当差罪名,定限三年,果能安分出力,即编入本地民册,给地耕种纳粮”⑥,不但大大缩短了遣犯为民的年限,而且使原来不准为民的为奴遣犯也可以通过屯田为民。这样,屯田的遣犯只要安心种地,几年后都可以转为当地农民。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汉朝伊犁、魏晋南北朝唐伊犁、两辽蒙元明伊犁、清代伊犁、民国伊犁、伊犁民族文化、伊犁历代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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