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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代伊犁回屯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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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7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清代伊犁回屯
分类号:
K294.52
页数:
10
页码:
147-15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新疆回屯。清代新疆回屯始创于康熙末年清政府对准噶尔部用兵过程中等情况。
关键词:
伊犁
清代
回屯
内容
一、清代新疆回屯。清代新疆回屯始创于康熙末年清政府对准噶尔部用兵过程中。④1715年(康熙五十四)春,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遣兵犯哈密,康熙命户部尚书富宁安统兵援剿。大兵集前哨,案妄兵遁。为固边防、省转输,康熙谕令查勘哈密地方可耕地亩,以备驻军屯田。翌年,富宁安奏曰:哈密所属布鲁尔、图呼鲁克接壤之处,并巴尔库尔、杜尔博尔金地方,哈剌乌苏及西吉木、达里图、布隆吾尔附近之上浦下浦等处,俱可耕种,应各令派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再兵丁内有愿耕种者,亦令耕种,上可其奏。①于是,正式兴办西路屯田。维吾尔人参加西路屯田的最早记载见于《清实录》康熙五十一三年(1718)年九月己亥条:
侍郎海寿疏言:臣与将军富宁安新旧开垦都尔白尔津、土呼鲁克地方,以及回子札萨克额敏所种之塔尔那沁地方,种过籽粒所余青稞,各令本处修理旧仓,加谨收贮看守,已行文巡抚噶什图绰奇,令充兵粮..从之。
上引疏中提到的“回子札萨克额敏”,即哈密维吾尔族首领达尔汉白克额贝郡拉之孙、郭帕白克之子。额贝都拉于1697年趁准部兵败之机,擒噶尔丹子内附,被清政府封为头等札萨克,仍“达尔汉”号,准其世袭。其部属按蒙古旗制编旗设领,成为哈密前哨阵地的一支有生力量:塔尔那沁在哈密东北部,也称塔勒纳沁、塔尔那秦,是哈密地区的沃洲之一。据此可知:1.在塔尔那沁耕种的达尔汉白克额敏暨所属维吾尔人是清西路屯田的一个组成部分。2.塔尔那沁已设有仓廪,专用于收贮额敏屯种交纳的青稞。这些青稞用以“充兵粮”。以后,额敏交纳的青稞先由塔尔那沁运至哈玺,再从哈密运至巴里坤军营。1719年秋,侍郎海寿雇运至营的屯粮中,就有额敏缴纳的608石青稞。1720年,清军攻取吐鲁番,在当地大举兴屯,额敏曾率所属400人赴吐鲁番屯垦。《清实录》雍正元年二月(1723)戊寅条中记载了此事:
副将军阿喇衲摺奏:哈密札萨克一等达尔汉白克额敏在吐鲁番地方不服水土,呈请带领回人四百名至哈密塔尔那沁种地效力,应将额敏发回哈密。从之。
从吐鲁番返回后,额敏复屯塔尔那沁,而且屯垦规模日见扩大,“(雍正)八年获麦青稞六千四百石,嗣岁给谷种五百石,秋纳粮四千石..”②形成定制。
由于额敏及其部属勤于屯垦,故曾一再得到清政府的晋封和奖赏。据和宁《回疆通志·额贝都拉列传》载,1727年雍正帝谕曰:“额敏自军兴以来输忱效力,率所队等屯耕助军甚属可嘉,著晋封镇国公”③。并“赏银一千两。其下种地回民四百人,各赏银两布匹,以口外开垦,卓有成效也”④。1729年(雍正七年),又晋封额敏为固山贝子。额敏屯耕纳粮直至乾隆初年。据《回疆通志》载:“乾隆元年,额敏奏:兴师以来,哈密岁纳屯粮计二万七千五百石..”⑤这个数字可能是指自雍正八年以来纳粮的总数。当时,清、准议和已有进展,双方在哈密等地的紧张对峙开始松弛。故清政府在接到额敏的奏报后,即下令:“免哈密回部屯田纳粮,并加赏贝子等银币有差”。额敏和卓旋以鲁克沁降①。”
与哈密达尔汉白克额敏同时率维吾尔人参加西路屯田的,还有吐鲁番大阿訇额敏和卓。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军攻取吐鲁番,“
《清实录》雍正八年十月辛丑条曰:宁远大将军岳钟琪奏称:吐鲁番回目额敏和卓屯田种地,恭顺效力,甚属可嘉。朕闻之,深为喜悦。额敏和卓赏缎二十匹,其种地效力之回民,赏银二千两。著提督纪成斌,差遣弁员,前往吐鲁番会同额敏和卓,秉公赏给。
据此可知,额敏和卓归附后率所属在吐鲁番屯田,且成效卓著,致获清政府的奖赏。以后,由于吐鲁番屡为准部侵扰,额敏和卓率所属万余口内迁至瓜州居住,清政府封其为札萨克辅国公。额敏与额敏和卓所属在哈密、吐鲁番屯田的详细情况我们尚不能进一步了解。但是,他们作为清代新疆回屯的创始者似乎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初期回屯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给清军提供粮饷,解决长途转输的问题,而且还具有指导哈密、吐鲁番戈壁绿洲上大规模兴办的军屯和民屯的作用。当时,在世居于戈壁绿洲上的维吾尔人指导下,迅速掌握当地的灌溉技术、农作技术和农时,对于开赴哈密、吐鲁番地区屯垦的内地军民来说,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乾隆初年兴办回屯的另一地区是哈密的蔡把什湖。这里的回屯是由军屯转化而成。早在1735年,哈密就有驻军5千名举办军屯,在蔡把什湖垦地1万亩,每年收获麦、谷、糜三色粮8千石上下。此外,另垦余地3千亩,亦驻军耕种。②至此,蔡把什湖成为供应哈密驻军粮草的重要屯垦基地。乾隆初年,准部遣使议和。公元1739年(乾隆四年),和议成,驻防清军陆续回撤。1742年(乾隆七年),哈密驻军裁撤3千名,剩余兵丁无力继续垦种原有地亩,经川陕总督尹继善奏准,将蔡湖万亩军屯地租于当地维吾尔人屯种。屯种所需牛骡由政府拨给,“其价分作五年带征”。屯户所需口粮、籽种亦由政府借给。秋收后先交还籽种,“所剩粮石..官四民六分成,”借得口粮于屯户所得六分中扣还。③可见,在蔡把什湖回屯,清政府是以地主的身份出现,把土地租佃于维吾尔人耕种,并以四六分成租制的方式直接收取实物地租。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④。地租由政府直接占有,充分体现了回屯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属性。而政府以“履亩分成制”的剥削方式收取“课税与地租合二为一”的实物地租,则又体现了回屯的民屯性质。
蔡把什湖回屯举办仅数年,由于灌溉系统管理不善,出现了渠水缺乏,禾苗旱伤,缴纳不敷的情况。⑤1753年(乾隆十八年),哈密贝子玉素甫正式提出:“收成歉薄,回民苦累不愿承种”。“随查明旧渠大半倒损,地虽万亩,多系碱砂,可耕者止五千亩”①。事下尹继善及安西提督王进奏议,尹继善以“从前开渠引水几费经营”,废弃可惜。建议:“请选安西兵丁子弟或招各卫户民承种。”②经议,决定仍由维吾尔人耕种,“全行赏给③。这实际上意味着屯地由每年耕种所获谷石不必交官,”国有转为私有。蔡把什湖回屯的停办标志着清代新疆回屯初创时期的结束,但兴办哈密、吐鲁番回屯亦为清政府在统一新疆后更大规模地兴办回屯总结了经验。
二、伊犁回屯。1760~1864年,清政府组织南疆的维吾尔族农民,到伊犁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屯垦,称之为“回屯”。
伊犁地区“地处西极”,受地理位置限制,内地人民移入速度较慢,而早年自南疆迁来的维吾尔族农户落户耕垦,发展稳定,人丁增长很快。从“伊犁屯务,惟回子最能负苦,以故习农事而谙水利者居多”④的认识出发,清政府视维吾尔农户为伊犁农业的中坚力量,在屯垦方式重心的转移中,因地制宜,给回屯以更多的重视和扶持。
早在17世纪早期,准噶尔贵族就强迫南疆维吾尔族农民迁往伊犁种田纳粮,称之为“塔兰奇”人,意思是“种地人”。由于连年兵祸,伊犁河谷的维吾尔族农民逃亡殆尽,乾隆二十一年(1756)兆惠率军进入伊犁时,只见到30多名维吾尔族农民。
乾隆帝很重视伊犁回屯,为尽快恢复伊犁回屯生产,于1758年下谕旨:“伊犁驻兵屯田,关系甚大,亦宜予为筹划。从前伊犁地亩皆回人耕种,今俟回城平定,即将回人酌量迁移,与绿旗兵掺杂”⑤。随后派陕甘总督杨应琚与兆惠前往伊犁查勘屯田地亩。决定从1760年起“派兵四五千人,回人一千户”到伊犁屯田。⑥1760年春,副都统阿桂正式创办伊犁回屯。阿桂从阿克苏、喀什、赛里木(今拜城县东赛里木乡境内)等地,招募了300名维吾尔族农民,在500名勇兵的护送下,携带种子、耕畜、农具、粮食于3月抵达伊犁。在伊犁河南原维吾尔人耕种旧址海努克(今察布查尔县东海努克乡)安营扎寨,修整沟渠,开始屯耕。当年,家眷也送至伊犁。这一年,第一批来伊犁的维吾尔族农民虽然播种稍晚,但秋后仍获丰收。
伊犁地区土地肥沃,收成较好,加上清政府对伊犁回屯给予比较优厚的条件,南疆的维吾尔农民,不少自愿前往屯田,于是清政府在阿克苏、喀什、赛里木、拜城、库车、沙雅、多伦等地组织了第二批维吾尔族农民。于1761年2月,第二批维吾尔族农民500户按期到达伊犁。其行走口粮和到伊犁收获前的口粮都由官府按期供给。第三批维吾尔族农民200户于6月也抵达了伊犁。此时伊犁回屯增加到1000户。但以后仍逐年迁移增加,今据《清实录》等载历年迁往伊犁屯田户数列表如下:
清政府对前来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给予各种照顾,使得伊犁回屯不断增加。1762年,叶尔羌、和田等地的维吾尔族农民386户自愿到伊犁屯田。到1768年,伊犁回屯共有维吾尔族农民6383户。开垦荒地19490亩。同年,清政府宣布停止向伊犁地区迁入维吾尔族农民。1773年,伊犁将军伊勒图把6000多回户分为九屯,耕种纳粮,每户交粮16石,每年交粮共96000石。
今据《西陲总统事略》列表如下:乾隆年间,伊犁回屯总亩数究竟有多少?由于回屯耕种是“计籽种不计亩,”故只能作一大略的估计:伊犁兵屯是每屯兵领籽种1.1石,种地20亩。回屯是户给籽种1.5石,户种地约应为27.3亩,6千户约当种地16.38万亩。
嘉庆年间增种地无确实户、亩数。但据记载,由于回屯户“生齿日繁”原有地亩不敷耕作,阿奇木伯克鄂罗木杂布恳请增加地亩,“以资生计”。1804年(嘉,庆九年),经伊犁将军松筠奏明,增拨春稽等四处地亩。1804年(嘉庆九年)在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人丁兴旺,开垦地亩不断增加,伊犁将军松筠奏请朝廷将部分犯屯的土地拨给回屯耕种,每年缴小麦2000石,以补铜铅厂工人的食需。
伊犁的回屯主要在宁远城以东、尼勒克县以西的伊犁河北岸和喀什河流域,大多引山泉和河水灌溉。1838~1841年,伊犁军民在塔什图毕新开垦荒地92493亩,伊犁将军奕山分给1000户维吾尔族农民屯种。1840年,在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增加到11900多户,人口总数达47000多人,屯田35700亩。1864年10月,伊犁农民起义军攻占宁远城,至此,伊犁回屯废止。
道光年间,清政府进一步在伊犁地区垦地兴屯。据《清史列传·奕山传》载:“(道光)二十年..(伊犁将军奕山)偕副都统关福办理厄鲁特爱曼界内所属塔什图毕开垦事宜,共开渠二万五千七百四十四丈,计一百四十三里有奇,得地十六万四千余亩,奏请安插回子千户..每回子一户给牛一头,籽种粮一石”。1884年(道光二十四年),伊犁将军布彦泰等奏:“又阿勒卜斯地方,共垦得地十六万一千余亩,分设回庄五处,共安回子五百户..每户拨地二百亩,所余留为歇乏换种”①。可知,道光年间增垦回屯地为32万余亩。
伊犁回屯兴办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终于同治初年,绵延达百年之久,为周边民屯史中所罕见,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注意到回屯上的组织、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等问题。
伊犁回屯初创之际,清政府即采取同族治理的政策,设立伯克管理屯民。伯克有高下、职掌之分,最高者称阿奇木伯克,清秩为正三品,由吐鲁番大阿訇、辅国公额敏和卓的后裔担任。首任阿奇木伯克是额敏次子茂萨。据《西陲总统事略》记:“(茂萨)于乾隆二十五年授伊犁阿奇木伯克..三十一年额敏和卓第三子鄂罗木杂布赴伊犁..任伊犁三品阿奇木伯克..嘉庆十年鄂罗木杂布卒..以其子密里克杂布袭一等台吉,署阿奇木伯克事务”②。阿奇木伯克之下,设四品伊什罕伯克一员,二伯克俱驻宁远城。城内设有阿奇木伯克衙署、伊什罕伯克衙署各一所,总理回屯一切事务。③以下再设噶杂纳齐、商、海子、密拉布伯克等79员,分别掌管地亩、粮赋、水利灌溉、诉讼诸事务,其品级自四品至七品不等。④道光年间增开的回屯亦曾依上案设立商、密拉布伯克。塔什图毕回屯为14员⑤可勒卜斯回屯有8员⑥。任用维吾尔上层担任伯克,直接管理回屯各项行政事务,显然更有利于清政府对维吾尔屯民的统治。为了使伯克们忠于职守,“奋勉纳粮”,清政府规定:阿奇木伯克岁支养廉银500两,伊什罕伯克岁支200两。除此之外,各伯克按其品级高下,给予不同数量的私役佃户和养廉地亩。《西域图志·官制二》云:“三品伯克,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四品伯克每员给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五品伯克每员给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三十名;六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十五名;七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八名。其密喇布伯克各员专司灌溉,原有例分地亩,不另拨给,止给种地人各五名。伊犁官属中,有以伯克官之者,受禄亦如之”。这种私役佃户在清代文献中被称为“燕齐回子”或“烟齐回子”。《钦定回疆则例》一书载,伊犁回屯自三品阿奇木伯克至七品帕提沙布伯克共占有“燕齐回子”323户。这种情况说明在土地国有制的伊犁回屯中,有一定数量的地亩乃是作为伯克们的领地。屯户起初是“每百内放什长一名,以令管辖”①。1773年,“将军伊勒图奏准以六千回户分为九屯耕种纳粮”②。各屯由伯克统一管理。
回屯所需耕畜皆为官给。初创之时,由各城伯克筹备办给。以后,三千屯户给予三千只孳生官牛,以“孳生牛内所产牛犊抵补三千回子之牲畜倒毙”。“其未得孳生牛之三千回子耕地牲畜照例按三分倒毙应补九百牲畜,即由官马牛只内动用拨补”③。形成定制。
伊犁回屯“租有定额”,也即清政府用定额租制来收取实物地租。这显然是在蔡把什湖回屯分成租制基础上的一个改革。因为对不便于直接督促生产的维吾尔族屯民实行定额租制,更有利于保证高额地租的收取。
伊犁回屯上的屯租率高达多少?彭雨新先生认为:“他们的屯租,是‘计户不计丁,计籽种不计亩’。‘户给籽种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二’。麦种一石约可收二十石,黍谷五斗二约可收二十石八斗,即共收粮四十石八斗。每户应纳屯租为十六石,租率约为38%”④。这个数字偏低。之所以偏低,原因有二:一是使用的史料在断句上有问题。彭先生引用的“户给籽种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二”这段史料注明出自《新疆图志·赋税一》。据查,该句原文及后尾是“户给籽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约收二十分谷黍约收四十分”。这段史料应该断句为:“户给籽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约收二十分,谷黍约收四十分”。理由1.《新疆图志》一书中凡是提到粮食数额,行文均是“×石×斗”或者“×石×斗×升”没有如同“五斗二”这样在数字后面不加计量单位“升”的行文。2.《新疆图志》中凡,提到“麦”,总是在前面冠以“小”、“大”,以示区别;而以“二麦”作为大麦和小麦的代称,不仅在《新疆图志》中不乏其例,在清代其他文献中亦是屡见不鲜。如《新疆图志·物候一》中提到大、小麦的区别时说:“盖二麦相类,故得通名”。《清实录》乾隆二十六年八月丙子条:“回人及官兵所种二麦,收成得二万余石”。乾隆御制诗中也有“伊犁二麦熟,久矣旋王师”⑤之句。可见,“二麦”是清代对大麦和小麦的习惯代称。所以,每户的籽种是“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以麦种一石约可收二十石,谷黍五斗约可收二十石计之,每户的收获量应是麦20石,黍谷20石,计40石。⑥二是彭先生是以6千屯户纳粮9万6千石,每户纳定额屯租16石来计算屯租率的。其实,乾隆五十四年(1789)纳粮数又增加4千石,共为10万石。而且每石还要加纳3升“斛面”,10万石当加纳“斛面”3千石。另外还要加纳一定数量的“鼠耗”粮。①所以,纳粮总数至少也有10万3千石,也即每户至少约当纳定额屯租17石2斗。
户收获量为40石,定额屯租为17石2斗,可得出屯租率为43%。这是指丰年的租率,如遇歉年,屯租率则更高。也就是说,伊犁回屯定额租制的屯租率高于蔡把什湖回屯官四民六分成租制的屯租率。
回屯上缴纳的屯粮用于支放满洲八旗驻防官兵的口粮。据《西陲总统事略·粮饷》载:“惠远、惠宁两满城官兵及出差官兵,交将军、大臣、同知等官口粮,乾隆五十七年以前,每年应需各色粮一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余石..”回屯年纳粮以10万3千石计之,约当占支放总数的62%。可见,伊犁驻防官兵用粮的主要部分,乃是6千回屯户缴纳的屯租。
为了保证高额屯租的收取,屯户身上被加以强制性的隶属关系。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上谕中提到:“据阿桂等奏,护送伊犁屯田回人之阿克苏回人颇拉特等,事竣后行至济尔哈朗河脱逃,已行文严缉”②。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派往伊犁屯田的叶尔羌回人端索丕中途逃走,伊犁将军明瑞即以另一回人阿布都喇伊木补端索丕之缺,并以端索丕之妻配给阿布都喇伊木,而将拿获的瑞索丕发回原籍。乾隆帝得知后大为生气,传旨申饬明瑞,认为“所办殊出情理之外”。下令“著将端索丕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如再有逃匿生事之处,即行正法③。可见,回屯屯户没”有随便迁徙的自由,清政府以超经济的强制性手段把他们强行固着在土地之上。此外,还禁止伊犁屯户与外界联系,规定,“但此内有从内地犯罪逃来伊犁者,仍当查明严惩,不可姑息容留”南疆张格尔作乱,④。道光初年,清政府即令伊犁将军:“至伊犁种地回子数千户..尤为留心查察..遇有南路回子行至该处境地者,即严行盘诘,拿获究办”⑤。可知,回屯户处于严密的防范、监视之中。
伊犁回屯租重律严,然而在兴办过程中出现了“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有旧在伊犁耕种回人二三千名,今闻开设屯田,愿来效力者甚多,”“回城愿迁伊犁人甚多”,“愿自备资斧移屯”⑥的情况,而且兴办后绵延百年之久。这固然是由于伊犁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气候适宜,有得天独厚的农耕条件,且作为与哈萨克绢马贸易的中心,又能得到农耕必须的牛马;但另外,却是由于伊犁回屯实行定额租制。乾隆三十年三月壬寅上谕云:“再查伊犁所交赋税较各城为重,而乌什回人愿往者众。询据告称伊犁赋有定额”⑦。当时,南疆各城实行什一税,但杂税繁多,扰累甚重。相比较而言,维吾尔人在定额租制下,状况会稍好一些。所以,伊犁回屯虽然租率高,但对南疆各城贫苦的维吾尔族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汉朝伊犁、魏晋南北朝唐伊犁、两辽蒙元明伊犁、清代伊犁、民国伊犁、伊犁民族文化、伊犁历代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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