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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伊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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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75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清代伊犁(下)
分类号:
K294.52
页数:
22
页码:
141-16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清代伊犁(下)的发展历史内容包括了,清代伊犁兵屯、清代伊犁民屯、清代伊犁回屯、清代伊犁犯屯等情况。
关键词:
伊犁
清代
内容
在清代,伊犁作为新疆极为重要的屯垦区之一,是在康熙、雍正年间对准噶尔用兵时即开始的,特别是道光十八年(1838)清廷批准伊犁将军奕山筹划垦塔什图毕地亩:“约计长三十里,宽五、六、七里不等,颇可耕种,开渠引水,足资灌溉”①。到次年十月灌溉工程完竣,除开支渠外“实开正渠二万五千七百四十四丈,合计一百四十三里有奇,得地十六万四千余亩”②,据说“该地实属肥腴,引水足资灌溉”经过试种成功。布彦泰于道光二十年(1840)接任伊犁将军。道光二十一年(1841)他上,奏朝廷,确认这片新垦地亩。布彦泰原在伊犁任职多年,历任领队大臣,参赞大臣,熟悉当地情况,林则徐称其“人才儒雅,公事亦甚明练刀,是位开明干练的满族高级官员”,他对发展屯垦事业十分热心,据称:“伊犁各城旷地,向于操兵查马之便,留心相度,并与文武员弁加意讲求,令其广谘博访,如有可垦之地即行呈报,是以节次奏明办理之案,幸皆有成”③。他上任后除继续办好塔什图毕垦地事宜外,即筹办三颗树和阿勒卜斯垦地,惠远城东三颗树地方(含红柳湾④)可得地三万余亩,阿勒卜斯(今伊宁县墩麻扎一带)得地十七万余亩。这两处垦地于道光二十二年十月(1842年11月)批准兴办,经年余至二十三年十二月(1844年1月)竣工。⑤在此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屯垦形式而趋于完善的,如旗屯、回屯、犯屯、民屯、兵屯等。乾隆年间大规模进行的上述垦荒耕种,经过其后几朝的加强经营,至清末民初,伊犁已成为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而牧业已退居为次位。阐述清代伊犁屯垦发展史,对展现清代伊犁经济、文化形态的发展变化大有帮助。
第一节清代伊犁兵屯
兵屯是军事化的屯田组织,以保证驻军和其他方面对粮食的需要,是我国历代中央政府统治新疆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之一。
屯兵从陕甘绿营各提镇派出,在营官统带下从事农业生产,通常以副将或参将为总理屯务大员,游击、都司、守备等人副理其事,千总、把总督课耕种。屯兵每三或五年更换一次,称为“换班”,后又实行携眷到屯。其土地为国家所有,耕畜、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及屯兵的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屯兵按名领地,屯粮如数上缴,各屯有法定的交粮定额即收成分数,超额者奖励,歉收者惩罚。
早在西汉武帝太初四年(前101年),就设使者校尉带士兵在天山南路的轮台、渠犁(今新疆轮台、库尔勒境内)一带屯田。以后,兵屯范围不断扩大。唐朝统治新疆时,兵屯最多时达50余屯。种地28万余亩,遍布天山南北各地。①历代中央王朝在新疆所进行的兵屯,对保证和巩固当时中央政府在新疆的统治,对新疆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都起过重要作用。
在伊犁,该屯垦形式始于1760年,即清政府统一新疆后的第二年。在平定叛乱的过程中,清朝重军征讨各处,便深深感受到军需的重要性。当时,准噶尔部被平定后,伊犁地区基本呈现为无人区,早年准噶尔贵族先后从南疆带来的维吾尔族种田农民,因伊犁地区动荡不安,早已逃回南疆或其他地区,清军所需军粮无法从当地购买,若从内地运入,因路途过于遥远而“糜费甚巨”,不仅不能及时解决,还有许多相关问题产生。因此,1759年,陕甘总督杨应琚便奏请提出“伊犁底定,宜先屯田”的建议。对这种因地制宜地解决军需的措施,清廷数年前便已考虑实施。据《清史稿·阿桂传》记载,在清军进剿准噶尔部叛军过程中,清廷便考虑到:“将来回部全定,伊犁驻防应以需兵若干,与屯兵粮饷合算,量籽种以定兵数,就收获以济军食。既可免内地挽运之烦,亦不患兵多冗食”。故对杨应琚之所奏很快作出了允准,遂于1760年在伊犁开始兵屯(军屯)。
1760年3月,清政府在伊犁先设办事大臣。接着清廷命“阿桂率满洲、索伦骁骑五百,绿营兵百,回人二百(实为三百——引者)至伊犁收捕马哈沁,招抚厄鲁特,并筑城屯垦”将300户维吾尔族农民②。阿桂率上述官兵自阿克苏到伊犁后,(当时称“塔兰奇”,意即种田者)安置于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海努克乡地区开渠屯田(属于回屯),令满洲、索伦、汉族官兵投入兴建惠远、惠宁等城工作。同时,抽调一部分汉族官兵,先在惠远和惠宁城一线择地开凿渠道,垦荒种粮,规定每个士兵种10亩地,当年取得了收成,使清政府对伊犁屯垦充满了信心和希望。1761年随着伊犁城池建设规模的扩大,清政府又先后从各处调遣绿营兵充实伊犁,使伊犁绿营兵人数增加到2000多人。这时,绿营兵在伊犁的分布范围扩大,参加屯田的人数又有所增加。据《清高宗实录》卷652记载,当年绿营兵“屯田八千亩,收获小麦、黍粟、青稞等共二万七千一百石有奇”。以上年清政府规定的士兵每人种地10亩计算,共有800弁兵参加了屯田。1763年清政府为数年来的屯垦成绩所鼓舞,又从南疆各城抽调一些绿营兵补充伊犁,或差操,或屯田,使粮食收入“岁入三万五千余石,除给该处官兵外,尚有盈余”①。1764年以后,自甘肃凉州、庄浪、黑龙江嫩江流域、辽宁沈阳等地调遣的满洲、达斡尔、鄂温克、锡伯、蒙古等携眷官兵陆续进驻伊犁惠远、惠宁等城镇及霍尔果斯河流域、察布查尔、昭苏、特克斯、宁远、博尔塔拉等地区,使这些地区其他形式屯垦不断扩大外,兵屯规模也日益扩大。到1766年兵屯面积达3万亩;1768年达36212亩,产粮68079石;1770年兵屯面积达42365亩,产粮79782石。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屯政一”记载,1769年伊犁屯兵达到2500名,之后每年又有增加,如1770年增加400名,次年又增加400名,达到近3200名。1772年裁屯兵100名。
1778年以前,伊犁绿营兵都是换防兵,不带家眷,而且屯兵每5年轮换一次。这对伊犁地区绿营兵的稳定和屯垦战略的长期执行带来不利。而且出于人之常情,屯兵长达5年时间离开家乡和亲人,容易造成其情绪波动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伊犁将军伊勒图也觉得需要变通以往的做法,于是向清廷上奏,认为“伊犁屯田绿营兵,俱由陕甘各营派往,五年一换,徒滋繁扰”,要求“将绿营兵,亦改为眷兵”。清廷经过廷议,觉得这种形式合乎情理,允准将绿营兵“改为携眷,定额三千”②。当年始,绿营屯兵亲眷纷纷进驻伊犁。是年,伊犁绿营官兵增加到3098人,其中官弁98人。伊犁将军根据奏请的规定,将兵3000名中的500名作为城防兵,平时差操,2500名作为屯兵耕种。规定以100人为一屯,共分25屯,每人屯种20亩地,共种50588亩,当年产粮84988石,平均亩产1.68石。这些屯兵设屯镇总兵加以管理。
伊犁兵屯至1778年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是清政府在伊犁兵屯的措施得到完善,绿营兵已完成了由换防兵向驻防兵的转变,它已成为长期驻防的兵种,并且完全做到了自耕自食。二是自1778年始,兵屯的力量大大增强,弁兵家属实际上也开始投入屯垦,因此,伊犁将军将过去规定每兵屯垦10亩改为现在的20亩。
由于伊犁连年风调雨顺,兵屯连年丰收,1782年库存粮食达50多万石,可供军需三年,有的开始霉烂。为了加强军事训练,减少粮食霉烂,伊勒图将军决定将2500名屯兵中撤回1000人,裁汰10屯,保留1500人种田,另1500人进行军事训练,每年互换一次,此后,伊犁兵屯产粮的库存军粮大量减少。1799年新任伊犁将军保宁考虑伊犁地处极边,万一粮食遭灾歉收,恐难以维持局面,故奏请增设7屯,由15屯变为22屯,将1500名训练兵抽调700人屯田,800人继续操练。这样一来,兵屯产粮足够军需,每年还可余粮1万多石,共种田4.4万亩。1804年伊犁将军松筠又裁撤5屯,按照旧例保持15屯之数。1809年根据当时军需实际,又增加到18屯,保持1800人种田,1200人参加军训。嘉庆年间(17961820),伊犁地区各类屯田点有八九十处,其中绿营兵屯点有30多处,主要分布在伊犁九城中的熙春、绥定、广仁、瞻德、拱宸、塔勒奇六城附近。
兵屯对保证军需供应、强兵足食、巩固边防、减少运粮、节约开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粮仓充裕,粮多民安,对这个时期的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清代伊犁民屯
清代前期,新疆民屯的地区,以天山北路为主,从巴里坤至木垒、奇台、吉木萨尔、阜康、乌鲁木齐、昌吉、呼图壁、玛纳斯、乌苏、精河,直到伊犁的广大地区;天山南路的回部地区只限于巴尔楚克、喀什噶尔地区。
民屯(亦称户屯)主要是指从内地迁徙来的农民和无业贫民进行的屯垦。清政府对迁徙到新疆屯田的农户,给予土地,籽种、农器、耕畜,令其缴纳地租。屯田农户在数年之后升科,缴纳租税,成为普通农户。民屯,与兵屯、回屯一样,也是屯户得到几十亩土地,被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劳动,将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缴纳给官府。民屯农户受到的租税剥削,同样是非常沉重的。民屯农户,并非都是汉族农民,也有内地的其他民族,如甘肃、陕西两省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所以说,民屯是各族农民共同开发边疆地区,特别是天山以北的广大地区。民屯,既然是一种开垦边疆土地的方式,对于开发新疆的耕地起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一、伊犁民屯。伊犁民屯主要指内地商民,即由内地前往伊犁经商者的垦地。也有陕、甘一带的贫苦农民到伊犁地区进行屯田。乾隆朝在大力发展军屯的同时,积极倡导举办民屯。由于伊犁地区距内地遥远,所以伊犁兴办民屯比较晚,且规模也不大。1763年伊犁开始兴办民屯。据《新疆识略·伊犁屯务》卷6记载:“户屯者,商民之屯,创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商民承种土地如上书所载:“一商民张子化等三十二户,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每亩地征银五分,每岁共计征银一千九百八十两九钱三分”。还有一位商民叫张尚义,带领200户垦荒地、稻田1.7万亩。
1772年,伊犁民屯户数逐渐增加,清政府在陕西、甘肃一带招募流民、佃农等“穷民”等由政府出钱运至新疆屯田。伊犁将军舒赫德秦称:“户民庄世福筹四十八户,乾隆三十七年入屯田户籍,共种地一千四百四十亩。每亩征租银五分,每岁共征银七十两”。从这时起,清政府明确规定,给每屯田户30亩地,并由“官资”给牛、籽种、口粮资助耕作,屯户所借“籽种等项,于开垦之次年起,分作三年带征”①。乾隆三十八年(1773)据伊犁将军舒赫德奏:“民人庄世福等四十八户,呈请拨
地开垦”。清政府指令:“每,户给地三十亩,官给牛力、籽种、口粮,俾资耕作”。这些屯户所借“籽种等项,于开垦之次年起,分作三年带征”②。接着于第二年,又有“伊犁西堡民人张成印等呈称”,“恳请给地输粮”。清政府“照从前居民庄世福等例,每户丈给三十亩,官给牛一只,每亩借给籽种一斗。自春耕日起,至麦秋止,每日借给口粮面二斤。仍照例分别年限升科”③。
从1774年起,给后来的屯户每户30亩地,每户借给籽种、牛,自春耕之日起到秋收之日止,每日借给口粮面2斤。由于清政府的一系列鼓励政策,伊犁民屯数量增加,呈现了“荒野日群,户口日昌”的景象。到1776年,伊犁民屯共有耕地五万二千四百一十七亩二分,年纳赋税三千一百五十四两二钱九分。④
二、兵屯士兵逐渐演变为屯田农民。清朝在新疆大兴兵屯之初,屯田官兵由陕甘绿营派往轮换。从乾隆二十七年(1762),乌鲁木齐屯兵逐渐改为携眷永久驻防。到乾隆三十四年(1769),乌鲁木齐携眷兵已达“三千六百余名”⑤。到嘉庆十一年
(1806)时,乌鲁木齐地区携眷绿营兵总数有一万一千五百余名,连,家属子弟共有“四万数千余口”⑥。伊犁从乾隆四十三年(1778)开始也把三千名屯兵“改为眷兵⑦,”长期驻守。这些携眷永驻的绿营官兵(包括屯田兵),许多人逐渐转变为当地农民。
首先,屯兵家眷中的部分人到新疆后,要求政府拨给土地耕种,加入民籍。例如,在伊犁第一批携眷兵中,当年就有九十一户“情愿认地垦种者”。清政府把他们安置在察罕乌苏东南一带,“每户给地三十亩,令其垦种,照例六年升科,并将分户人丁,编入民籍”。⑧
其次,清代绿营兵制,营兵缺额,从兵丁子弟中挑补,为世袭兵。天长日久,兵丁子弟众多,而兵额有限,除少数人长大补入军队外,大部分人成家后都种地为生,转变为民户。据《三州辑略》卷三载,乾隆四十二年(1777)仅玛纳斯一地,一次就有屯兵子弟二百七十八户向政府领种土地,成为民户。在以后两年中,又有数百户屯兵子弟转为民户,“每户种地三十亩”。乾隆四十五年(1780)伊犁也有“绿营眷兵
分户子弟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愿意为民种地,清政府同样,“每户拨给地三十亩”⑨,让其种地纳粮。同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在奏折中说,十多年来,“移驻绿营兵丁,其随带子弟,俱归民籍,户口益多”①。可见,屯兵子弟长大成家后转变为当地农民的为数不少。清朝统治新疆后期,在裁兵节饷过程中,连同一些成效不大的兵屯一起裁撤,“就各兵驻防之所,如有荒地可拨,为之酌娄分给,即同己业”②。这种土地归士兵私有的兵屯,后来逐渐有部分转变为民屯。
乾隆四十五年(1780)伊犁绿营兵子弟也开始参加民屯,伊犁将军伊勒图奏准。伊犁地区“绿营眷兵分,户子弟任世才等一百一十四户,每户拨给地三十亩,共地三千四百二十亩”③,令其屯田。不但绿营兵丁的子弟可以转为民屯户,绿营眷兵也可以转为民屯户。如伊犁绿营眷兵一千五百户,“情愿认地垦种者九十一户,于伊等居住之绥定城东北,并察罕乌苏东南,水泉充足之地,每户给地三十亩,令其垦种,照例六年升科;并将分户人丁,编入民籍,交伊犁同知管束;每户赏给农具、籽种,至每户应借房价银二两,耕牛一只作银八两,在官厂内拨给;其麦收前所需口粮,亦照户分别借给;均俟升科时,作三年交还”这也是由兵屯转为民屯。例如:④。伊犁锡伯营的屯田,兵丁平时生产,战时出征,在自己“世业”的土地上,全家人“自耕自食”,既不向国家缴纳赋税,也不要国家供应口粮,官兵另发少量饷银补贴生活,这实质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屯田。伊犁满营中部分“闲散余丁”也曾开荒屯田。⑤清朝统治新疆后期,以上这类屯田(史称“旗屯”),随着兵制的变化和人口的增多,大部分人逐渐脱离军籍,成为当地农民(另外,八旗中的察哈尔、厄鲁特等营官兵,由于主要经营牧业生产,所以后来逐渐转变为当地牧民)。
乾隆四十六年(1780),伊犁地区有“户民王已兴等三十户”,“入屯田户籍,共种地九百亩”。
⑥三、扩大民屯规模。到嘉庆、道光时期,随着新疆人口流动的加强以及新疆与内地商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各类商人流入伊犁从事商业活动,而且不断有新商人加入到伊犁民屯的行列。他们采取组织流民向伊犁地方政府“报垦”的方法,租地耕种,一方面使伊犁的屯垦面积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又解决了流民的生存问题。据有关资料记载,至1805年,伊犁民屯面积已达60972亩;到道光年间,又增加了数万亩。因为道光年间新疆又出现了一次屯垦高潮。
时任新疆巡抚的刘锦棠还妥善安置从军队裁撤后愿意留在新疆屯田的兵勇。清军收复新疆后,大批兵勇被裁撤,除部分人返回原籍外,还有不少“不敢回籍,愿于腴地下户者”。⑦这部分人中,“有籍隶陕、甘,去新疆较近,风土相似者;有虽籍隶东南各省,幼被贼掠,辗转投营,里居氏族不能自知者;有原籍遭兵,田庐已空,亲属已尽,不可复归者;有寇乱之日,树怨于乡,以异地为乐土,故里为畏途者”。①对这些兵勇,刘锦棠等均按民屯办法给予安置,使他们逐渐定居落户,安心生产。同时,对部分兵屯,刘锦棠等也采取变通办法,把土地分给士兵本人,“即同己业”,鼓励士兵努力生产,“寻常甲年无息取偿,乙岁扣抵,复从其轻”,(②这样的兵屯,慢慢也变成了民屯。
光绪后期,新疆民屯仍在发展,除继续安置了大批内地到新疆屯田落户的农民外,巡抚陶模在光绪十九年(1893)还打算在南疆“招各城业农缠回(维吾尔族)有家室而无田产者,到北疆各地屯田。
1864年随着南疆农民起义的爆发,伊犁又相继爆发维吾尔、回、哈萨克等民族农民起义。起义初期其矛头直指各民族封建统治阶级,但到中后期,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封建地主、宗教头目、民族主义分子及清朝官吏纷纷混入起义队伍,并控制和操纵起义队伍,逐步将阶级矛盾转化为民族矛盾,开始推行宗教极端和民族仇杀政策,使伊犁垦民或被杀,或被驱逐,或逃散他处,至此,伊犁民屯基本停止。到新疆建省后才逐步得以恢复。
伊犁地区的民屯,从“乾隆二十八年起至嘉庆十三年止,商民张子仪等三十二名,陆续共报垦麦地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八亩六分”。同一时期,“商民张尚义等二百名,共垦种蔬地、稻田一万六百六十八亩六分”③。从上述情况看,伊犁地区的民屯,并不像其他地区,其户数、耕地亩数均少于其他地区。
第三节清代伊犁回屯
一、清代新疆回屯。清代新疆回屯始创于康熙末年清政府对准噶尔部用兵过程中。④1715年(康熙五十四)春,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遣兵犯哈密,康熙命户部尚书富宁安统兵援剿。大兵集前哨,案妄兵遁。为固边防、省转输,康熙谕令查勘哈密地方可耕地亩,以备驻军屯田。翌年,富宁安奏曰:哈密所属布鲁尔、图呼鲁克接壤之处,并巴尔库尔、杜尔博尔金地方,哈剌乌苏及西吉木、达里图、布隆吾尔附近之上浦下浦等处,俱可耕种,应各令派人耕种,给予口粮牛种。再兵丁内有愿耕种者,亦令耕种,上可其奏。①于是,正式兴办西路屯田。维吾尔人参加西路屯田的最早记载见于《清实录》康熙五十一三年(1718)年九月己亥条:
侍郎海寿疏言:臣与将军富宁安新旧开垦都尔白尔津、土呼鲁克地方,以及回子札萨克额敏所种之塔尔那沁地方,种过籽粒所余青稞,各令本处修理旧仓,加谨收贮看守,已行文巡抚噶什图绰奇,令充兵粮..从之。
上引疏中提到的“回子札萨克额敏”,即哈密维吾尔族首领达尔汉白克额贝郡拉之孙、郭帕白克之子。额贝都拉于1697年趁准部兵败之机,擒噶尔丹子内附,被清政府封为头等札萨克,仍“达尔汉”号,准其世袭。其部属按蒙古旗制编旗设领,成为哈密前哨阵地的一支有生力量:塔尔那沁在哈密东北部,也称塔勒纳沁、塔尔那秦,是哈密地区的沃洲之一。据此可知:1.在塔尔那沁耕种的达尔汉白克额敏暨所属维吾尔人是清西路屯田的一个组成部分。2.塔尔那沁已设有仓廪,专用于收贮额敏屯种交纳的青稞。这些青稞用以“充兵粮”。以后,额敏交纳的青稞先由塔尔那沁运至哈玺,再从哈密运至巴里坤军营。1719年秋,侍郎海寿雇运至营的屯粮中,就有额敏缴纳的608石青稞。1720年,清军攻取吐鲁番,在当地大举兴屯,额敏曾率所属400人赴吐鲁番屯垦。《清实录》雍正元年二月(1723)戊寅条中记载了此事:
副将军阿喇衲摺奏:哈密札萨克一等达尔汉白克额敏在吐鲁番地方不服水土,呈请带领回人四百名至哈密塔尔那沁种地效力,应将额敏发回哈密。从之。
从吐鲁番返回后,额敏复屯塔尔那沁,而且屯垦规模日见扩大,“(雍正)八年获麦青稞六千四百石,嗣岁给谷种五百石,秋纳粮四千石..”②形成定制。
由于额敏及其部属勤于屯垦,故曾一再得到清政府的晋封和奖赏。据和宁《回疆通志·额贝都拉列传》载,1727年雍正帝谕曰:“额敏自军兴以来输忱效力,率所队等屯耕助军甚属可嘉,著晋封镇国公”③。并“赏银一千两。其下种地回民四百人,各赏银两布匹,以口外开垦,卓有成效也”④。1729年(雍正七年),又晋封额敏为固山贝子。额敏屯耕纳粮直至乾隆初年。据《回疆通志》载:“乾隆元年,额敏奏:兴师以来,哈密岁纳屯粮计二万七千五百石..”⑤这个数字可能是指自雍正八年以来纳粮的总数。当时,清、准议和已有进展,双方在哈密等地的紧张对峙开始松弛。故清政府在接到额敏的奏报后,即下令:“免哈密回部屯田纳粮,并加赏贝子等银币有差”。额敏和卓旋以鲁克沁降①。”
与哈密达尔汉白克额敏同时率维吾尔人参加西路屯田的,还有吐鲁番大阿訇额敏和卓。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军攻取吐鲁番,“
《清实录》雍正八年十月辛丑条曰:宁远大将军岳钟琪奏称:吐鲁番回目额敏和卓屯田种地,恭顺效力,甚属可嘉。朕闻之,深为喜悦。额敏和卓赏缎二十匹,其种地效力之回民,赏银二千两。著提督纪成斌,差遣弁员,前往吐鲁番会同额敏和卓,秉公赏给。
据此可知,额敏和卓归附后率所属在吐鲁番屯田,且成效卓著,致获清政府的奖赏。以后,由于吐鲁番屡为准部侵扰,额敏和卓率所属万余口内迁至瓜州居住,清政府封其为札萨克辅国公。额敏与额敏和卓所属在哈密、吐鲁番屯田的详细情况我们尚不能进一步了解。但是,他们作为清代新疆回屯的创始者似乎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初期回屯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给清军提供粮饷,解决长途转输的问题,而且还具有指导哈密、吐鲁番戈壁绿洲上大规模兴办的军屯和民屯的作用。当时,在世居于戈壁绿洲上的维吾尔人指导下,迅速掌握当地的灌溉技术、农作技术和农时,对于开赴哈密、吐鲁番地区屯垦的内地军民来说,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乾隆初年兴办回屯的另一地区是哈密的蔡把什湖。这里的回屯是由军屯转化而成。早在1735年,哈密就有驻军5千名举办军屯,在蔡把什湖垦地1万亩,每年收获麦、谷、糜三色粮8千石上下。此外,另垦余地3千亩,亦驻军耕种。②至此,蔡把什湖成为供应哈密驻军粮草的重要屯垦基地。乾隆初年,准部遣使议和。公元1739年(乾隆四年),和议成,驻防清军陆续回撤。1742年(乾隆七年),哈密驻军裁撤3千名,剩余兵丁无力继续垦种原有地亩,经川陕总督尹继善奏准,将蔡湖万亩军屯地租于当地维吾尔人屯种。屯种所需牛骡由政府拨给,“其价分作五年带征”。屯户所需口粮、籽种亦由政府借给。秋收后先交还籽种,“所剩粮石..官四民六分成,”借得口粮于屯户所得六分中扣还。③可见,在蔡把什湖回屯,清政府是以地主的身份出现,把土地租佃于维吾尔人耕种,并以四六分成租制的方式直接收取实物地租。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④。地租由政府直接占有,充分体现了回屯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属性。而政府以“履亩分成制”的剥削方式收取“课税与地租合二为一”的实物地租,则又体现了回屯的民屯性质。
蔡把什湖回屯举办仅数年,由于灌溉系统管理不善,出现了渠水缺乏,禾苗旱伤,缴纳不敷的情况。⑤1753年(乾隆十八年),哈密贝子玉素甫正式提出:“收成歉薄,回民苦累不愿承种”。“随查明旧渠大半倒损,地虽万亩,多系碱砂,可耕者止五千亩”①。事下尹继善及安西提督王进奏议,尹继善以“从前开渠引水几费经营”,废弃可惜。建议:“请选安西兵丁子弟或招各卫户民承种。”②经议,决定仍由维吾尔人耕种,“全行赏给③。这实际上意味着屯地由每年耕种所获谷石不必交官,”国有转为私有。蔡把什湖回屯的停办标志着清代新疆回屯初创时期的结束,但兴办哈密、吐鲁番回屯亦为清政府在统一新疆后更大规模地兴办回屯总结了经验。
二、伊犁回屯。1760~1864年,清政府组织南疆的维吾尔族农民,到伊犁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屯垦,称之为“回屯”。
伊犁地区“地处西极”,受地理位置限制,内地人民移入速度较慢,而早年自南疆迁来的维吾尔族农户落户耕垦,发展稳定,人丁增长很快。从“伊犁屯务,惟回子最能负苦,以故习农事而谙水利者居多”④的认识出发,清政府视维吾尔农户为伊犁农业的中坚力量,在屯垦方式重心的转移中,因地制宜,给回屯以更多的重视和扶持。
早在17世纪早期,准噶尔贵族就强迫南疆维吾尔族农民迁往伊犁种田纳粮,称之为“塔兰奇”人,意思是“种地人”。由于连年兵祸,伊犁河谷的维吾尔族农民逃亡殆尽,乾隆二十一年(1756)兆惠率军进入伊犁时,只见到30多名维吾尔族农民。
乾隆帝很重视伊犁回屯,为尽快恢复伊犁回屯生产,于1758年下谕旨:“伊犁驻兵屯田,关系甚大,亦宜予为筹划。从前伊犁地亩皆回人耕种,今俟回城平定,即将回人酌量迁移,与绿旗兵掺杂”⑤。随后派陕甘总督杨应琚与兆惠前往伊犁查勘屯田地亩。决定从1760年起“派兵四五千人,回人一千户”到伊犁屯田。⑥1760年春,副都统阿桂正式创办伊犁回屯。阿桂从阿克苏、喀什、赛里木(今拜城县东赛里木乡境内)等地,招募了300名维吾尔族农民,在500名勇兵的护送下,携带种子、耕畜、农具、粮食于3月抵达伊犁。在伊犁河南原维吾尔人耕种旧址海努克(今察布查尔县东海努克乡)安营扎寨,修整沟渠,开始屯耕。当年,家眷也送至伊犁。这一年,第一批来伊犁的维吾尔族农民虽然播种稍晚,但秋后仍获丰收。
伊犁地区土地肥沃,收成较好,加上清政府对伊犁回屯给予比较优厚的条件,南疆的维吾尔农民,不少自愿前往屯田,于是清政府在阿克苏、喀什、赛里木、拜城、库车、沙雅、多伦等地组织了第二批维吾尔族农民。于1761年2月,第二批维吾尔族农民500户按期到达伊犁。其行走口粮和到伊犁收获前的口粮都由官府按期供给。第三批维吾尔族农民200户于6月也抵达了伊犁。此时伊犁回屯增加到1000户。但以后仍逐年迁移增加,今据《清实录》等载历年迁往伊犁屯田户数列表如下:
清政府对前来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给予各种照顾,使得伊犁回屯不断增加。1762年,叶尔羌、和田等地的维吾尔族农民386户自愿到伊犁屯田。到1768年,伊犁回屯共有维吾尔族农民6383户。开垦荒地19490亩。同年,清政府宣布停止向伊犁地区迁入维吾尔族农民。1773年,伊犁将军伊勒图把6000多回户分为九屯,耕种纳粮,每户交粮16石,每年交粮共96000石。
今据《西陲总统事略》列表如下:乾隆年间,伊犁回屯总亩数究竟有多少?由于回屯耕种是“计籽种不计亩,”故只能作一大略的估计:伊犁兵屯是每屯兵领籽种1.1石,种地20亩。回屯是户给籽种1.5石,户种地约应为27.3亩,6千户约当种地16.38万亩。
嘉庆年间增种地无确实户、亩数。但据记载,由于回屯户“生齿日繁”原有地亩不敷耕作,阿奇木伯克鄂罗木杂布恳请增加地亩,“以资生计”。1804年(嘉,庆九年),经伊犁将军松筠奏明,增拨春稽等四处地亩。1804年(嘉庆九年)在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人丁兴旺,开垦地亩不断增加,伊犁将军松筠奏请朝廷将部分犯屯的土地拨给回屯耕种,每年缴小麦2000石,以补铜铅厂工人的食需。
伊犁的回屯主要在宁远城以东、尼勒克县以西的伊犁河北岸和喀什河流域,大多引山泉和河水灌溉。1838~1841年,伊犁军民在塔什图毕新开垦荒地92493亩,伊犁将军奕山分给1000户维吾尔族农民屯种。1840年,在伊犁屯田的维吾尔族农民增加到11900多户,人口总数达47000多人,屯田35700亩。1864年10月,伊犁农民起义军攻占宁远城,至此,伊犁回屯废止。
道光年间,清政府进一步在伊犁地区垦地兴屯。据《清史列传·奕山传》载:“(道光)二十年..(伊犁将军奕山)偕副都统关福办理厄鲁特爱曼界内所属塔什图毕开垦事宜,共开渠二万五千七百四十四丈,计一百四十三里有奇,得地十六万四千余亩,奏请安插回子千户..每回子一户给牛一头,籽种粮一石”。1884年(道光二十四年),伊犁将军布彦泰等奏:“又阿勒卜斯地方,共垦得地十六万一千余亩,分设回庄五处,共安回子五百户..每户拨地二百亩,所余留为歇乏换种”①。可知,道光年间增垦回屯地为32万余亩。
伊犁回屯兴办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终于同治初年,绵延达百年之久,为周边民屯史中所罕见,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注意到回屯上的组织、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等问题。
伊犁回屯初创之际,清政府即采取同族治理的政策,设立伯克管理屯民。伯克有高下、职掌之分,最高者称阿奇木伯克,清秩为正三品,由吐鲁番大阿訇、辅国公额敏和卓的后裔担任。首任阿奇木伯克是额敏次子茂萨。据《西陲总统事略》记:“(茂萨)于乾隆二十五年授伊犁阿奇木伯克..三十一年额敏和卓第三子鄂罗木杂布赴伊犁..任伊犁三品阿奇木伯克..嘉庆十年鄂罗木杂布卒..以其子密里克杂布袭一等台吉,署阿奇木伯克事务”②。阿奇木伯克之下,设四品伊什罕伯克一员,二伯克俱驻宁远城。城内设有阿奇木伯克衙署、伊什罕伯克衙署各一所,总理回屯一切事务。③以下再设噶杂纳齐、商、海子、密拉布伯克等79员,分别掌管地亩、粮赋、水利灌溉、诉讼诸事务,其品级自四品至七品不等。④道光年间增开的回屯亦曾依上案设立商、密拉布伯克。塔什图毕回屯为14员⑤可勒卜斯回屯有8员⑥。任用维吾尔上层担任伯克,直接管理回屯各项行政事务,显然更有利于清政府对维吾尔屯民的统治。为了使伯克们忠于职守,“奋勉纳粮”,清政府规定:阿奇木伯克岁支养廉银500两,伊什罕伯克岁支200两。除此之外,各伯克按其品级高下,给予不同数量的私役佃户和养廉地亩。《西域图志·官制二》云:“三品伯克,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四品伯克每员给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五品伯克每员给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三十名;六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十五名;七品伯克每员给三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八名。其密喇布伯克各员专司灌溉,原有例分地亩,不另拨给,止给种地人各五名。伊犁官属中,有以伯克官之者,受禄亦如之”。这种私役佃户在清代文献中被称为“燕齐回子”或“烟齐回子”。《钦定回疆则例》一书载,伊犁回屯自三品阿奇木伯克至七品帕提沙布伯克共占有“燕齐回子”323户。这种情况说明在土地国有制的伊犁回屯中,有一定数量的地亩乃是作为伯克们的领地。屯户起初是“每百内放什长一名,以令管辖”①。1773年,“将军伊勒图奏准以六千回户分为九屯耕种纳粮”②。各屯由伯克统一管理。
回屯所需耕畜皆为官给。初创之时,由各城伯克筹备办给。以后,三千屯户给予三千只孳生官牛,以“孳生牛内所产牛犊抵补三千回子之牲畜倒毙”。“其未得孳生牛之三千回子耕地牲畜照例按三分倒毙应补九百牲畜,即由官马牛只内动用拨补”③。形成定制。
伊犁回屯“租有定额”,也即清政府用定额租制来收取实物地租。这显然是在蔡把什湖回屯分成租制基础上的一个改革。因为对不便于直接督促生产的维吾尔族屯民实行定额租制,更有利于保证高额地租的收取。
伊犁回屯上的屯租率高达多少?彭雨新先生认为:“他们的屯租,是‘计户不计丁,计籽种不计亩’。‘户给籽种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二’。麦种一石约可收二十石,黍谷五斗二约可收二十石八斗,即共收粮四十石八斗。每户应纳屯租为十六石,租率约为38%”④。这个数字偏低。之所以偏低,原因有二:一是使用的史料在断句上有问题。彭先生引用的“户给籽种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二”这段史料注明出自《新疆图志·赋税一》。据查,该句原文及后尾是“户给籽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约收二十分谷黍约收四十分”。这段史料应该断句为:“户给籽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二麦约收二十分,谷黍约收四十分”。理由1.《新疆图志》一书中凡是提到粮食数额,行文均是“×石×斗”或者“×石×斗×升”没有如同“五斗二”这样在数字后面不加计量单位“升”的行文。2.《新疆图志》中凡,提到“麦”,总是在前面冠以“小”、“大”,以示区别;而以“二麦”作为大麦和小麦的代称,不仅在《新疆图志》中不乏其例,在清代其他文献中亦是屡见不鲜。如《新疆图志·物候一》中提到大、小麦的区别时说:“盖二麦相类,故得通名”。《清实录》乾隆二十六年八月丙子条:“回人及官兵所种二麦,收成得二万余石”。乾隆御制诗中也有“伊犁二麦熟,久矣旋王师”⑤之句。可见,“二麦”是清代对大麦和小麦的习惯代称。所以,每户的籽种是“二麦一石,黍谷五斗”。以麦种一石约可收二十石,谷黍五斗约可收二十石计之,每户的收获量应是麦20石,黍谷20石,计40石。⑥二是彭先生是以6千屯户纳粮9万6千石,每户纳定额屯租16石来计算屯租率的。其实,乾隆五十四年(1789)纳粮数又增加4千石,共为10万石。而且每石还要加纳3升“斛面”,10万石当加纳“斛面”3千石。另外还要加纳一定数量的“鼠耗”粮。①所以,纳粮总数至少也有10万3千石,也即每户至少约当纳定额屯租17石2斗。
户收获量为40石,定额屯租为17石2斗,可得出屯租率为43%。这是指丰年的租率,如遇歉年,屯租率则更高。也就是说,伊犁回屯定额租制的屯租率高于蔡把什湖回屯官四民六分成租制的屯租率。
回屯上缴纳的屯粮用于支放满洲八旗驻防官兵的口粮。据《西陲总统事略·粮饷》载:“惠远、惠宁两满城官兵及出差官兵,交将军、大臣、同知等官口粮,乾隆五十七年以前,每年应需各色粮一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余石..”回屯年纳粮以10万3千石计之,约当占支放总数的62%。可见,伊犁驻防官兵用粮的主要部分,乃是6千回屯户缴纳的屯租。
为了保证高额屯租的收取,屯户身上被加以强制性的隶属关系。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上谕中提到:“据阿桂等奏,护送伊犁屯田回人之阿克苏回人颇拉特等,事竣后行至济尔哈朗河脱逃,已行文严缉”②。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派往伊犁屯田的叶尔羌回人端索丕中途逃走,伊犁将军明瑞即以另一回人阿布都喇伊木补端索丕之缺,并以端索丕之妻配给阿布都喇伊木,而将拿获的瑞索丕发回原籍。乾隆帝得知后大为生气,传旨申饬明瑞,认为“所办殊出情理之外”。下令“著将端索丕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如再有逃匿生事之处,即行正法③。可见,回屯屯户没”有随便迁徙的自由,清政府以超经济的强制性手段把他们强行固着在土地之上。此外,还禁止伊犁屯户与外界联系,规定,“但此内有从内地犯罪逃来伊犁者,仍当查明严惩,不可姑息容留”南疆张格尔作乱,④。道光初年,清政府即令伊犁将军:“至伊犁种地回子数千户..尤为留心查察..遇有南路回子行至该处境地者,即严行盘诘,拿获究办”⑤。可知,回屯户处于严密的防范、监视之中。
伊犁回屯租重律严,然而在兴办过程中出现了“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等城有旧在伊犁耕种回人二三千名,今闻开设屯田,愿来效力者甚多,”“回城愿迁伊犁人甚多”,“愿自备资斧移屯”⑥的情况,而且兴办后绵延百年之久。这固然是由于伊犁土地肥沃,水源充足,气候适宜,有得天独厚的农耕条件,且作为与哈萨克绢马贸易的中心,又能得到农耕必须的牛马;但另外,却是由于伊犁回屯实行定额租制。乾隆三十年三月壬寅上谕云:“再查伊犁所交赋税较各城为重,而乌什回人愿往者众。询据告称伊犁赋有定额”⑦。当时,南疆各城实行什一税,但杂税繁多,扰累甚重。相比较而言,维吾尔人在定额租制下,状况会稍好一些。所以,伊犁回屯虽然租率高,但对南疆各城贫苦的维吾尔族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
第四节清代伊犁犯屯
一、伊犁犯屯。犯屯,即被清政府遣送、流放的犯人在伊犁屯田种地的一种屯垦形式。新疆统一以后,兵屯连年丰收,而新疆劳力又极度缺乏,从1762年起,清政府便将乌鲁木齐定为军流入犯的遣返地,将内地大批罪犯遣送乌鲁木齐,发送伊犁地区参加屯田。此后,随着大批清军进驻伊犁,大规模地兴办屯田,遣犯也逐年增多。
1764年,清政府按犯人的罪行等级将犯人遣发伊犁。伊犁遣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罪行较轻的,依附于兵屯进行屯田;另一种是罪行较重的,给屯田兵丁为奴。还将内地罪犯家属发配伊犁为奴。嘉庆帝时,内地信天主教的遣犯也发送伊犁,均给厄鲁特为奴。
被遣发到伊犁的犯人主要从事屯田种地。因这些赏给屯田绿营兵丁为奴的人犯,积恶成习,屡惩屡犯,难以约束,使得绿营兵不愿意役使为奴的遣犯屯田,于是,伊犁将军明瑞下令,将绿营不愿意留用的遣犯赏给满兵为奴。
伊犁遣犯系内地人居多,劳动热情不高。伊犁将军阿桂于1767年奏准:给遣发为奴的人犯及携家属者,每人拨地15亩,让其单独屯种,如果有收成,次年拨地15亩,每亩纳细粮8升,按岁征,鼓励生产自给。伊犁本地的人犯,也有单独屯垦的。但遣犯单独屯种收效不大。1804年,伊犁将军松筠下令取消伊犁铜铅厂喀什河南遣犯屯田,改拨给回户耕种。
伊犁遣犯不仅参加屯田,而且还参加伊犁塔兰奇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拉船运输之劳役。在伊犁河各渡口,常有遣犯开船,运输过往行人、运送军粮。这些遣犯均隶属兵屯,期满改过者,给具为民,每户给地30亩,令其耕种,交伊犁同知管辖。
伊犁犯屯人数最多时达3000多人,清政府把各地兵犯也发送伊犁屯田,致使伊犁地区人口渐增,生产发展,军粮充裕。嘉庆年间,被流放伊犁的学者洪亮吉写诗描绘伊犁的盛况:“谁跨明驼天半回,付呼布鲁特人来,牛羊十万鞭驱至,三日域西路不开。”
清代犯屯是一个特殊阶层从事的屯垦形式,由于其人员结构复杂,据有关官方资料记载,他们之中有的恶习难改,有些人重新犯罪,给当地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1864年伊犁农民起义后,一些起义者把矛头又对准他们,到起义后期,一些民族主义分子在民族仇杀心理的驱使下,与这些犯屯者作对,不少人死于起义军的枪炮和棍棒之下,而大多数人则四处逃散,不知去向。新疆建省后,清政府对陆续回伊犁的遣犯,采取了较宽容的政策,视其如民,重招垦荒,种地为生。
二、遣犯为民。在兵屯向民屯转化的过程中,原来附属于兵屯的遣屯发生相应变化,以不同形式向民间屯种方式发展。
遣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屯地生产者的身份改变,也即“遣犯到期为民”上。清政府规定:流遣人犯“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予地亩,准入民籍”。①遣犯一经入籍为民,即脱离原属阶层,成为民屯的劳动人手,所种土地也成为民屯的一部分。遣犯为民的条例始定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当时只限于乌鲁木齐一地的携眷种地遣犯,适用范围较小。乾隆三十五年(1770)修订前例,改为“凡有过及耕作懒惰者,虽有眷属不准为民,实有悔过迁善,尽心屯种。照前定年限,与有眷者一体为民”②,以屯种表现为衡量标准,使到期为民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遣犯。在年满期限上,分三年、五年、十年三等,视罪情轻重定其长短。纪昀在其诗中写到“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③,记述了遣户屯居务农的景象。另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当地共有为民遣犯1200余户④。
三、改变过去对犯屯的安置办法。
清政府在同治朝以前对屯田遣犯的安置,一般是人给地十二亩,当局提供牛具籽种,年缴粮六石,平时一切活动由士兵监督,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都比一般农民和士兵低。新疆建省后,大批遣犯发送新疆服役。刘锦棠根据新疆变化了的形势,认为这时发送新疆屯田的遣犯,不应该再把他们看成是“实犯外遣”而应该以“助垦人犯”对待,“非照民屯难收实效”。⑤他不顾刑部的反对,按照《新疆屯垦章程》中的规定,把屯田遣犯与民屯中的农民一样进行安置,并且要求内地发送遣犯时,把其家眷同时发送新疆,使遣犯安心生产。他还规定:“原犯为奴罪名,定限五年,原犯当差罪名,定限三年,果能安分出力,即编入本地民册,给地耕种纳粮”⑥,不但大大缩短了遣犯为民的年限,而且使原来不准为民的为奴遣犯也可以通过屯田为民。这样,屯田的遣犯只要安心种地,几年后都可以转为当地农民。
第五节清代伊犁旗屯
旗屯,顾名思义是清代八旗民众及其官兵屯垦的形式,也是清政府为解决八旗驻防军民粮食供给、减轻其财政负担的有效方式之一。在清代伊犁屯垦形式中,旗屯效果最佳,并且其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清代伊犁开发建设过程中最显著的农业开发形式。清代伊犁旗屯,包括锡伯营旗屯、厄鲁特营旗屯、察哈尔营旗屯、索伦营旗屯、满营及新满营等旗屯,其屯垦区涵盖伊犁河南察布查尔地区、霍城地区、博尔塔拉地区、塔城地区、伊宁市地区、伊宁县及巩留地区等。其中成效最显著的是锡伯营。
一、锡伯营旗屯。锡伯营位于伊犁河南岸察布查尔地区,由锡伯族组成。他们是乾隆三十一年(1766)自盛京(今沈阳)等地迁来进驻察布查尔地区的,同年组成了锡伯营,成为伊犁四营之一。察布查尔地区原为蒙古准噶尔部游牧和屯垦区之一,后来成为其贵族统治中心。明末清初,准噶尔统治者为了解决军需,开始在此开挖渠道,开荒种地,形成了几处小的屯垦区,如海努克屯垦区、霍吉格尔屯垦区、绰霍尔河屯垦区等。准噶尔统治者从南疆带回不少善于种田的维吾尔族农户,在上述地区开荒种地,收到了一定的成效。4000多名锡伯族军民迁驻察布查尔地区,首先要解决的是口粮问题,因为锡伯营是“外八旗”,其八旗官兵“有银无粮”,与满洲八旗官兵“有银有粮”相区别,就是说锡伯营官兵只有官俸,口粮则要自己解决,这就促使该营官兵在进驻察布查尔的当年春季就开始了择地垦荒,自耕自食。起初他们主要选择霍吉格尔和绰霍尔河流域等地开荒种地。霍吉格尔(今金泉镇)原为准噶尔部贵族行营地之一。这里常年有自乌孙山融雪下来的水可以浇耕地,依此,锡伯营镶黄旗军民就利用该泉水耕种原准噶尔部开垦的土地,以解决部分军民的口粮。绰霍尔河流域垦地面积较大,而绰霍尔河是伊犁河的小支流,在准噶尔时期为开垦沿河流域的土地发挥了很大作用。锡伯族军民进驻该地区后,首先从该河挑取一条水渠,在渠道两岸开垦了许多荒地。据资料反映,开垦面积近万亩,暂时解决了军民的口粮。但该渠流域可耕地有限,无法再扩大耕种。当时,锡伯营人口增加出现了一次高峰,导致土地不敷耕种,粮食短缺,旗民生活困难的局面,使锡伯营统治阶层面临着难以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攸关八旗军民生存的问题,当时的锡伯营总管图伯特经过多次实地考察了解,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方案,即计划从伊犁河引一条新渠,让其横贯八旗各牛录,将成倍扩大耕地面积,以扶全营军民生存之危。图伯特的方案虽遭到部分同僚的置疑和反对,但经过多次论证得到了伊犁将军、本营领队大臣及宗教人士的支持。于是1802年开工,经过6年奋战,1808年挖成了一条深3米余、宽4米、总长100余公里、横贯锡伯营八旗的水渠,时称“锡伯渠”或“锡伯新渠”(与旧有的绰霍尔河相对而言)。后来因龙口之山崖曰“察布查尔”,与锡伯语粮仓意相近,故名“察布查尔布哈”(察布查尔渠),后习惯称呼察布查尔大渠,并延续至今。
察布查尔大渠修成后,八个旗陆续开垦荒地78700多亩,后又不断扩垦,耕地面积达到近10万亩,随之锡伯营开始实行官兵“随缺地”(旗地制)制度,总管分地400亩,副总管300亩,寺庙香火地404亩,佐领200亩,防御180亩,骁骑校120亩,领催、委官、披甲各60亩。自此,锡伯营八旗的旗屯成为伊犁驻防八旗的典范,尤其是为驻防满营学习耕种提供了榜样,使19世纪初始,伊犁将军多次令满营军民“仿锡伯营之例”习耕种,以资自耕自食。另外,还不断自锡伯营抽调懂水利技术的人员帮助满等营搞水利建设,为伊犁其他地区的屯垦出力。
二、索伦营旗屯。伊犁索伦营由鄂温克和达斡尔族组成。迁到伊犁,其政治经济待遇也和锡伯营一样,官兵俸禄由国家负担,但“所有口粮俱系自耕自食”①。这就客观上要求他们除了驻守卡伦和台站、赴塔尔巴哈台和喀什噶尔换防、蓄养官牧场牲畜外,还要垦荒种地,自耕自食。1764年春季,当第一批500名携眷官兵抵达伊犁后,伊犁将军明瑞就亲临索伦营访察,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等情况,根据他们的实际决定让其农牧并举,并就此向清廷奏称:“查得,索伦等移驻伊犁,其生计多半依靠种田及狩猎。令伊等抵达时,正值种田之际,令其妥善垦种,可及早得利,以便供给。故奴才等留有其承应官差。出行狩猎、牧放孳生官畜之时间,并计其耕作能力及足够食用,每户各拨给耕地亩。又按其食用之喜好,由仓存内动支小麦50石,青稞50石,黍子150石作为籽种,按原先所奏赏给”。这说明,第一批500名官兵及其眷属共计1421人,在抵达伊犁的当年便投入了垦荒种地。但是,第二批500名官兵及其眷属共计1417人,因于1764年7月26日才抵达伊犁,错过了垦种季节,于是伊犁将军次年才照第一批军民之例,按户分地8亩,并赏籽种垦种自食。以上述户均亩数计,索伦营当时垦种近8000亩地。
索伦营抵达伊犁后,伊犁将军将其安置于今霍尔果斯河以东以西落村,将第一队鄂温克族安置在河西,第二队(达斡尔族)安置于河东。从当时的生产实际看,鄂温克族原为狩猎民族,并不适于农耕;而达斡尔族从事过少量农业。由鄂温克族组成的左翼四旗因处霍尔果斯河以西,故称西四旗,他们在奎屯河、萨玛尔河流域游牧的同时,还进行少量屯垦,但收效甚微。他们迁去不久,便遭瘟疫流行,军民死亡数百。在18201828年平定张格尔之乱中,索伦营官兵冲锋陷阵,死伤很多。致使先后两次出现兵源枯竭的现象。为此,清政府分别于1798年和1833年,两次从锡伯营抽调青壮年“闲散”260户、计1279人补充索伦营西四旗。自此,西四旗的屯垦规模大为扩大,自耕自食能力大大加强。索伦营东四旗的达斡尔族一开始就在霍尔果斯河以东地区择地垦荒,屯垦规模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自身的生存问题,使其成为地道的农业民族。
三、察哈尔营旗屯。察哈尔营军民是1765年左右进驻博尔塔拉地区的。蒙古族系游牧民族。因此,察哈尔蒙古自张家口外迁来时便赶着数万只牧羊和其他牲畜迁来的。在博尔塔拉地区他们主要以畜牧为主。在伊犁驻防八旗中,察哈尔营也和锡伯、索伦营一样,官兵也是“有银无粮”,口粮要自耕自食。为此,他们在畜牧的同时,还实行少量旗屯。初期“皆依博尔塔拉河岸。河北之田,引用河水(即博尔塔拉河)灌溉”。据资料反映,其屯垦面积约有3200亩。乾隆三十一年(1766)六月伊犁将军明瑞曾视察察哈尔营农田,并向清帝奏道:察哈尔营“虽有数块遭受冰雹,并不甚严重,其余农田长势均好,俟收成后,足够食用”。另外,驻防塔尔巴哈台的察哈尔蒙古军民为解决军民口粮,也择地垦荒。1767~1769年间,其所种谷子、小麦、青稞等连续几年丰收,为此,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向清廷上奏,汇报察哈尔营自耕自食的情况。
1771年部分东归的土尔扈特蒙古被清政府安置伊犁游牧,察哈尔营主动接纳渥巴锡所属的500户安置于博尔塔拉,帮助他们垦荒种地,得到伊犁将军的嘉奖。之后因察哈尔营人口不断增长,原有耕地不敷耕种,出现粮食紧缺的局面,为此,从同治末年至光绪初年,在锡伯营军民的帮助下兴修水利,先后开挖哈尔布呼和相根布呼(即博乐原湟渠)渠,随即扩大耕地面积,有效地改善了察哈尔营的生存环境。
厄鲁特营军民分布于特克斯、昭苏、尼勒克、巩留等地。该营人数较多,成分复杂,分布范围广,所编旗佐也比其他旗营多。厄鲁特蒙古与察哈尔蒙古一样,自古也是以游牧为生。但是,组建八旗后,在官兵“有银无粮”的条件下,只靠游牧不可能完全解决其军民的生存问题,为此,在主要以畜牧的同时,还从事小规模的屯田,如厄鲁特营上三旗6个佐领分别在敦达察罕乌苏、霍依图察罕乌苏、特尔莫图和哈木哈4地进行屯田;下五旗14个佐领分别在昌曼、哈什春稽布拉克、苏布台、浑多赖、衮佐特哈、库尔库垒、呢勒哈、大济尔噶朗、算珠图、特勒克、特古斯塔柳、沙喇博果沁、巴哈拉克、弩楚衮等16处进行垦荒种田。以上地区基本都处于河水流域,其收成都是有保证。他们不断摸索和总结耕作经验教训,使农耕技术不断提高,收成年年增加,粮食不仅自食有余,还有余粮出售他营。据乾隆三十二年(1767)四月二十三日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2223—12)记载:“据察哈尔、厄鲁特昂吉总管通噶岱、硕通、绰尔畚、署理总管车凌多尔济等呈请,我等两昂吉兵丁耕田,仰赖皇上洪福,收成颇丰,除来年收获所需口粮、籽种外,尚有盈余。我等情愿交出,用于何处,请将军、大臣等定夺,等语。奴才准其所请。厄鲁特两昂吉所交小麦、青稞共一千石,议定价银,卖给需粮石之人”。说明厄鲁特营的旗屯一开始就取得了成绩。据有关资料记载,厄鲁特营的旗屯面积约为3200亩。但可以肯定,清末其屯垦面积比上述面积一定有所增加。
四、满营旗屯。伊犁惠远城满营和惠宁城满营组建之时,其军民总数已达18000多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伊犁将军府的安全,并驻守少数卡伦。在伊犁驻防八旗中,其待遇最优惠,官兵“有银有粮”,即官兵有俸银和粮银,眷属也由国家提供口粮,因而不存在进行屯田解决口粮的问题。但这对清政府财政来讲,是个沉重的负担。对此问题,清政府早在满族军民迁驻伊犁之初便有议论。如1764年1月乾隆帝上谕:“朕意伊犁地区甚肥沃,如田亩有余,仍酌量分给满洲兵丁,令其学习耕种”,这样“既得勤于力农,而于养赡家口、喂养马匹均有益”,打算满营屯田“一二年后,所得到银朱,俱应停其给放”①。但是,国家保证“有银有粮”的情况下,一方面满营内部无多大积极性兴办屯田,另一方面数任伊犁将军也未决意让满营屯田,故近40年满营一直未兴屯垦,而靠国家提供口粮。
18世纪末,随着清政府财政负担的日益加重,对新疆的“协饷”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满营的军饷日益成为清政府的沉重负担。伊犁将军不得不下决心令满营兴办屯田:“嘉庆七年(1802),将军松筠奏言:‘现在八旗,生齿日繁,因采近水,可种之田,于本年四月间奏明,由惠远、惠宁两满城,酌派闲散三百六十名,分此试种。虽为时稍迟,秋收通计,尚获十分有余”。伊犁将军派官兵屡勘惠远、惠’①之后,宁两城周围地亩及水利情况。几十年之内,在上述两城周围的14处,如惠远东南红柳沟、东北沿山一带、水泉子的附近、通惠渠以北、分水闸以北、一棵树南北以及惠宁城以东、以北、西北等地,广泛开渠引水、觅泉垦荒,成为继锡伯营之后垦荒屯田较多的旗营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至1812年,伊犁两满营旗屯面积已达64000余亩,屯丁达2200多人,人均屯田近30亩。在64000亩屯垦面积中,分“已分之田”和“未分之田”。已分之田均分布在城镇周围,由各旗自行管理,计有24000亩,八旗各有3000亩。未分之田均分布于离城较远之处,计有4万亩,由八旗闲散余丁合伙耕种,实行歇耕制。后来未分之田逐步纳入已分之田内,令其视为己业,不准许外人耕作或者“私卖民人”,一方面强令满营军民自己学习耕作,不致失去生存能力,另一方面防止旗屯走于形式,使耕地流入旗民以外之人。为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伊犁将军还制定了惩罚措施。说明满营旗屯存在较明显的问题。国家的优惠政策,培育了满营的八旗习气,八旗习气使其子弟不勤于劳作,或者坐享其成。对此,上自皇帝,下至伊犁将军都已意识到。
1864年伊犁农民起义后,伊犁驻防八旗的旗屯遭到严重破坏。1866年后满营和索伦营基本不存在,其耕地彻底荒废。锡伯营、察哈尔营和厄鲁特营勉强维持屯垦,但耕作面积明显萎缩,这是由于受到农民起义的缘故。尤其是锡伯营受冲击较大,在1864~1866年间,其旗屯田地大部荒废,八旗军民面临饥荒与瘟疫,死亡很多。
清政府收复伊犁、建立新疆省之后,伊犁等地开始处理善后,即恢复八旗制度、招民屯垦、修理城池等。在惠远城恢复满营(时称旧满营),组建新满营。同时,锡伯、察哈尔和厄鲁特八旗也相继被“规复”,其以前的屯垦之地也全面被恢复耕种或加强耕作管理。但是,这时清政府的财政已是捉襟见肘,濒临崩溃,新疆的军饷一年比一年少。为摆脱困境,伊犁将军一方面决定裁减八旗兵额,一方面令八旗官兵直接参加屯垦,以图缓解军饷危机的局面。如1896年,伊犁将军令锡伯营挑选官兵200余人,派往巩留地区屯垦,筹建“大营盘”、屯垦获得成果之后,于1903年又将从新满营裁减下来的240名官兵“规复”,与其他八旗军编为“练军两旗”携眷派往巩留驻屯。次年又将旗屯改为私屯。在新疆建省之前的1868年年底,自俄境返回塔城的原索伦等营军民,与自阿勒泰撤回的锡伯、索伦营部分官兵被组建为“索伦部尖锐营”。1882年伊犁被收复,部分锡伯、索伦营军民返回伊犁,而留居塔城的原索伦营部分达斡尔和锡伯族军民于1895年被编入组建的塔尔巴哈台新满营。他们自进入塔城始,一方面参加建塔城新城的劳动,另一方面在塔城适宜垦荒之处,开凿渠道,垦荒耕种,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旗屯,为以后塔城的农业发展打下了基础。
辛亥革命之前,伊犁各地都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农业开发局面,为民国以后的土地开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清政府大力提倡的驻防八旗的屯垦功不可没。这是在伊犁历史上值得重笔的一页。
附注
①《宣宗实录》卷三一〇,4~5页。 ②《宣宗实录》卷三二七,34~55页。 ③《清代七百名人传》中,边务、布彦泰,1383页。 ④据《西域水道记》载,红柳湾位于皇渠桥北东八里,近通惠渠。 ⑤《清宣宗实录》卷四〇〇,11~12页。 ①《新疆简史》第1册第2章第3节和第4章第2节,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 ②《清史稿·兵志一》。 ①《清高宗实录》卷六八〇。 ②《新疆识略·伊犁屯务》。 ①《清高宗实录》乾隆三十八年。 ②《清高宗实录》卷九二八,乾隆三十八年三月庚子。 ③《清高宗实录》卷九五四,乾隆三十九年三月癸亥。 ④《三州辑略》卷二。 ⑤《清高宗实录》卷八二六,乾隆三十四年正月乙未。 ⑥《三州辑略》卷三。 ⑦《清高宗实录》卷一〇六八,乾隆四十三年十月甲子。 ⑧《清高宗实录》卷一-〇四,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丁巳。 ⑨《西陲总统事略》卷七。 ①《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五,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丁酉。 ②《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 ③《西陲总统事略》卷七,《户屯》。 ④《清高宗实录》卷一一〇四,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丁已。 ⑤《西陲总统事略》卷七。 ⑥《新疆识略》卷六,《户屯》。 ⑦《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二十二。 ①《平定陕甘新疆回匪方略》卷三一五。 ②《刘襄勤公奏稿》卷七。 ③《西陲总统事略》卷七,《户屯》。 ④清代把天山以南地区居住的维吾尔族称作回部或缠回。一般认为,所谓清代新疆的回屯,即应指清统一新疆后在伊犁兴办的维吾尔人屯田。其实,早在康熙末年至乾隆初年,清政府控制下的哈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人即已参加屯田。这些屯田与伊犁的维吾尔人屯田一样,在清代文献中被称作回屯,其性质也同属民屯。故本文一并述及。道光年间,清政府在喀什噶尔地区兴办“户屯”,亦有部分维吾尔人参加,但其性质与哈密、吐鲁番、伊犁回屯不同,将另文论及。 ①《清实录》康熙五年二月乙丑条。 ②和宁:《回疆通志》卷二,《哈密回部总传》。 ③《清实录》雍正五年二月丙寅条。 ④和宁:《回疆通志》卷二,《哈密回部总传》。 ⑤《清实录》乾隆元年正月丙辰条。 ①《回疆通志》卷四,《额敏和卓列传》。 ②钟方:《哈密志》卷四十三《纪事志》二。 ③《清实录》乾隆七年四月戊申条。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828页。 ⑤《清实录》乾隆十三年闰七月辛巳条、十五年十月壬申条。 ①《哈密志》卷四十三《纪事志》二。 ②《清史列传》卷十八《尹继善传》。 ③《清实录》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己亥条。 ④朱批屯垦,道光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奕山奏。 ⑤《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三年四月条。 ⑥《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六日。 ①《清实录》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条。 ②《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 ③《西陲总统事略》卷五,《城池衙署》。 ④《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 ⑤《清史列传》卷七,《奕山传》。 ⑥《清实录》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丁未条。 ①《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六日。 ②《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回屯》。 ③《钦定回疆则例》卷六,《伊犁屯田回子应领耕牛倒毙数目》。 ④彭雨新:《清初的垦荒与财政》,《武汉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⑤《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六年八月十日。 ⑥《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载:“今阿奇木公茂萨呈称:今岁种地回人八百户,各耕种二麦一石,谷黍五斗,伊等仰载皇上天恩,各加勤力。是以二麦收成二十分以上,其谷黍以回人收获之数合算,亦有四十余分,通计人各收成粗米至四十石以上”。 ①《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屯务成案》。 ②《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③《清实录》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丙午条。 ④《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⑤《阿文成公年谱》卷一,道光六年九月癸未条。 ⑥《阿文成公年谱》卷一乾隆二十六年四月戊寅条、二十八年二月丙申条、三十年二月丁酉条。 ⑦《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二十九,28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九,12~13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八五一,5页。 ③纪昀:《乌鲁木齐杂诗》。 ④佚名:《乌鲁木齐政略》遣犯。 ⑤《刘襄勤公奏稿》卷十二。 ⑥《刘襄勤公奏稿》卷八。 ①《新疆识略》卷八。 ②《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2049~002。 ①《清高宗实录》卷七〇三。 ①《新疆识略·屯务》卷六。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伊犁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内容包括:汉朝伊犁、魏晋南北朝唐伊犁、两辽蒙元明伊犁、清代伊犁、民国伊犁、伊犁民族文化、伊犁历代文化遗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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