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郡县化的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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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丝绸之路北庭研究》 图书
唯一号: 3209200202100006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郡县化的庭州
分类号: K294.5
页数: 4
页码: 149-152
摘要: 本篇记述了新疆地区郡县化的庭州、庭州是地方大行政区单位,其间的建置变化是,武德元年(618)改郡为州,长官称刺史。
关键词: 新疆地区 郡县化 庭州

内容

庭州是地方大行政区单位,其间的建置变化是,武德元年(618)改郡为州,长官称刺史。天宝元载(742)复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至德二载(757)又恢复了州的建置,废太守,复置刺史。刺史乃封疆大吏,职剧权重。集民政权、司法权于一身,负责考核官吏,发展生产,征收赋税,教化民众,巡视属县②,作为边州刺史,还可征集、训练、统率本州折冲府兵(民兵组织),负保卫边疆的职责。唐朝州郡有上州、中州、下州之别,州刺史的级别由正三品到从四品不等③,而重要边州则类比上州。唐朝州县各分上、中、下三等。武德令三万户以上为上州;永徽令二万户以上为上州;显庆九年九月敕又恢复了武德令的规定,以户满三万以上为上州,二万以上为中州,开元十八年(730)三月令则又改为四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五千户以上为中州。不满者为下州。依此,北庭三州本来都属下州,州刺史的品级亦随州之品级而异,上州刺史从三品,中州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但历任金山都护、北庭都护都兼任庭州刺史,已成惯例,而这些历任金山都护、北庭都护都资历不凡,具有三品的官阶,而根据历任伊、西、庭三州官员的资望判断,边州刺史品阶皆略高于内地州,下州类比于中州。则三州刺史官阶皆为正四品上。由此推断,庭州的建置级别即使不是上州,至少也是中州。依唐制中州衙署官员编制设有正五品下的别驾一人,正六品上的长史一人,正六品下的司马一人,正八品上的录事参军事一人,从九品下的录事一人,其中别驾、长史、司马都是刺史的主要佐辅,纪纲众务,处理民事。录事参军掌杂务,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下设诸曹衙署,分工细密,各司其责,包括:
  司功参军事(又作功曹)一人,正八品下,佐二人,史四人(管户不满万户者,不置功曹,其事录入仓曹):主官吏考课、选举、祭祀、宗教、学校、表疏、书启、医药等。
  司仓参军事(又作仓曹)一人,正八品下,佐二人,史四人(下州从八品下,兼掌司功事,属吏数目同),掌仓廪,财政事。
  司户参军事(又作户曹)一人,正八品下,佐二人,史四人,帐史一名(下州,从八品下,兼掌司兵事),主掌户口,民政。
  司兵参军事(又作兵曹)一人,正八品下,佐三人,史四人(下州由户曹兼管),主本州折冲府兵训练、作战。
  司法参军事(又作法曹)一人,正八品下,佐三人,史四人,兼掌司士事(下州从八品上),掌本州司法,决狱量刑。
  以上功、仓、户、兵、法五曹衙署是州级衙署的主要职能机构。此外,州署中还列置正九品下的参军事三人,典狱十二人。仓督二人,史二人。并设市令一人。丞一人,佐二人,史二人,帅二人,专门管理市场贸易,
  县为州以下的行政单位。其主政长官称县令,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二千户为下县,北庭三州中唯高昌为中上县,余皆为中下县与下县,上县县令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中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下县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县令的职责是执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民”之避讳字)之业,崇五土之祠,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对所管民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每岁季冬行乡饮礼”。至于籍账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各有专官,皆由县令综理,以县丞为其副。县衙机构如下(以中下县为例):
  主簿一人,从九品上。
  县尉一人,从九品下。
  录事一人。
  司户佐二人,史四人,帐史一人。
  司法佐二人,史四人,典狱六人,问事四人。
  白直八人。
  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帅一人(无市则阙)。
  以上官吏中主簿掌秘书机要,监印,给纸笔,总掌杂事;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句稽失。县尉亲理庶务,分判诸佐,收率课调,博士、助教专以经术授诸生。
  庭州是一个郡县化行政单位,唐朝废郡置州,而仍以县为基本郡县化单位,其下又置乡、坊制度,州城、县城中分坊而治,城中有坊成为唐朝城市的基本特征。在乡村,则以乡为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形成了州、县、乡(坊)等三级行政建置。推行编户齐民,均田、授田的土地制度,租、庸、调、役并存的力役和赋税制度。庭州是正州,以上一切制度都遵从唐制,并在文献记载中和相邻西州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得到清晰的印证。
  庭州的属县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一是下属三县:金满、蒲类、轮台,二是下属四县:金满、蒲类、轮台、西海。其实,这并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庭州三县,是指安史之乱之前,庭州的下属建置;庭州四县,则是指安史之乱以后的增置和改动。
  乡、坊乃县以下的基层民政组织。根据近年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研究,已可查明设有如下诸职事:
  乡正:唐乡官。凡五百里为一乡。辖五里,设乡正一人,主管本乡一切民政。西州欠田文书中亦多以乡为单位上报。
  坊正:唐州县城镇的基本单位,坊有坊正,主管本坊民事,乃至失盗、失火等细小事件。
  里正:据《通典》卷3食货3乡党条及《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条,里正为诸色役之一。凡百户为里,设里正,掌管查核户口、劝农、治安、征税、均田授受,率多以勋官、品子充任。
  庭州乃郡县制建置,推行同内地相同的里甲制,编户齐民,授田开垦,实行租调、徭役制,三州诸县成为碛西地区最大的粮食生产基地,生活在这里的汉人成为支撑碛西二府财政开支的主要纳税人。汉人乃农业民族,西徙实边的汉人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唐朝推行编户齐民制度,这是实行均田授受和租调赋役制的基础。隋、唐时期户籍制度非常严格,凡生一人,凡死一丁,皆须更换户册。按年龄分为黄(婴儿)、小(四岁以上儿童)、中(十六岁到二十岁的少年)、丁(二十至六十岁的成人)、老(六十岁以上老人)几等,一岁一计账,三年一造户籍。户籍依性质不同,又分为赀簿、青苗簿、差科簿等,这套制度虽渊源中原,但早在高昌郡、高昌国时代业已实行,入唐后仅把所沿用的晋制纳入唐制系统而已,一直到吐蕃统治时代依然沿行不辍。所改变者不过个别名目,这是因为没有户籍,也就失去田地授受和赋税征收的根据。唐朝为防虚报户口,还实行貌阅制度,即当面根据户丁的面貌,验证户籍年龄的虚实,依法三年一次集中貌阅,户籍的制定由里、坊逐级呈报至县。
  从北庭古城的结构本身证实庭州城同高昌、交河一样,存在着坊街制度,不同身份的人各有自己的不同街区,名之为坊,坊有坊墙,将城市隔为不同的聚居区,城中的主街通向都护府、瀚海军、庭州衙署、金满县署及主要寺院,居民出坊始能穿巷进街,各家居室、庭院并不与城街相连。坊内实行连保制度,各户相互监督,以此保证城内治安。商业区则名为市,也有自己单独的坊墙,官府专设市令,一切商业活动都在官府严格的监督之下,击鼓开市,鸣金收市,《资治通鉴》卷181有一段关于市的描写:“诸蕃请入丰都市交易,帝许之。先命整饰店肆,檐宇如一,盛设帷帐,珍货充积,人物华盛,卖菜者亦藉以龙须席。胡客或过酒食店,悉令邀廷就坐,醉饱而散。”说明市中店肆檐宇如一,内设帷帐,下铺草席,商品就堆积在被帷帐分隔的这种店肆里。汉人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农业生产的习惯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汉人的城堡也保持这一习俗,入夜各自归坊入家,护城河上的吊桥升起,城门紧闭,实行宵禁。这是唐朝城市规划的一般特征,庭州下属诸县也同样执行这一规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隋、唐时代上承北朝遗制,一切土地名义上皆归封建国家所有,农民按户、按丁自官府手中授受土地。这种制度谓之均田,而高昌国本由汉、晋之屯田基地演化而来,而公田分耕正是屯田的基本历史传统,《吐鲁番出土文书》清楚地反映新疆均田令的产行同内地存在着重大差异,就是参用高昌旧制予以变通的结果。依唐制,农民所受土地分为口分田、永业田(世业田)两种。口分田死后须归还国家,世业田死后则可传于后代,并依法存在应受田、未受田、给田、退田、欠田等区别。上述制度均已在初唐时期的西州认真推行,但至迟高宗中期口分田的名目已不再出现,世业田则形同口分,死后仍须归还国家,实质上唐制已荡然无存,而高昌传统奉行的部田、常田制度则又全面复活了。部田常田皆属官府所有的授受田,亦即唐制中的口分田,其区别在于土地质量的差异。常田指质量较好的田,可作菜地用,故又称常田菜;部田则指质量较差的田,只能种粮食乃至杂粮。高昌旧制规定人授部田十常田二十亩,而唐制规定每丁受田百亩。这在地狭人稠、沙碛多的西州是根本行不通的,因而被迫恢复高昌旧制,即区别部田、常田而不再区分口分、永业,并规定以每丁受部田六亩、常田四亩以为定制,这种由官府授予民户耕种的土地统谓之民田。依制,有战功勋名者应享有勋田,超越普通民户受田规定。
  均田农民对于官府承担以租、调、杂徭形式体现的赋役。租为丁男向官府交纳粮食,调为丁女交纳的绢或緤布,此外尚需无偿向官府提供劳动力服务,谓之徭役,其中包括正役、杂徭二种,依制每丁服杂徭四十日即可免正役二十日,杂徭劳动较轻,不但及于丁男,还及于中丁(少年),包括白直、执衣等役,皆属勤务性质,都是自具衣食,完全无报酬。另外还可以庸代役,即以交纳实物换取免役权。《吐鲁番出土文书》证实了民田中早已出现了地主与农民的分化。前者谓之佃户或田主,后者谓之佃人或租田人,皆已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研究成果统计,唐北庭三州约有以下汉姓:阚、马、张、麴、李、杨、汜、隗、阴、翟、郭、姜、辛、赵、王、范、刘、左、田、严、冯、孙、宋、杜、孔、孟、魏、苏、樊、贾、和、吴、侯、卫、奴、牛、匡、巩、傅、韩、陈、周、秦、梁、武、薄、朱、袁、唐、夏、宁、毛、任、骨、焦、员、成、邵、串、雷、弟、仇、黄、程、肯、胡、许、沙、窦、元、杨、苟、畦、勒、丁、金、廉、思、潘、萧、万、曾、汇、栾、姚、薛、师、谢、骆、齐、裴、党、权、鲁、沙、音、封、岑、荆、柳、宗、阎、相、房、上官、司马、司空、令狐、车、支、竺、婆、索、吕、阿、高、白、龙、康、安、何、石、何、曹、史、米等,从中反映了唐北庭汉人的复杂的血统组成。其中阚、马、张、麴乃高昌国四代王朝的王姓所出,李、杨、汜、隗、阴、翟、郭、姜、辛、令狐等皆河西大姓,车姓有车师血统,支姓为月氏人后裔,竺、婆二姓有印度血统,吕姓有氐人血统,索姓有塞人血统,阿氏乃阿史那氏简称,为突厥可汗家族,高氏乃高丽人后裔,白、龙二氏分别为龟兹、焉耆二国后裔,康、安、何、石、何、曹、史、米等似有粟特九姓胡血统渊源。

附注

②《唐六典》,卷30:“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保农桑,教谕五教。每岁一巡属县。” ③《通典》,卷40,职官,大唐官品。

知识出处

丝绸之路北庭研究

《丝绸之路北庭研究》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本书以文献学与考古实物相印证的方法,对北庭的历史和文化进行了研究。内容包括:山北六国及其考古文化;柔然、突厥与可汗浮图城等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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