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诉、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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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6113
颗粒名称: 一、主办(诉、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分类号: D926;D92;F426
页数: 5
页码: 411-415
摘要: 1999年,郑州市检察机关为全面推行检察改革,优化公诉队伍结构,巩固和提高公诉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郑州市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市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关键词: 主诉检察官 检察长 办案责任制 委员会 公诉部门

内容

1999年,郑州市检察机关为全面推行检察改革,优化公诉队伍结构,巩固和提高公诉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郑州市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市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同年,郑州市检察院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制度实施办法》,并在郑州市院由检察长和政治部门、公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成立了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选任的原则,通过选拔,全市产生了首批23名主诉检察官。同时,主侦检察官选拔工作也逐步展开。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市两级检察院都在公诉部门设置相对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位。主诉检察官依规定对所承办的案件行使决定权。同时,主诉检察官一并负责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抗诉,出席一、二审法庭等工作以及进行相关的法律监督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诉检察官在行政上接受处室领导的管理,业务上向检察长负责。
  2000年,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检察系统中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截止当年12月,全市检察机关已全部完成主诉检察官选拔工作并全面按照新的机制开始运行,全市检察机关已产生主诉检察官62人,主办检察官66人。金水、管城区院将中层干部、主诉、主办检察官“竞争上岗”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结合在一起成功地进行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运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初见成效。解决了以往办案权利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激发了主办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了主办官之间比办案数量、比办案质量、比业务技能的良好氛围。由于主办检察官的选任采取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作业方式,使年轻、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群众的满意率在80%以上,新机制为检察工作激发了生机和活力。
  2003年,郑州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制度日趋成熟。郑州市院制定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管理规定(试行)》,在检察委员会上通过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1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结合郑州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提高公诉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明确公诉人的权责,增强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责任感,推进公诉队伍建设,在全市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两级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置相对独立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位。
  第五条 主诉检察官依照本规定条款对所承办的案件行使决定权。
  第六条 主诉检察官负责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抗诉,出席一、二审法庭等工作以及进行相关的法律监督事项,并按照本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
  第七条 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助手制。
  第八条 主诉检察官根据审查起诉和出席法庭的需要,可挑选1至2名助理检察员或者书记员作为助手。主诉检察官办案助手的确定,应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担任主诉检察官助手的助理检察员一般不独立办案,在协助主诉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应向主诉检察官负责,案件责任由主诉检察官承担。
  第九条 主诉检察官接受科(处)长的行政管理以及对所办案件的检查与督促,对案件的审查向检察长负责。
  第十条 建立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主诉检察官遇有疑难案件,可向科(处)长提出,由科(处)长负责召集主诉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作为主诉检察官办案的参考,不作为主诉检察官审查案件的依据。
  第三章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第十一条 主诉检察官的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选任的原则。
  第十二条 选拔和确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公诉部门推荐,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核,市院党组批准,并由市院颁发主诉检察官证书。
  第十三条 全市两级院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数量设置本院主诉检察官职位。但市院主诉检察官职位不超过公诉部门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院主诉检察官职位不超过公诉部门人数的二分之一。确需超过此比例应报市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市院设立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主诉检察官的选拔、任免、考评等工作。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和政治部门、公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检察长担任考评委员会主任。考评委员会设委员5至9人。
  第十五条 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高尚,理论基础扎实,忠实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2、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检察员或者表现突出的助理检察员,并且取得全省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证书。
  4、有两年以上公诉工作经历,具备独立承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出庭能力。
  第十六条 主诉检察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离公诉部门的,应事前报市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主诉检察官职责
  第十七条 主诉检察官对一审、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全面负责;对行使决定权的案件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主诉检察官遇有疑难、复杂案件,认为难以决定的,可以将案件报检察长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主诉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长授予的以下职权:
  1、市院主诉检察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含本数)刑罚的刑事犯罪案件决定提起公诉。
  2、基层院主诉检察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犯罪案件决定提起公诉。
  3、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决定对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复验、复查、勘验、鉴定。
  6、对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可视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7、追诉遗漏罪行。
  8、对上诉案件,经审查,原审判决正确的,决定提出维持原判的意见。
  第二十条 凡下列事项之一的,主诉检察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检察长审批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市院主诉检察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犯罪案件及危害国家安全、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2、主诉检察官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改变管辖的。
  3、变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可能降低量刑幅度的。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
  5、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意见的。
  6、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7、起诉以后需要撤回起诉的。
  8、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
  9、办理上诉案件,经审查应提出改判意见的。
  10、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11、基层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的案件,复议、复核案件及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12、对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的。
  13、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
  14、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对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意见,主诉检察官必须执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决定的案件定性负责,主诉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第五章 主诉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主诉检察官工作情况统一建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院政治部,为考评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具体负责主诉检察官选拔、任免、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诉检察官所承担的案件由本部门负责人分配,并接受部门负责人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主诉检察官必须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诉部门负责人在检查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否定或者改变主诉检察官的意见,如有分歧,应报检察长或者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主诉检察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主诉检察官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奖惩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七条 主诉检察官年终考核为称职的可以连任,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主诉检察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主诉检察官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每年至少对主诉检察官进行一次培训。
  第七章 主诉检察官的奖惩
  第三十条 主诉检察官每年年终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主诉检察官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优秀的,应当优先晋职、晋级。
  第三十一条 主诉检察官应当享受专门津贴。
  第三十二条 主诉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主诉检察官资格:
  1、受到错案追究的。
  2、违反办案纪律被处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
  4、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为其它不适宜担任主诉检察官职务的。
  第三十三条 主诉检察官对取消其主诉检察官资格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三十四条 主诉检察官的任期为三年,到期后,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连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出版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版地:2007

《郑州检察志》(1986-2003年)本书全面、客观地记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1986-2003年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检察改革、各类案件检察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绩、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了史志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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